Re: [問卦] 為什麼有些人覺得通姦除罪就是可以隨便
※ 引述《DarkHolbach (黑道公子讓你變失業魯蛇)》之銘言:
: 通姦除罪化,這個大部分法律人都會認同,而且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沒有通姦罪,連鄉
: 民很鄙視的,踐踏人權的中國都沒有通姦罪(好啦嚴格來說有,中國的通姦罪好像只罰破
: 壞軍人婚姻的,極權國家嘛,特別重視軍隊)。剩下有通姦罪的好像都是一些伊斯蘭國家
: 之類的。
我是不認為多數國家認為是對的就代表一定正確啦,如同我認為風向仔是笨蛋一樣
站在法律人自己的表達就是避免從眾,
站在現實世界就是難道你要聽WHO的?
: 一堆人說通姦除罪就會一堆人通姦,可是我好像也沒看到這些國家通姦成風潮的。
因為根本沒數據,你覺得別人與非配偶身份的人交配率不高,他覺得很高,誰是對的。
: be……。而且實務上,其實通姦罪有錢人也不太會抓去關,都是罰錢,那為什麼要罰給
: 國家不是給配偶?而且民事舉證其實比較容易。
:
在台灣舉證比不比人家容易我真不清楚,我只知道實務上你就不能叫警察配合抓姦
你可以做的就是私底下搜集證據,然後賭看看有沒有效會不會被判妨害秘密
當然我沒有告過通姦,有其他我沒考慮到的抱歉
: 台灣大部分人認知的除罪跟法律認知的除罪好像不太一樣。法律的除罪=刑法不管了。台
: 灣人認知的除罪=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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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覺得啦,如果你覺得通姦除罪化就是隨便搞人妻,你現在就可以去搞了,看看是不
: 是真的沒有影響。
我是覺得啦,現在講都沒什麼意義,等段時間去統計檢驗就知道有沒有顯著差異了
站在損益比的角度來講,你本來會被關,現在不會被關了,民法沒變
摸摸LP也知道通姦成本會下降,至於成本下降與通姦率會不會提高有沒有關係
這個應該是要認為沒有關係的人去建模分析然後證明,因為常識就是成本下降會提高意願
例外當然是要反方去提證明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法律也是人訂的,
先進的國家不全然是對的,落後的國家也不全然是錯的
我覺得跟廢死一樣值得一論再論
: 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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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DarkHolbach (61.220.75.62 臺灣), 05/30/2020 07: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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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ismund Schlomo Freud
Born: 6, May, 1856 in Freiberg in Mähren, Moravia, Austrian Empire.
Died: 23, September, 1939 (aged 83) in London,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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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136.22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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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誰?
領銜人:曾獻瑩
公投題目: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
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同意:6,401,748
反對:4,072,471
結果:通過
這個議題我沒意見所以沒投,要講大家也先掂量自己的褲子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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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滑坡,懶得回復
原來你是原PO啊?那我敢肯定你不是法律人了,那沒什麼好討論的了。
國家有沒有理由是誰說了算?以前的大法官不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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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沒跟過他們的討論是嗎?
你好像忘記反同在投票前突然出聲要大家拒投該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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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然後呢?
誰是對的誰是錯的?你可以決定?
法律人自己都有不同意見了,現在的大法官也沒有全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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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家要素你是不是不太清楚
家庭是組成國家的小單位,國家穩定發展家庭佔很重要的因素
所以554大法官釋憲的意見叫做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一個人的婚姻叫做私事,一個社會的婚姻就不叫私事,很難理解嗎?
這也是為什麼791釋憲的意見叫做
"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而言,
均無助於維繫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
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
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大法官從來都沒有把維持婚姻這個要素排除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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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不太清處避免從眾的意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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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沒針對單獨撤告提意見,我也覺得單獨撤告很詭異,不要自己紮稻草人
喔對了,你知道撤告的人是誰嗎?是女生喔,台男不忠給你機會告他你不告怪台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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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gmundFreud (110.30.136.221 臺灣), 05/30/2020 08: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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