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殺警犯交保檢2度抗告成功 二審發回一審重裁
【 美國人對殺警案的看法 】
在火車上,
乘客亮出刀子,恐嚇查票員要殺人。
查票員就找來了警察.
警察靠近那個精神異常的乘客,
然後警察就被乘客用刀子殺死了。
如果把上述的案件告訴一個美國人,
一般美國人的反應會是這樣:
『這件事情太奇怪了,
警察既然都已經知道乘客拿刀子恐嚇要殺人了.
那麼有正常訓練的警察,應該都會站的遠遠的,然後拿槍指著那個瘋子說:
「把刀子放下,趴在地上,把手放在頭上, 不然我就要開槍了!」
警察怎麼可能會靠近那個亮出刀子的瘋子,然後被瘋子拿刀殺死?』
對於危機處理的一般準則都是:
先自救,再救人!
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讓自己陷入生命危險的狀態!
如果在美國發生類似的狀況,
絕大多數的媒體大概就是這麼評論的。
檢討的方向會是: 警員訓練是否不足?
可是在台灣,重點卻變成了: 為什麼恐龍法官沒有判壞人死刑!
同樣的狀況在美國,
那個精神異常的人已經被警察開槍擊斃了!
死的會是造成公共危險的人。
來源:facebook-外國倫看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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