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看板Gossiping作者 (joulin)時間5年前 (2020/05/01 12:00),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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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今天會有這樣的結果 不只法官有問題 立法本身也不夠完善 才會變這樣 先姑且不討論嫌犯是否是裝的 先假設他確實真的有幻聽幻覺幻想 不是他自己可以控制的 因為這世上確實有這樣的情況 所以當嫌犯被判定為有精神障礙 且當下處於發病狀態 屬於無行為能力者 因此不適用於刑法 立法者認為不該追究他的刑責 這我都能理解 不過 法律上很多判例 不是有 "認有與世隔絕之必要" 可以判? 就算今天法官或者立法者認為有精神障礙者 不該追究其罪責 但妳至少也該考慮到社會上其他人的安危 而對這一類的病患做更嚴格的後續處制 強制收容 強制治療 都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認定他們沒有犯意或者無行為能力 那不用讓他們過得像監獄嫌犯一樣 但可以讓他們在醫院中受到照顧跟醫療 所以 刑法第19條 雖不至於應該廢掉 但至少要修得更加完善 把五年修掉 因為真的太少 且要增設更多出院的規範 且若真的出院後 還是要明確用法律規定他們必須按時回診 持續不斷 接受精神科醫師評估跟監控他們的精神狀態是否有復發的可能 免得他們再犯 且不只年限長度要增加 且最長也可以到終身強制接受醫療 也就是若法官認為有終生與世隔絕之必要 則可判終生收容 ※ 引述《norvasc (Norton)》之銘言: : 上報 Up Media :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 上報快訊/蕭羽耘 2020年04月30日 : 鐵路殺警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該上訴的我們會上 : 訴」。(取自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臉書) :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獲判無罪震驚各界,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以5點認定鄭姓男 : 子犯案時行為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判無罪。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 : ,結果是法官的裁判權,而檢察官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該上訴的,我們會上 : 訴」。 : 鄭姓男子在2019年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導致李警失血過多致死。嘉義地方法院 : 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30日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諭知50萬元交保後停 : 止羈押,全案仍可上訴。 : 判決書出爐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日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陳明堂在會上針對此案回應,法院審判獨立,在這邊不好就個案進行批評,但檢察官有起訴 : 這個案子也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要能符合國民感情。 : 他說,包括刑法第19條規定,當中提到精神障礙不能辨別,而這鑑定會不會有落差,會從這 : 方面去看,「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支持嘉義地檢署的看法。」(【刺死鐵路警】兇嫌「思 : 覺失調」判無罪) : 嘉義地方法院鐵路殺警案5點判決無罪內容: : 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 ,判決無罪: :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 : 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 : 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 告女兒一起謀害被 : 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 : 府社會局、保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 : 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 : 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 火車站南下前往高 : 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 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 : 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 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 : 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 理之員警。 : :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 : 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 : ,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 : 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 : 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 告行為時,處於 : 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 : 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 : 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 : 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 : ,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 : 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 :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6435 : 法盲有看懂 五大點理由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81.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305629.A.366.html

05/01 12:01, 5年前 , 1F
殺了不是省事
05/01 12:01, 1F

05/01 12:03, 5年前 , 2F
推你
05/01 12:03, 2F

05/01 12:11, 5年前 , 3F
現場數位證人證詞與監視器畫面的證據證明力,居然比不上事
05/01 12:11, 3F

05/01 12:11, 5年前 , 4F
後榮總一名醫生的診斷書。
05/01 12:11, 4F

05/01 23:30, 5年前 , 5F
至少法官可以在法律範圍內做點甚麼,而不是不負責的無罪
05/01 23:30,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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