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法官:殺警判無罪 有5大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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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小弟非法律本科系學生,然而大學因緣際會下選修刑法,我自己認為本件是有原因自由行. 為的適用啦~.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035號刑事裁判提到:. 刑法第19條第3 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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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啦,今天的問題不在於司法判決,司法判決我們尊重,好嗎?問題在於判決結束. 之後「裁定50萬交保限制住居」這件事情才恐怖,完全是個大破口. 法官雖然裁定他要進入適當場所監護五年,但是我們左看右看沒有看到法院門口有出. 現衛政單位的人還是車子出現準備要把他帶走去戒護五年阿,有嗎?. 這個「進入適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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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出來了. (剛剛眼殘貼到另一個裁定感謝指正). 全文連結如下. https://tinyurl.com/ybdlj8m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3.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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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今天會有這樣的結果. 不只法官有問題 立法本身也不夠完善 才會變這樣. 先姑且不討論嫌犯是否是裝的. 先假設他確實真的有幻聽幻覺幻想 不是他自己可以控制的. 因為這世上確實有這樣的情況. 所以當嫌犯被判定為有精神障礙. 且當下處於發病狀態 屬於無行為能力者 因此不適用於刑法. 立法者認為不該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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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條法條有不按時服藥,依照正常人判決?殺人者都要符合社會期待. 那可以不用找法官了,以後殺人案就找個屁孩判就好,判死刑就好,反正殺人=>死刑,最符合社會期待. 精神病犯罪也不用找醫生鑑定,只要鑑定因精神病減刑或免刑也一定被罵說以後只要裝精神病就好,醫生鑑定精神正常最符合社會期待,也不會被肉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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