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血洗診所 刺死牙醫》精神鑑定逆轉 法官不採 仍判免死
在生氣之餘,我們是不是可以檢視一下。
有沒有可能在台灣的司法人員培訓過程中,
強調,或者過度重視"當事人的生理/心理條件"?
因為一句話,"刑期無刑"
這意思是說,使用刑罰的方式,是期待以後人不再犯錯,不用再受刑,
所以,
當事人做了需要法律制裁或懲戒的事情,
國家的角度不是要殺死這個人以彰顯正義,
而是希望這個人,甚至其他人以此為借鏡,不再犯罪。
簡單的說法就是"鄉愿",
但也許國家設定相關目標的時候就是這麼的"從輕量刑",
很難聽的話叫做"被殺的人都已經死了嘛~還要再多殺一個嗎?"
只是目前我們看到的重大新聞,
帶給一般民眾甚至有殺人動機的潛在當事人,
是有一種"殺人無罪"的印象,
刑期無刑變成笑話,因為雖然沒判死刑,
但殺人的人還是大有人在,而且手段以及過程越來越泯滅人性,
那還是讓國家用刑了---縱使大家覺得不滿意---,那原先警示的意義在哪裡呢?
如果一個人的心理歷程受了傷或是有各種問題,且造成重大傷亡,
是否應該加強治療以及管束他們呢?無期徒刑是永遠的嗎?
誰能保證他們變好呢?陳進興當年也是假釋出去的,然後呢?
台灣司法人員的培訓過程,真的值得大家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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