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帶少男、少女海邊涵洞玩3P 40多歲惡男判關6年
: 檢警調查,在工地上班的鄭姓男子常提供免費的住宿與餐點給逃家的少男、女們,還不時帶
: 著他們出去遊玩。前年2、3月間,碰巧遇到其中一名少年帶著宣宣到他的住處借宿,鄭男便
: 帶著宣宣與少年一起到外木山海邊遊玩。
: 未料,40多歲的鄭男見未滿14歲的宣宣年少可欺,把她與同行的少年帶到附近的水溝涵洞中
: 嘿咻,輪流與宣宣發生性關係,事後再將兩人帶回住處。宣宣事後又南下尋找其他網友,離
: 開鄭男住處。
: 宣宣南下後,因涉及其他案件,遭到安置,並於安置期間向社工吐露出,自己在基隆時曾與
: 鄭男及少男發生性關係。社工人員認為事態重大,先是帶宣宣到醫院驗傷,再轉請基隆警方
: 協助偵辦。
: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宣宣未滿14歲,對於性自主能力無法完全掌握,成年的鄭男卻趁機與她
: 發生性關係,訊後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將鄭男起訴。
: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偵結,認定鄭男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且為累犯,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
看完整篇文章後
我還是搞不懂一些事
鄭男是有帶宣宣回家
可是怎麼可以依據帶回家
就認定鄭男與宣宣有發生姓關係呢?
就算是驗傷
或許可以驗大概什麼時候發生性關係
但也不代表發生性關係的
就是鄭男阿
另外那個少男也有跟宣宣發生性關係
因為也是未成年
就完全沒有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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