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帶少男、少女海邊涵洞玩3P 40多歲惡男判關6年

看板Gossiping作者 (小新)時間4年前 (2020/04/28 10:28), 編輯推噓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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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警調查,在工地上班的鄭姓男子常提供免費的住宿與餐點給逃家的少男、女們,還不時帶 : 著他們出去遊玩。前年2、3月間,碰巧遇到其中一名少年帶著宣宣到他的住處借宿,鄭男便 : 帶著宣宣與少年一起到外木山海邊遊玩。 : 未料,40多歲的鄭男見未滿14歲的宣宣年少可欺,把她與同行的少年帶到附近的水溝涵洞中 : 嘿咻,輪流與宣宣發生性關係,事後再將兩人帶回住處。宣宣事後又南下尋找其他網友,離 : 開鄭男住處。 : 宣宣南下後,因涉及其他案件,遭到安置,並於安置期間向社工吐露出,自己在基隆時曾與 : 鄭男及少男發生性關係。社工人員認為事態重大,先是帶宣宣到醫院驗傷,再轉請基隆警方 : 協助偵辦。 :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宣宣未滿14歲,對於性自主能力無法完全掌握,成年的鄭男卻趁機與她 : 發生性關係,訊後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將鄭男起訴。 :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偵結,認定鄭男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且為累犯,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 看完整篇文章後 我還是搞不懂一些事 鄭男是有帶宣宣回家 可是怎麼可以依據帶回家 就認定鄭男與宣宣有發生姓關係呢? 就算是驗傷 或許可以驗大概什麼時候發生性關係 但也不代表發生性關係的 就是鄭男阿 另外那個少男也有跟宣宣發生性關係 因為也是未成年 就完全沒有事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27.1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040894.A.92D.html

04/28 10:28, 4年前 , 1F
羨慕
04/28 10:28, 1F

04/28 10:29, 4年前 , 2F
判決書撈一下呀
04/28 10:29, 2F

04/28 10:32, 4年前 , 3F
我看到這篇文章也是覺得疑點這麼多,這檢察官起訴可以理
04/28 10:32, 3F

04/28 10:33, 4年前 , 4F
解,但法官採信證詞或證據的標準是甚麼?
04/28 10:33, 4F

04/28 10:38, 4年前 , 5F
除非很離譜 被告要無罪不是那麼容易
04/28 10:38, 5F

04/28 10:42, 4年前 , 6F
可是法官標註是累犯,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代表法官認可犯
04/28 10:42, 6F

04/28 10:42, 4年前 , 7F
罪事實且證據確鑿吧?
04/28 10:42, 7F

04/28 11:10, 4年前 , 8F
明顯不懂法律,少男走的是少年法庭,也是會罰,差別是不
04/28 11:10, 8F

04/28 11:11, 4年前 , 9F
公開較輕而已
04/28 11:1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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