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口罩實名分配的方式該檢討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4年前 (2020/02/08 08:30), 4年前編輯推噓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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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ring ()》之銘言: : 我覺得實名制很好,但分配方式很有問題。 : 首先,讓大家浪費一堆時間排隊就是不對。再來,應該讓大家去自己方便的藥局領用而不 : 是到處碰壁。況且無法有把握一定領得到,會形成壓力。 : 所以建議如下: : 應該讓所有去藥局的人在任何營業時間都能過卡付錢,然後領憑據,第二天衛福部依每個 : 藥局過卡情形分配數量給藥局,民眾之後再拿憑據去領口罩,一樣7天只能領1次。 : 這樣大家都不用排隊,都是在自己有空的時候去過卡、領口罩,藥局也不用集中作業,生 : 意好的藥局自然分配的口罩較多,民眾跑空的情形減少,即使跑空還是能在最後一天領到 : ,且有預約到口罩,心裡也踏實多,不用一直擔心搶不到。 : 大家可以集思廣益讓制度更好的辦法,有沒有八卦? 現行實名購買口罩的相關規定,除規定買口罩將「比照慢性病處方簽,需到 全國6000多家健保特約藥局、使用健保卡插卡購買」之外,還「限制身分證 字號尾數單數者在週一、週三與週五購買,身分證字號尾數雙數者為週二、 週四與週六購買,週日則皆可購買不限制」。這項措施牽涉到對於民眾行動 的限制與健保卡得存取資料之內容,也就是個人資料的問題。 在討論國家施政干預到人民自由時,理論上可分為能不能做與作法是否適當 來討論。前者要問的是國家的舉措是否得到了法律的授權。 就目前口罩販售實名制中的各項規定來看,現行法中找得到的依據可能是傳 染病防治法第54至56條,即該法所授權規範的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 程序及補償辦法。 然而,在相關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規範中,除有豁免於公平法與 商標法的規定外,均集中於規範徵用財務與徵調人員的手續與補償,並未進 一步將傳染病防治財物資之徵用與人員徵調的範圍擴及一般民眾,換句話說, 徵用、徵調及配銷防疫物資之範圍限於「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 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船、航空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而一般民眾不在其列。 因此要干預一般民眾購物的行為,只能考慮透過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所授權 的配銷的手段來達成。惟疑問在於:所謂「配銷」是否能包含限購二枚口罩 與將民眾以身分證字號尾數區分購買日期的作法? 從規範體系的角度來看,既然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既然對於這個由政府作莊, 與其他生產防疫物資事業來從事聯合行為予以鬆綁,自有必要從公平交易法 所欲防制的行為來理解配銷。以身分證字號尾數區分民眾,並限定特定期日 始能購買,是否在規範有意要鬆綁的範疇之內,似乎還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 至於為了達成一人七天內限購一次的目標,要求民眾憑健保卡在藥局購買則 涉及:購買防疫物資是否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第1項及該條所授權訂定 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所規定得存取與傳送的保 險對象資料? 就此,無論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第1項但書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 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但書,皆明白規定健保卡「不得存放非供醫療 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若進一步去細看 前述辦法附表一所列「健保卡得存取資料內容」,則可知得存取的資料,除 同意器官捐贈註記外,皆與供醫療使用目的及保險對象接受醫療服務緊密相 關,而唯一無關的同意器官捐贈的註記,則是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得於健 保卡上存取。換句話說,透過健保卡註記來實行實名購買口罩,其法律上的 依據究竟何在,恐仍有疑,有待克服。 https://imgur.com/fUqUAoY
政府雷厲風行推行實名購買口罩或許反映了台灣近日搶購口罩成狂的亂象, 然對於無論是對於防治SARS或新型冠狀病毒所帶來的疫情,2003年的衛生署 到今日的衛福部皆始終建議除「有發燒、咳嗽、流鼻涕等呼吸道症狀」與 「進出醫療院所」外,一般民眾原則上不需要戴口罩,這樣的建議不僅與美 國、加拿大、荷蘭、德國等地的防疫宣導若合符節,國內外的防疫專家也紛 紛表示:相較於配戴口罩,保持手部衛生更為關鍵。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在 宣導配戴口罩的正確時機的同時,卻戮力介入市場、管制口罩,反有造成民 眾恐慌囤貨的疑慮。 國家面對疫情能快速反應固然是好。但口罩販售實名制連結到健保卡超越全 民健康保險法的授權範圍,有違法律保留之虞,應該還是需要留意。又在社 區感染尚未發生之前,即推行實名制,欲令人人有口罩可買,但同時間卻也 呼籲民眾非必要不必戴口罩,如此反而令人納悶,實名制是否與防疫的目標 有足夠的連結?為政者的一言一行動見觀瞻。如果衛福部與專家們所言不虛, 亦即一般人尚無必要配戴口罩,那麼現階段政府似也沒有必要迎合大眾,讓 人人都有口罩可買。 最後回到提問:八卦是口罩配銷的方式還在其次,實名制與健保卡做連結反 有合法性的疑慮。 -- 從離婚到遇到他為止的五年之間,我在這地方一個人,和周圍的一切過著非現實的生活 。幾乎沒有認識的人,既不想到外面去玩,也沒有男朋友,早上起床就到公司去,畫圖 ,下班到超級市場買點東西,回家一個人吃東西。整天放FM聽,看看書、寫寫日記,在 浴室洗襪子。因為公寓在海邊,所以一直聽得見海浪的聲音。好寒冷的生活啊。 尋羊冒險記/村上春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7.11.82.22 (德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1121853.A.697.html

02/08 08:32, 4年前 , 1F
其實現在都是於法無據
02/08 08:32, 1F

02/08 08:32, 4年前 , 2F
是因為完全執政沒人敢講話
02/08 08:32, 2F

02/08 08:32, 4年前 , 3F
就直接配發到醫院,剩下的再賣給掛號的
02/08 08:32, 3F

02/08 08:32, 4年前 , 4F
百姓就可以了
02/08 08:32, 4F

02/08 08:33, 4年前 , 5F
像什麼徵用,業者是不想得罪你而已
02/08 08:33, 5F

02/08 08:33, 4年前 , 6F
依什麼法給你徵
02/08 08:33, 6F

02/08 08:33, 4年前 , 7F
幫補血
02/08 08:33, 7F

02/08 08:35, 4年前 , 8F
你是說政府帶頭違法嚕?
02/08 08:35, 8F

02/08 08:35, 4年前 , 9F
請問要怎麼做才會更好?
02/08 08:35, 9F
政策的推行不能一直叫人朝存天理、去人欲的方向去做。因為事實上 的表現是相反的,因此以欲治欲常常是必要的。在疫情不到一般民眾 需要戴口罩的情況下,市場機制就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了。換句話 說,政府的要務是確保醫療院所、各類第一線人員與特殊疾病、慢性 病患者有口罩可用,而非讓人人有口罩可買。

02/08 08:37, 4年前 , 10F
所以等法律系的研究完,口罩一盒都破千了
02/08 08:37, 10F

02/08 08:37, 4年前 , 11F
當藥局是便利商店?
02/08 08:37, 11F

02/08 08:53, 4年前 , 12F
第15條之4項 http://bit.ly/2vaWGvp
02/08 08:53, 12F

02/08 08:55, 4年前 , 13F
15-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
02/08 08:55, 13F
你漏了:「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 目的之運用。法條請看完整。

02/08 09:00, 4年前 , 14F
至少現在暫時穩定下來了
02/08 09:00, 14F

02/08 09:05, 4年前 , 15F
剛剛出去買早餐,排隊的人數比前兩天少了
02/08 09:05, 15F

02/08 09:06, 4年前 , 16F
什麼是「法條請看完整」?
02/08 09:06, 16F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得很清楚: 健保卡「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 務無關之內容。」同辦法第15條說的是「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登錄及上傳之資料」運用之合法目的。如果七天內日否有買過口罩本 就不在得合法存取的範圍內,自無後續運用的問題。

02/08 09:36, 4年前 , 17F
以我的角度認為15-4為了防疫預留空間。
02/08 09:36, 17F
辦法第15是說健保卡可存取資料有哪些合法的運用目的,不是在規範 健保卡可以存取哪些資料。至於健保卡得存取哪些資料,也就是辦法 第6條所規定的:「健保卡得存取資料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健保資 料、醫療專區資料及衛生行政專區資料,各存放區資料欄位如附表一 」,在原文中已有附圖。希望這樣講足夠清楚了。 ※ 編輯: Pocketsun (89.14.83.23 德國), 02/09/2020 19:11:22
文章代碼(AID): #1UFW4zQN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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