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有罰責!武漢返台趴趴跑 男子拒絕台中市府訪視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喵)時間4年前 (2020/01/26 15:20), 編輯推噓1(213)
留言6則, 5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9/17 (看更多)
來解釋一下現在傳染病防治法的bug。 簡單地說,現在的狀況是,狀況是這樣: 你在下飛機的時候,你必須要接受疾管署的檢疫檢查,例如發燒篩檢站。 其法源即: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至於沒有發燒或咳嗽等生病跡象的旅客,疾管局自然會放行,因為你看起來就是健康的。 你也無法裁罰,因為在下機經過篩檢站時,他就已經配合檢查。 但問題就在於潛伏期。在目前的法規中,我們只會要求你「病發的時候要去醫院通報」 也就是主動通報,而且你病發的時候就不要再到處接觸他人。如果你沒有完整報你的 接觸史,就像那個台商去高雄舞廳被舉報抓包,那才會依照違反傳染病防治法31條開罰。 那潛伏期沒發病,到處走的情況可以開罰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我們並沒有強制要所有前往疫區或接觸者都要關14天隔離。 能開罰的只有兩種狀況,就是他已經發病了還到處跑,沒有去醫院通報。 或者發病去醫院卻沒有完整交代接觸史,結果被抓到他有藏匿病情。 其實這也是老問題了,我舉一個最近的麻疹潛伏期趴趴走的新聞來說: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659660 在沒有重大疫情爆發前,這種事其實層出不窮。 當然台中市衛生局要硬起來的話,我認為還是可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要求個案前往醫療機構接受檢查啦,但潛伏期14天你也很難說他哪天一定會發病, 啊你複檢他還是沒症狀複檢後,不就弄巧成拙讓人家以為他已經好了? 衛生局退而求其次只用民政系統來關注,等他假如真的發病再去醫院通報, 大概也是莫可奈何的事情,只能說去公共場合還是戴口罩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38.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0023224.A.E8A.html

01/26 15:23, 4年前 , 1F
蟑螂無視
01/26 15:23, 1F

01/26 15:27, 4年前 , 2F
你資訊更新了嗎?現在從疫區回來的要
01/26 15:27, 2F

01/26 15:27, 4年前 , 3F
自主隔離,違規要強制隔離
01/26 15:27, 3F

01/26 15:29, 4年前 , 4F

01/26 15:29, 4年前 , 5F
你知道自己再說什麼嗎?
01/26 15:29, 5F

01/26 15:29, 4年前 , 6F
今天才加的規定也要今天以後才有效啊
01/26 15:29, 6F
文章代碼(AID): #1UBJsuwA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7 篇):
文章代碼(AID): #1UBJsuwA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