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有罰責!武漢返台趴趴跑 男子拒絕台中市府訪視已刪文
來解釋一下現在傳染病防治法的bug。
簡單地說,現在的狀況是,狀況是這樣:
你在下飛機的時候,你必須要接受疾管署的檢疫檢查,例如發燒篩檢站。
其法源即:
: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至於沒有發燒或咳嗽等生病跡象的旅客,疾管局自然會放行,因為你看起來就是健康的。
你也無法裁罰,因為在下機經過篩檢站時,他就已經配合檢查。
但問題就在於潛伏期。在目前的法規中,我們只會要求你「病發的時候要去醫院通報」
也就是主動通報,而且你病發的時候就不要再到處接觸他人。如果你沒有完整報你的
接觸史,就像那個台商去高雄舞廳被舉報抓包,那才會依照違反傳染病防治法31條開罰。
那潛伏期沒發病,到處走的情況可以開罰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我們並沒有強制要所有前往疫區或接觸者都要關14天隔離。
能開罰的只有兩種狀況,就是他已經發病了還到處跑,沒有去醫院通報。
或者發病去醫院卻沒有完整交代接觸史,結果被抓到他有藏匿病情。
其實這也是老問題了,我舉一個最近的麻疹潛伏期趴趴走的新聞來說: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659660
在沒有重大疫情爆發前,這種事其實層出不窮。
當然台中市衛生局要硬起來的話,我認為還是可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要求個案前往醫療機構接受檢查啦,但潛伏期14天你也很難說他哪天一定會發病,
啊你複檢他還是沒症狀複檢後,不就弄巧成拙讓人家以為他已經好了?
衛生局退而求其次只用民政系統來關注,等他假如真的發病再去醫院通報,
大概也是莫可奈何的事情,只能說去公共場合還是戴口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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