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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鴻吉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盧永盛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張春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
肆年。
戊○○共同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壬○○原為「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灣愛迪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105 年9月2日起
為亦為名義負責人),並擔任「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福彥公司)之董事長,戊○○則為台灣愛迪生
公司之總經理。緣壬○○於101 年間,透過友人之介紹與「
微型風力發電機」之創作人兼專利權人郭仲益聯繫,表示其
已取得多紙訂單,希望郭仲益能同意出售「微型風力發電機
」予台灣愛迪生公司以供對外販售,郭仲益遂同意出售「微
型風力發電機」予壬○○,而壬○○自102 年起,即對外宣
稱其團隊擁有「微型風力發電機」之發明專利,並以此對外
透過各種管道尋求資金投資「微型風力發電機」之開發、銷
售業務,並於102年4月間邀請乙○○、余嘉兆夫妻,前往福
彥公司參觀「微型風力發電機」,並在福彥公司內召開說明
會,隨後向乙○○、余嘉兆夫妻佯稱國內之知名企業鴻海科
技集團想投資入股台灣愛迪生公司,而壬○○明知鴻海科技
集團雖曾於102年3月間,派代表即時任董事長特別助理之王
澤明及資深經理李雨龍至福彥公司參觀「微型風力發電機」
之運作情形,惟因售價過高欠缺市場競爭力,鴻海科技集團
之代表李雨龍並未同意參與合作開發「微型風力發電機」,
且雙方從未討論投資入股台灣愛迪生公司之股價等相關議題
。詎壬○○為取信乙○○及余嘉兆以便順利募得資金,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
意,於102年4月24日前之某日,指示與其具有共同行使變造
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總經理戊○○,在台灣愛迪生公司內,
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個人之電子信箱後,將李雨龍原
於102年3月15日下午4時9分許,回信予戊○○之電子郵件日
期更改為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9分許,再將標題「回信:台
灣愛迪生Bussiness Proposal」改為「關於鴻海科技集團投
資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相關事宜」,並將原討論合作案之全
部內容予以刪除,改登載為「鄧董事長您好:經過鴻海科技
集團財務投資部門的評估與分析,並將相關投資報告與郭董
事長呈報後,對於貴公司之風力發電系統投資案已有最後定
案,貴司的風力發電機及其應用確實能掌握國內外利基市場
,但因鄧董當初提出的每股NT﹩32之7000張-10000張的台灣
愛迪生股票由鴻海科技集團投資事宜,原先議定4/20前鴻海
科技集團必須確認是否進行投資,以方便後續的作業,但因
郭董認為雙方是在共創雙贏的前提下進行合作,因此希望台
灣愛迪生股票每股能調整為NT﹩27並在5/1完成雙方的合作
協議及投資事宜,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隨時與我聯繫,
謝謝!」,使該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已喪失原製
作權人所製作內容之同一性,再於102年4月24日上午9時42
分許,指示戊○○將經變造之系爭電子郵件於同日上午9時
42分許,先轉寄至壬○○之電子信箱,並於同日下午4時42
分許,再轉寄至乙○○之電子信箱而行使之,使乙○○誤信
鴻海科技集團將於102年5月1日,與台灣愛迪生公司簽立投
資協議,因而陷於錯誤,遂同意以其個人及配偶余嘉兆、女
兒丙○○之名義各出資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於102
年4月30日,依壬○○之指示,前往立群聯合律師事務所簽
立投資協議書,於同日將3000萬元匯往台灣愛迪生公司在臺
中銀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遭詐騙得
逞。
二、壬○○另於同年5 月間,因缺乏資金周轉,又承前詐欺取財
之犯意,接續在乙○○之面前佯裝以電話聯繫李雨龍洽談投
資事宜,並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無證據證明
與壬○○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謊稱係李雨龍,並與該
男子及乙○○相約在臺灣高鐵臺中站內之星巴克咖啡店碰面
,使乙○○誤以為該男子即係鴻海資深經理李雨龍,事後壬
○○再向乙○○佯稱:李雨龍要求先以每股10元投資,再賺
取鴻海科技集團入股之差價,但李雨龍目前僅有6000萬元,
而陳姿伶另投資150萬元,還差850萬元,如果無法湊足金額
辦理增資,鴻海科技集團之投資案會沒著落,希望能借給伊
850 萬元云云。其後並多次向乙○○表示「李經理」(指李
雨龍)很關心公司增資問題與鴻海投資之事宜,且出示某銀
行之存摺,向乙○○佯稱:其中1000萬元之匯款乃係李雨龍
以人頭先匯入之投資款項云云,致使乙○○信以為真,復擔
心投資案破局恐使其3000萬元之投資款無法回本,而陷於錯
誤,遂同意借款850 萬元予壬○○,並於102年5月31日依壬
○○之指示,將850 萬元匯往台灣愛迪生公司在臺中銀行所
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壬○○並提供由潤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票號:IMA0000000號、
面額850萬元、發票日102年8月13日)1紙,由壬○○在支票
背面簽名背書以供擔保,惟屆期提示時始發覺該帳戶已遭拒
絕往來,始悉受騙。壬○○以上述方式,向乙○○、余嘉兆
、丙○○,共計詐得3850萬元。
三、案經乙○○告訴並委由吳紹貴、陳秋伶律師代理告訴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鴻吉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0206號)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鄧鴻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司法
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鄧鴻吉係址設臺中市○○區○○0路00號「○○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併入臺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
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並為實際負責人。因○○公司於96年資金周轉不佳,鄧
鴻吉為使○○公司年底財務報表得以順利查核過關,明知公
司應收之股款必須實際繳納,竟與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鄧鴻吉於96年8月24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先減資新臺幣(下同)1億1070萬元,
另以改善財務結構暨產品生產需要,增資發行新股1億2000
萬元,而向鄭○○調借1億2000萬元,鄧鴻吉並提供自己及
○○公司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商銀)永春分行帳戶予鄭
○○製作資金流程,鄭○○遂於96年8月27日分別:
1.以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泰公司)名義匯款2793
萬元;
2.以統欣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統欣國際公司)名義匯款1840
萬元;
3.以統欣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統欣投顧公司)名義匯款
6000萬元;
4.以尖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尖端公司)匯款1367萬元;
總計1億2000萬元入鄧鴻吉所有之聯邦商銀永春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鄧鴻吉並於同日提款1億2000萬元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28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1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鄧鴻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7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
債 權 人 大公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愛迪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請提出(1)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2)最近一期主任
委員當選記錄。(3)債務人所有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確認債務人台灣愛迪生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鄧鴻吉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請就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110,586元提出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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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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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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