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磁浮發電機40瓦生電1800瓦是真的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黃卓盛)時間4年前 (2020/01/19 23:1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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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磁浮發電機是假的? 好多有錢人都投資了 鄧鴻吉發大財 花小錢買新聞賺大錢很划算的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鴻吉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盧永盛律師       謝明智律師 被   告 張春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 肆年。 戊○○共同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壬○○原為「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灣愛迪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自民國105 年9月2日起 為亦為名義負責人),並擔任「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福彥公司)之董事長,戊○○則為台灣愛迪生 公司之總經理。緣壬○○於101 年間,透過友人之介紹與「 微型風力發電機」之創作人兼專利權人郭仲益聯繫,表示其 已取得多紙訂單,希望郭仲益能同意出售「微型風力發電機 」予台灣愛迪生公司以供對外販售,郭仲益遂同意出售「微 型風力發電機」予壬○○,而壬○○自102 年起,即對外宣 稱其團隊擁有「微型風力發電機」之發明專利,並以此對外 透過各種管道尋求資金投資「微型風力發電機」之開發、銷 售業務,並於102年4月間邀請乙○○、余嘉兆夫妻,前往福 彥公司參觀「微型風力發電機」,並在福彥公司內召開說明 會,隨後向乙○○、余嘉兆夫妻佯稱國內之知名企業鴻海科 技集團想投資入股台灣愛迪生公司,而壬○○明知鴻海科技 集團雖曾於102年3月間,派代表即時任董事長特別助理之王 澤明及資深經理李雨龍至福彥公司參觀「微型風力發電機」 之運作情形,惟因售價過高欠缺市場競爭力,鴻海科技集團 之代表李雨龍並未同意參與合作開發「微型風力發電機」, 且雙方從未討論投資入股台灣愛迪生公司之股價等相關議題 。詎壬○○為取信乙○○及余嘉兆以便順利募得資金,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 意,於102年4月24日前之某日,指示與其具有共同行使變造 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總經理戊○○,在台灣愛迪生公司內, 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個人之電子信箱後,將李雨龍原 於102年3月15日下午4時9分許,回信予戊○○之電子郵件日 期更改為102年4月22日下午4時9分許,再將標題「回信:台 灣愛迪生Bussiness Proposal」改為「關於鴻海科技集團投 資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相關事宜」,並將原討論合作案之全 部內容予以刪除,改登載為「鄧董事長您好:經過鴻海科技 集團財務投資部門的評估與分析,並將相關投資報告與郭董 事長呈報後,對於貴公司之風力發電系統投資案已有最後定 案,貴司的風力發電機及其應用確實能掌握國內外利基市場 ,但因鄧董當初提出的每股NT﹩32之7000張-10000張的台灣 愛迪生股票由鴻海科技集團投資事宜,原先議定4/20前鴻海 科技集團必須確認是否進行投資,以方便後續的作業,但因 郭董認為雙方是在共創雙贏的前提下進行合作,因此希望台 灣愛迪生股票每股能調整為NT﹩27並在5/1完成雙方的合作 協議及投資事宜,若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隨時與我聯繫, 謝謝!」,使該電子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已喪失原製 作權人所製作內容之同一性,再於102年4月24日上午9時42 分許,指示戊○○將經變造之系爭電子郵件於同日上午9時 42分許,先轉寄至壬○○之電子信箱,並於同日下午4時42 分許,再轉寄至乙○○之電子信箱而行使之,使乙○○誤信 鴻海科技集團將於102年5月1日,與台灣愛迪生公司簽立投 資協議,因而陷於錯誤,遂同意以其個人及配偶余嘉兆、女 兒丙○○之名義各出資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於102 年4月30日,依壬○○之指示,前往立群聯合律師事務所簽 立投資協議書,於同日將3000萬元匯往台灣愛迪生公司在臺 中銀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遭詐騙得 逞。 二、壬○○另於同年5 月間,因缺乏資金周轉,又承前詐欺取財 之犯意,接續在乙○○之面前佯裝以電話聯繫李雨龍洽談投 資事宜,並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無證據證明 與壬○○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謊稱係李雨龍,並與該 男子及乙○○相約在臺灣高鐵臺中站內之星巴克咖啡店碰面 ,使乙○○誤以為該男子即係鴻海資深經理李雨龍,事後壬 ○○再向乙○○佯稱:李雨龍要求先以每股10元投資,再賺 取鴻海科技集團入股之差價,但李雨龍目前僅有6000萬元, 而陳姿伶另投資150萬元,還差850萬元,如果無法湊足金額 辦理增資,鴻海科技集團之投資案會沒著落,希望能借給伊 850 萬元云云。其後並多次向乙○○表示「李經理」(指李 雨龍)很關心公司增資問題與鴻海投資之事宜,且出示某銀 行之存摺,向乙○○佯稱:其中1000萬元之匯款乃係李雨龍 以人頭先匯入之投資款項云云,致使乙○○信以為真,復擔 心投資案破局恐使其3000萬元之投資款無法回本,而陷於錯 誤,遂同意借款850 萬元予壬○○,並於102年5月31日依壬 ○○之指示,將850 萬元匯往台灣愛迪生公司在臺中銀行所 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壬○○並提供由潤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票號:IMA0000000號、 面額850萬元、發票日102年8月13日)1紙,由壬○○在支票 背面簽名背書以供擔保,惟屆期提示時始發覺該帳戶已遭拒 絕往來,始悉受騙。壬○○以上述方式,向乙○○、余嘉兆 、丙○○,共計詐得3850萬元。 三、案經乙○○告訴並委由吳紹貴、陳秋伶律師代理告訴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2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鴻吉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10206號)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鄧鴻吉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司法 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鄧鴻吉係址設臺中市○○區○○0路00號「○○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30日併入臺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 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 人,並為實際負責人。因○○公司於96年資金周轉不佳,鄧 鴻吉為使○○公司年底財務報表得以順利查核過關,明知公 司應收之股款必須實際繳納,竟與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由鄧鴻吉於96年8月24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先減資新臺幣(下同)1億1070萬元, 另以改善財務結構暨產品生產需要,增資發行新股1億2000 萬元,而向鄭○○調借1億2000萬元,鄧鴻吉並提供自己及 ○○公司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商銀)永春分行帳戶予鄭 ○○製作資金流程,鄭○○遂於96年8月27日分別: 1.以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泰公司)名義匯款2793 萬元; 2.以統欣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統欣國際公司)名義匯款1840 萬元; 3.以統欣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統欣投顧公司)名義匯款 6000萬元; 4.以尖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尖端公司)匯款1367萬元; 總計1億2000萬元入鄧鴻吉所有之聯邦商銀永春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鄧鴻吉並於同日提款1億2000萬元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28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1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鄧鴻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7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 債 權 人 大公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愛迪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人請提出(1)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2)最近一期主任    委員當選記錄。(3)債務人所有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確認債務人台灣愛迪生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鄧鴻吉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請就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110,586元提出計算式。 -- 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27.1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9446975.A.A1A.html

01/19 23:17, 4年前 , 1F
憨粉不易外
01/19 23:17, 1F

01/19 23:18, 4年前 , 2F
3850萬耶,正常人要賺多久??
01/19 23:18, 2F

01/19 23:20, 4年前 , 3F
有錢人真好騙XD
01/19 23:20, 3F

01/20 06:47, 4年前 , 4F
一億兩千萬!
01/20 06:47, 4F

05/13 19:46, 4年前 , 5F
白癡才會去相信這種騙術
05/13 19:4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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