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提告蔡論文不存在敗訴 彭文正開酸
※ 引述《Timekeeper (1450退散)》之銘言:
: 彭文正對此酸說,看不見就揮劍叫盲劍客,質疑完全沒有開庭,選後第4天直接判決,司
: 法史上頭一椿?並反問法官訴狀看了沒?1984年論文請找出來給大家看看,甚至揚言監察
: 院見。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115004653-260407?chdtv
昨天宣判 今天上網就查得到了 書記官上傳的真快
想看結論可以直接拉到最後一段
另外看當事人欄 被告蔡英文可能都還沒委任律師 原告之訴就被駁回了
可憐吶
https://pse.is/MLL9P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
原 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張 靜律師
被 告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環牆教授曾就被告是否存有西元19
84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下稱LSE )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
文)乙事提出獨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報告),依系爭報告
內容所示,英國倫敦大學LSE 本部圖書館曾覆函稱倫敦大學
LSE 所有博士學位都是在倫敦大學頭銜下頒發,且合格博士
論文須送繳倫敦大學總院圖書館Senate House Library(下
稱總圖SHL )及高等法律研究院圖書館(下稱高等IALS)收
藏,然經圖書館員查尋後,LSE 、總圖SHL 、高等IALS等圖
書館均未有收藏系爭論文,電子檢索系統亦無系爭論文典藏
紀錄,而我國國內迄今亦未發現系爭論文存在。又現LSE 婦
女圖書閱覽室所展示系爭論文,係今年6 月28日始以影印或
掃描後電子傳真方式補送之「論文集影印本」,惟其外觀形
式與1984畢業同學之博士論文不同,且作為影印本最重要前
2 頁論文題目頁及版權聲明頁竟為最新擅打而非影印,其年
度甚為1983年而非依法規應為之1984年,在在顯示非1984年
合格版本之系爭論文,是被告亦於本年9 月23日總統府記者
會公開肯認在這之前倫敦大學所屬圖書館裡無系爭論文存在
之事實,惟僅辯稱36年後發現論文紙本遺失責任不在被告云
云。依上開所述,系爭論文並不存在,被告即未合格地提交
博士論文,自無取得博士學位,是而任何理性之人站在原告
立場,均已足堪確信被告不曾擁有合格通過的1984年版博士
論文,原告本此確信批評被告事後所提出的論文及學位證書
非真(造假),顯非惡意中傷或造謠,然被告竟違常地以總
統之尊對原告提告,故為求釐清真相並還原告清白及免除被
告的濫權法律訴追,自有提起本訴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
認系爭論文不存在。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
第247 條第1 項復有明定。而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2 月9
日修正時,為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雖在同
法第247 條第1 項後段及第2 項增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客體,但限制須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
訟者,始得提起,否則應認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以避免導致濫訴,觀諸其立法修正理由自明。此與確認
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必要,固有
不同,惟參照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僅限以確認現在之法
律關係為其訴之標的之意旨,在解釋上,原告提起確認為法
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仍須其因該基礎事實所生之「法
律關係」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始可認為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俾憑以判斷原告就該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
否,得否提起其他訴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90 號
判決要旨參照)。再者,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
,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單純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
之標的;單純之法律事實僅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不得為
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06號、85
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之聲明雖為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
」,惟核其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乃係請求就被告是否取
得博士學位此一事實為確認之判決,然系爭論文及被告具有
博士學位身分之存在與否,均屬一種單純事實問題,並非法
律關係,非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與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
1 項、第2 項之規定有間;且原告復未具體指明並舉證系爭
論文及被告具有博士學位身分之存在與否,係屬某特定現存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亦或該事實為原告與被告間何項法律
關係之基礎事實,易言之,系爭論文及被告博士學位身分實
未據以發生特定之法律關係。是而,依其所訴之事實,原告
所為確認者,不符確認之訴之要件,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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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起訴不合法沒錯 但其實是判決駁回喔~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5: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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