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提告蔡論文不存在敗訴 彭文正開酸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上鎖的房間)時間4年前 (2020/01/16 15:22), 4年前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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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mekeeper (1450退散)》之銘言: : 彭文正對此酸說,看不見就揮劍叫盲劍客,質疑完全沒有開庭,選後第4天直接判決,司 : 法史上頭一椿?並反問法官訴狀看了沒?1984年論文請找出來給大家看看,甚至揚言監察 : 院見。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115004653-260407?chdtv 昨天宣判 今天上網就查得到了 書記官上傳的真快 想看結論可以直接拉到最後一段 另外看當事人欄 被告蔡英文可能都還沒委任律師 原告之訴就被駁回了 可憐吶 https://pse.is/MLL9P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 原   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張 靜律師 被   告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環牆教授曾就被告是否存有西元19 84年英國倫敦政經學院(下稱LSE )博士論文(下稱系爭論 文)乙事提出獨立調查報告(下稱系爭報告),依系爭報告 內容所示,英國倫敦大學LSE 本部圖書館曾覆函稱倫敦大學 LSE 所有博士學位都是在倫敦大學頭銜下頒發,且合格博士 論文須送繳倫敦大學總院圖書館Senate House Library(下 稱總圖SHL )及高等法律研究院圖書館(下稱高等IALS)收 藏,然經圖書館員查尋後,LSE 、總圖SHL 、高等IALS等圖 書館均未有收藏系爭論文,電子檢索系統亦無系爭論文典藏 紀錄,而我國國內迄今亦未發現系爭論文存在。又現LSE 婦 女圖書閱覽室所展示系爭論文,係今年6 月28日始以影印或 掃描後電子傳真方式補送之「論文集影印本」,惟其外觀形 式與1984畢業同學之博士論文不同,且作為影印本最重要前 2 頁論文題目頁及版權聲明頁竟為最新擅打而非影印,其年 度甚為1983年而非依法規應為之1984年,在在顯示非1984年 合格版本之系爭論文,是被告亦於本年9 月23日總統府記者 會公開肯認在這之前倫敦大學所屬圖書館裡無系爭論文存在 之事實,惟僅辯稱36年後發現論文紙本遺失責任不在被告云 云。依上開所述,系爭論文並不存在,被告即未合格地提交 博士論文,自無取得博士學位,是而任何理性之人站在原告 立場,均已足堪確信被告不曾擁有合格通過的1984年版博士 論文,原告本此確信批評被告事後所提出的論文及學位證書 非真(造假),顯非惡意中傷或造謠,然被告竟違常地以總 統之尊對原告提告,故為求釐清真相並還原告清白及免除被 告的濫權法律訴追,自有提起本訴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 認系爭論文不存在。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 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 845 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 第247 條第1 項復有明定。而民事訴訟法於民國89年2 月9 日修正時,為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雖在同 法第247 條第1 項後段及第2 項增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客體,但限制須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 訟者,始得提起,否則應認原告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以避免導致濫訴,觀諸其立法修正理由自明。此與確認 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必要,固有 不同,惟參照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僅限以確認現在之法 律關係為其訴之標的之意旨,在解釋上,原告提起確認為法 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仍須其因該基礎事實所生之「法 律關係」為「現在之法律關係」,始可認為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俾憑以判斷原告就該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 否,得否提起其他訴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90 號 判決要旨參照)。再者,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外 ,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單純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 之標的;單純之法律事實僅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不得為 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06號、85 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之聲明雖為請求「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 」,惟核其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乃係請求就被告是否取 得博士學位此一事實為確認之判決,然系爭論文及被告具有 博士學位身分之存在與否,均屬一種單純事實問題,並非法 律關係,非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與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 1 項、第2 項之規定有間;且原告復未具體指明並舉證系爭 論文及被告具有博士學位身分之存在與否,係屬某特定現存 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亦或該事實為原告與被告間何項法律 關係之基礎事實,易言之,系爭論文及被告博士學位身分實 未據以發生特定之法律關係。是而,依其所訴之事實,原告 所為確認者,不符確認之訴之要件,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36.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9159376.A.348.html

01/16 15:24, 4年前 , 1F
法忙:法院認證菜有論文
01/16 15:24, 1F

01/16 15:27, 4年前 , 2F
裁定駁回啦
01/16 15:27, 2F
雖然起訴不合法沒錯 但其實是判決駁回喔~ ※ 編輯: capsspac (118.170.36.107 臺灣), 01/16/2020 15:28:32

01/16 15:59, 4年前 , 3F
法官認證的應該是 「看不懂他在衝三小」
01/16 15:59, 3F

01/16 16:02, 4年前 , 4F
有人去告「確認初音是否只是軟體」,也
01/16 16:02, 4F

01/16 16:02, 4年前 , 5F
會一樣結果
01/16 16:02, 5F
文章代碼(AID): #1U80zGD8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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