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綠營強推反滲透法 連勝文批:一旦通過 人民倒大楣

看板Gossiping作者 (華麗的天下無雙)時間6年前 (2019/12/22 20:55), 6年前編輯推噓30(3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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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reee (阿三哥)》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 : 2.記者署名 : 吳家豪 : 3.完整新聞標題: : 綠營強推反滲透法 連勝文批:一旦通過 人民倒大楣 : 4.完整新聞內文: : 國民黨中常委連勝文近日於臉書發文表示,充滿戒嚴色彩,如同「麥卡錫主義」的「反滲 : 透法」,在「English Tsai (or ET)」(暗指蔡英文總統)指令下,萬一通過,不曉得有多 : 少人要倒大楣。 與其聽政治人物怎麼說,不如自己看看民進黨的反滲透法草案內容是什麼來自己判斷 反滲透法草案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以上這堆沒什麼問題,只是敘述)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以上這段依照目前解釋,只有中國符合)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 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這一段要結合 一 一起看,由於目前唯一的境外敵對勢力只有中國,所以這整個條文 等同於: (一) 中國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中國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 體或其派遣之人。 這裡面的(一)(二)都定義得很直接,但(三)可以解釋的空間就很大,所謂的 「實質控制」是到什麼樣的程度叫做「實質控制」,照這條解釋,新黨跟統促黨可 以解釋成是,也可以解釋成不是,除非是像郭冠英說「中共派來監督台灣政府」可 以確認其為滲透來源之外,認定方式是非常模糊的,也很困難 此外,如果中國透過第三地組織進入,認定便極為困難 )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雖然明確,但是由於第二條的解釋空間,使得第三條也變得模糊了)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同第三條 下面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下面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 第 45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 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遊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 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 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 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 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10&bp=16 公民投票法第五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20050&bp=7 以上太多了我就不貼了 )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 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 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這條是鼓勵犯法者自首,這也沒有什麼問題)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 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上面到此為止,以下是我的心得 簡單來說,這部反滲透法,就是剝奪境外敵對勢力,也就是中國以及其實質控制的組織 、團體或個人在台灣的政治權利,所以關鍵是「境外敵對勢力」的認定。然而認定境外 敵對勢力的前兩條,都必須直接與中國政府有關,這一點在台灣目前除了郭冠英這傻子 以外,還沒有真正這樣搞的人,就算是邱毅也很難以這一條認定,除非邱毅當上政協。 關鍵就是裡面的「實質控制」這件事,給了法官,檢察官極大的心證空間,依照不同政 黨執政時可能會有極大的認證差別「實質影響力」這件事在台灣已經不只有一次風波, 除了阿扁以外,幾乎沒有人被實質影響力定罪。 就像中天、新黨舔成這樣,但除非像王炳忠這樣被抓到很多證據以及金流,要起訴簡直 不可能。這裡面並沒有禁止團體或個人在自願情況下宣傳敵對勢力訊息或是實施政治權 利,這也許是為了台灣的民主與言論自由而不能這樣訂定造成文字獄,但這條根本不可 能處置中天或是中國時報,除非有確實這些媒體收中資或是接受中國指令的證據,否則 起訴有可能,但不可能定罪。 其實如果能被抓包是敵對勢力,以現在台灣的氛圍來說,其實施的政治權利根本很難有 效。如果能有確實的證據認定為敵對勢力,除了那些罰則以外,能起到的政治影響非常 有限。所以關鍵最後又繞回來還是在於怎麼認定「實質影響力」,但這法律根本沒定義 。 這是我的看法,也許你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你認不認同連勝文或是其他人對於反 滲透法的意見,請你都自己真的讀過反滲透法之後再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5.219.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7019305.A.468.html

12/22 20:58, 6年前 , 1F
就好像無色覺醒逃犯條例 反滲透法講得
12/22 20:58, 1F

12/22 20:58, 6年前 , 2F
好聽 內容根本就是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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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0, 6年前 , 3F
這部其實很縮了,要想想DPP多少人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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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0, 6年前 , 4F
中國生意,怎麼可能立法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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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1, 6年前 , 5F
反滲透法實際上要抓的是間諜 而不是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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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1, 6年前 , 6F
你講的也是對的 其實像郭冠英也可以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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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2, 6年前 , 7F
他是打嘴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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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2, 6年前 , 8F
宣揚共產黨或統一的人 因為那不能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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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2, 6年前 , 9F
台灣就自由國家啊 宣傳共產主義或是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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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2, 6年前 , 10F
本來就只能是合法 否則違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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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3, 6年前 , 11F
..END 民眾就不相信民進黨 不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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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3, 6年前 , 12F
理性論述給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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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4, 6年前 , 13F
旺中本來也不可能被關掉 新聞媒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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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5, 6年前 , 14F
其實真的只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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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6, 6年前 , 15F
實質影響力目前只適用於阿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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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6, 6年前 , 16F
讚 至少有了法律依據可治這些舔共仔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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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7, 6年前 , 17F
像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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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7, 6年前 , 18F
其實這最後真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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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7, 6年前 , 19F
RO"China"也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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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8, 6年前 , 20F
但有些人就是喊的很爽 以為就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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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8, 6年前 , 21F
一定是與論一面倒 才有可能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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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9, 6年前 , 22F
所以看到有人說會影響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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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9, 6年前 , 23F
真的是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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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09, 6年前 , 24F
憲法增修第11條,大陸地區就不是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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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10, 6年前 , 25F

12/22 21:11, 6年前 , 26F
大陸地區是美國大陸還是南極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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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11, 6年前 , 27F
去規範美國大陸是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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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14, 6年前 , 28F
大陸地區光是境外這一點就不符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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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19, 6年前 , 29F
中國政府說中國是境外?這邏輯就是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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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19, 6年前 , 30F
境外敵對勢力就是印度越南菲律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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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武裝衝突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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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2, 6年前 , 32F
如果以南海的情況,美國也是境外敵對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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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7, 6年前 , 33F
你指的是「故意」吧 貪污最才會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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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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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8, 6年前 , 35F
真的有用?笑死人,拿這去問沈柏洋有沒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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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8, 6年前 , 36F
連境外的定義都不懂,是要怎麼解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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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8, 6年前 , 37F
當初為了幫DPP護航不能逕付二讀太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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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9, 6年前 , 38F
還說自己粗估要立五年才能立好這法,結果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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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29, 6年前 , 39F
幾天就被DPP要逕付二讀DPP版反滲透法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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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0, 6年前 , 40F
臉都不知道被打去哪裡了,更可憐的是他在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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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0, 6年前 , 41F
根本不敢反抗酸DPP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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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1, 6年前 , 42F
叫他來評論看看這反滲透法到底有沒有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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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3, 6年前 , 43F
草案指的「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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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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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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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沒有說要位於中華民國領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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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3, 6年前 , 47F
啊,所以跟大陸是否屬我國領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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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的解釋是對的,法律裡面額外解釋了什麼叫做「境外敵對勢力」,所以境外敵對 勢力裡面的境外便不是受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境外限制。 ※ 編輯: derekhsu (112.105.219.107 臺灣), 12/22/2019 21:36:28

12/22 21:37, 6年前 , 48F
這草案還是會增加中共滲透的成本啦,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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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7, 6年前 , 49F
如說要防隨便一個小員工告發你,可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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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38, 6年前 , 50F
搞滲透的人選就少了。還有增加全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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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防諜」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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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1:45, 6年前 , 52F
就是另外一條刑法100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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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2:11, 6年前 ,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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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2:13, 6年前 , 54F
支持就對了 你不支持你就是韓柯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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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2:14, 6年前 , 55F
釋憲不就知道了,需要自己來腦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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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2:15, 6年前 , 56F
境外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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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2:20, 6年前 , 57F
結果沒人跟你討論 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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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2:40, 6年前 , 58F
QQ認真討論文推文少,無腦謾罵文就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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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3:25, 6年前 , 59F
QQ 我這輩子可能無法看到把吳斯懷和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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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3:25, 6年前 , 60F
抓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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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要對抗紅色勢力根本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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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3:25, 6年前 , 62F
用啊就是個催票劑,該先搞定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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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3:25, 6年前 , 63F
法不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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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23:32, 6年前 , 64F
推認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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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0:06, 6年前 , 65F
這麼認真的內容推文居然這麼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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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1:26, 6年前 , 66F
要把邱跟吳抓去關很難 問題出在我們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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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1:26, 6年前 , 67F
12/23 01:26, 67F

12/23 02:49, 6年前 , 68F
12/23 02:49, 68F

12/23 03:53, 6年前 , 69F
推 事實上真的感覺效果超差吃力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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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4:00, 6年前 , 70F
所以就是為了選舉 先過一條雞肋版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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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4:00, 6年前 , 71F
滲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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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4:00, 6年前 , 72F
騙票
12/23 04:00, 72F

12/23 04:41, 6年前 , 73F
民進黨都保證這個法不會傷到台商 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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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4:41, 6年前 , 74F
明了判不到人
12/23 04:41, 74F

12/23 07:45, 6年前 , 75F
法律本來就很多自由心證的法條…
12/23 07:45, 75F

12/23 07:49, 6年前 , 76F
我覺得自首自白有機會免除其刑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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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7:51, 6年前 , 77F
不知能否模仿當年三星跟台廠聯合壟斷結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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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7:51, 6年前 , 78F
三星出賣的囚徒困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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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09:36, 6年前 , 79F
不然要怎麼寫才清楚明確?
12/23 09:36, 79F

12/23 10:41, 6年前 , 80F
一堆綠共蟑螂看不懂的
12/23 10:41, 80F

12/23 11:37, 6年前 , 81F
刑法與實質影響力掛勾很恐怖的
12/23 11:37, 81F

12/24 16:31, 6年前 , 82F
有點看懂目的了 主要是對滲透切割
12/24 16:31, 82F

12/24 16:32, 6年前 , 83F
所以被受指示自首自白可以減刑
12/24 16:32, 83F

12/24 16:33, 6年前 , 84F
公開誰是滲透來源才是目的
12/24 16:33, 84F

12/25 18:46, 6年前 , 85F
所以這樣為什麼中國和泛藍要反對這法呀?
12/25 18:46, 85F
文章代碼(AID): #1T_sUfHe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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