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一例一休讓勞工不能加班 蘇貞昌:蔡總統已經知道

看板Gossiping作者 (加西莫多)時間6年前 (2019/10/31 11:24), 6年前編輯推噓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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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stpost (堅持)》之銘言: : 事情太久,我也有點忘了,整理一下 : 2015 DPP 還未上台,勞基法修正草案 : KMT:兩例但砍7天假 國民黨沒有兩例,當年只有把雙周84小時降為單周40小時,勞基法第36條依 然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https://tinyurl.com/y4k7ldtn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30、79、8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https://tinyurl.com/y4k7ldtn 第三十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三十六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然後雙周84小時降為單周40小時,所少掉的八小時國民黨當時的修法是要加 到月總加班時數,月總加班時數會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全年總加班時數 會變成54*12=648 小時;有人會說民進黨二修勞基法不是也可以月總加班時 數到54小時?但是民進黨的二修勞基法所規定資方在當月有需要高於46小時 加班,是挪移三個月內的他月月加班時數,假設10月勞資協商變成54小時月 總加班時數,可能在11月的月總加班時數就會變為38小時,因此全年總加班 時數仍維持46*12=552小時。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3a6e19b9-ab35-47a5-82b3-1dc13c49efc5 應付馬英九的支票?勞團批工時調整騙局一場 記者林冠妙/台北報導 2015-04-23 21:53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將法定工時由每兩周84小時 ,改為每週40小時,但同時將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增至54小時,勞陣痛批 以「縮短工時」作為交換「加班時數」的籌碼,周休二日淪為騙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32條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DPP:兩例不砍7天假 : 2015 還未修法 : 2016 DPP 上台 : DPP:一例一休砍7天假 : 這個休字很有學問,簡單的說,老闆叫你來加班的成本比例假少 : 所以DPP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比一般日加班費多,比例假日少 : 之後第一次修法通過 : 後來休息日的加班成本老闆還是覺得太高 : 所以再次修法降低休息日的加班費 : 這是第二次修法 二修是資方覺得成本高乾脆就不要讓勞工出勤加班,因為一修的一例一休就 跟兩例有87趴像;結果勞方抗議說不能加班多賺錢,這個加班費率看的到吃 不到,最後從做一給四修改成核實給予降低了一些成本,然後又變成勞方抗 議要過勞了。 : 現在蘇院長又聽到了勞工想加班的心聲,真是太照顧勞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46.2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2492291.A.592.html

10/31 11:26, 6年前 , 1F
柯韓粉:勞基法修惡!!
10/31 11:26, 1F

10/31 11:27, 6年前 , 2F
變魔術,2修完七天假沒了,其他都是虛的
10/31 11:27, 2F
也不至於是虛的,一修的休息日的高比率加班費還留著,只是做一給四沒了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舉 證責任反轉是時代力量與民進黨共同修過,這使得勞工在法律攻防上取得比 較有利的位置。 二修真的修得很爛,但這是資方與勞團自己搞出來的,唯一存在的亮點就是 補休入法。補休以前只有函釋,這讓資方可以把給加班費凹成補休,然後補 休到期時沒有任何規定折算,大家都得吃龜苓膏或是想辦法拼命休完。 入法後施行細則就可以訂定,因此勞基法施行細則多了22-2條規定,「本法 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 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 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因此補休未修畢有了折算期限,也有了折算計算方 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1 第 32-1 條(勞基法)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22-2 第 22-2 條(勞基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10/31 11:27, 6年前 , 3F
所以看樣子勞基法沒變阿,那dpp照顧勞工
10/31 11:27, 3F

10/31 11:27, 6年前 , 4F
什麼?可能改來改去,讓人以為有做事XD
10/31 11:27, 4F

10/31 11:27, 6年前 , 5F
1450跪舔神蹟
10/31 11:27, 5F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10/31/2019 12:03:10

10/31 11:38, 6年前 , 6F
一修勉強接受,二修根本垃圾資基法
10/31 11:38, 6F

10/31 11:40, 6年前 , 7F
樓上是文盲?總加班上限下降耶
10/31 11:40, 7F

10/31 11:44, 6年前 , 8F
挖了可轉補休可補報的大漏洞。帳面數字下
10/31 11:44, 8F

10/31 11:44, 6年前 , 9F
降有屁用? 勞檢補到再來要票啦
10/31 11:44, 9F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10/31/2019 12:05:26

10/31 12:18, 6年前 , 10F
其實每次抗議的人都不一樣 嘻嘻
10/31 12:18, 10F

10/31 12:18, 6年前 , 11F
哪有可能每個人都滿意,不過年輕人甚麼都反
10/31 12:18, 11F

10/31 12:19, 6年前 , 12F
看甚麼都不順眼 不意外
10/31 12:19, 12F
但一修完抗議休息日資方不願意讓勞工加班,帶頭的勞團是毛振飛。 ※ 編輯: waynedd (140.119.46.226 臺灣), 10/31/2019 12:28:59

10/31 12:44, 6年前 , 13F
哦 年輕人那邊是說這個板
10/31 12:44,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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