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認真發問法院是依法判決還是自由心證?

看板Gossiping作者 (louisetorny)時間4年前 (2019/10/30 12:22), 4年前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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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chuer (Z揪兒)》之銘言: : 小弟市井小民 : 沒有讀過法律 : 但台灣司法判決常常被嘲笑 : 所以我想問 : 法官到底是依法條判案還是自由心證比較多? : 還是50% 50%? : 如果要改革 : 到底是要剔除不適任法官 : 還是整個法律都要重新訂定? : 板上高知識份子不少 : 請問有沒有法律系畢業的能出來解釋一下 : 為什麼這個國家的法律會讓受害者不信任 : 有沒有八卦 一般人以為「自由心證」是與「依法裁判」相對,以為自由心證是法官「隨便判」。 但其實自由心證並非法官隨便判,而是仍先需基於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再依「自由心 證」裁量。亦即仍先需通過「法律規定的證據能力」檢驗,舉例而言,警方若嚴刑拷打強 迫取證而違反自白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取得的證言即無證據能力,自然也無法進 到自由心證的階段。 所以自由心證是在「依法律規定取得的證據下」進行判斷,「判斷方法」是用自由心證。 那自由心證不好,可不可以用其他「方法」判斷? 「自由心證」是與「法定證據主義」相對應。所謂法定證據主義就是指法律規定好某一項 證據的證明程度,法官不得自行判斷,舉例而言,殺人罪中的證據可能有「血衣」、「凶 刀」、「證人」,依法定證據主義的話,法律如規定血衣證明力33%、凶刀證明力33%、證 人的證言證明力33%。所以若依刑事案件的證明程度需90%以上的話就必須收集到血衣、凶 刀、證人證言才有辦法定罪。(以上舉例是非常非常簡化,實際如果使用法定證據主義一 定複雜非常多) 而自由心證則無需法律規定某項證據的證明力,只要「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可以綜合所 有證據、被告的證言來判斷是否有罪。 以上是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主義的定義,那法定證據主義之所以被捨棄不用,是因為 法律該如何規定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度?如果沒規定到的依「罪刑法定原則」則沒有證明力 ?怎樣規定才「合理」? 講「法定證據主義」都會舉例,如以前因為男生地位高於女生,貴族的地位高於平民、平 民的地位高於奴隸,所以依當時的法定證據主義,男人的證言與女人為2:1,貴族與平民 為2:1,平民與奴隸為2:1,則一個男貴族與女奴隸的證言比為8:1。 從上開舉例而言以現代的觀點似乎會覺得很好笑或根本不可能,但在當時的社會風氣下確 實大家是覺得合理的,所以法定證據主義被批評為太複雜、太僵化、不合理,進而改用自 由心證主義,縱使自由心證主義也有可能因各別法官的判斷標準造成離譜的判決,但大體 而言還是好過法定證據主義。 每一個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尤其在法律上,科學可能有最佳解,但法律隨著時代變遷最佳 解亦可能變成最差解。至於台灣法律不被信任有太多因素了,如我們採「大陸法系」、台 灣公民課的法學教育不完整、媒體問題、「法官不語」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58.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2409374.A.C79.html ※ 編輯: louisetorny (101.12.58.40 臺灣), 10/30/2019 12:24:05

10/30 12:23, 4年前 , 1F
可教肛
10/30 12:23, 1F
※ 編輯: louisetorny (101.12.58.40 臺灣), 10/30/2019 12:25:27

10/30 12:35, 4年前 , 2F
你這篇有10推 我到南高前面裸奔
10/30 12:35, 2F

10/30 12:57, 4年前 , 3F
10/30 12:57, 3F

10/30 13:01, 4年前 , 4F
那我自己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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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3:02, 4年前 , 5F
欸,其實從推文數量就可以印證台灣法
10/30 13:02, 5F

10/30 13:03, 4年前 , 6F
律為何不被信任了@@
10/30 13:03, 6F

10/30 13:09, 4年前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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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3:14, 4年前 , 8F
其實社會科學也是很科學的。有非常多的科
10/30 13:14, 8F

10/30 13:15, 4年前 , 9F
學研究,從不是表面看起來那樣而已
10/30 13:15, 9F

10/30 14:02, 4年前 , 10F
10/30 14:02, 10F

10/30 15:29, 4年前 , 11F
你太認真了
10/30 15:29, 11F
文章代碼(AID): #1TkH0Unv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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