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就算陳同佳來有陰謀好了 他能幹什麼?
※ 引述《deepinheart (心深處)》之銘言:
: ※ 引述《cloudlydot (信念是經過考驗的 點)》之銘言:
: : >>雖然起訴的罪名沒有謀殺,如果法官同意召開 Newton Hearing ,並決定採用
: : 控方的版本,香港檢察官接下來仍可爭取追加陳同佳謀殺罪名,或是重新起訴
: : 陳同佳謀殺罪。反過來說,如果法官的反應是負面的,檢察官也沒有輸,因為
: : 沒有起訴,就不會有敗訴。
: : 我認為香港檢察官一開始不起訴陳同佳謀殺,卻要求召開 Newton Hearing ,
: : 是為了測試法官的態度與判斷,同時減輕自己的責任。檢察官認為陳同佳是謀
: : 殺,但沒有把握勝訴。
: : 「你要我審他在港時已預謀殺人就請你起訴,你不起訴又要我審我不爽審!」
: 所以依照現在政府定調,香港方並沒有正式判決
: “香港在陳同佳的謀殺一案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 是正確的吧?
: 因為檢方因為怕輸(?)才在洗錢案上側風向,但法官不給測,
: 結果還是完全沒有起訴,所以並沒有相關判決。
香港法官判決書
https://reurl.cc/lLDrWv
1.給定現有香港檢察官所提供的證據,香港法官對起訴謀殺/殺人罪的意見表示是:
42. That said,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great frustration and a genuine
sense of unfairness, to say the least, would be felt when an accused’s
admission about killing someone outside this jurisdiction could not be a
basis to bring a murder/manslaughter charge in HK.
結論:在香港無法起訴陳同佳 謀殺/殺人 罪
原因:犯罪結果地不在香港(Outside this jurisdiction)
你說沒有「正式判決」
但如果把 屬地主義 一併考慮進去,解釋成「沒有司法管轄權」也很難說錯。我自己就
是這樣解讀的。
從律政司發佈的新聞稿:https://reurl.cc/XXqXlE
來看,裡頭看不出來香港有針對屬地主義規定例外情況。
2.但,如果有召開 Newton Hearing 呢?這個法官就沒有講了。
我只能說,法官有明確表示過:
a.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是竊盜罪
b.即使召開 Newton Hearing ,也看不出陳同佳有預謀竊盜的可能
c.看不太出來竊盜罪與謀殺/殺人罪的關連
換句話說,香港檢察官幾乎不可能主張陳同佳「謀財害命」。
給定不是謀財害命,檢察官打算如何起訴陳同佳「謀殺」,這我不清楚。
參考我先前貼的新聞報導:https://reurl.cc/31e8dL
「高院法官彭寶琴今月12日開庭處理,律政司要求就案情爭議展開「紐頓聆訊」,並指
受爭議段落可反映陳同佳離港赴台前的意識狀態,對判刑有顯著影響。」
^^^^^^^^
感覺檢察官擬走心理學的路線,先論證陳同佳心理不正常,再根據陳同佳心理不正常論
證他有謀殺嫌疑........
: 再來,我好奇的是,並不太懂香港檢方的狀況是什麼,
: 但是這種案子,假設放在台灣,台灣檢察官會不管輸贏就是要上嗎?純好奇。
: 畢竟死的自己國民,犯罪又是自己國民,單純結果地在司法管轄權外。
: 檢察官不會想把這種案子盡可能留在自己國內處理嗎,
律政司自己是這樣說的: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
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
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
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
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
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
的原則。」
: 就算不行也至少拼出個判決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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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講的證據是「陳同佳還在香港時即以預謀殺人」的證據
台灣有辦法針對這一點提供新的事證嗎?
律政司解釋為何不起訴陳同佳謀殺的理由就是證據不足
至於台灣這邊 理論上台灣有台灣的證據
但如果台灣檢察官想參考香港這邊的證據 會否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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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能不認為台灣是「不同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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