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下令掃除「騎樓路霸」 10天後強力執法1件罰1200元
這一點
民國八十九年
有人在
板橋南門街七十號前擺攤賣月餅
被板橋分局開罰
事主
最後申請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之要件及標準,
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
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
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
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
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
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
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大法官釋憲後
現在已經是民國一零八年
接近二十年的時間
相關法條例有修正出明確具體規範嗎
科科
答案是沒有
釋憲歸釋憲
修法歸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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