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香港政府:台灣無權派員到港押解疑犯
※ 引述《arashiverve (嵐韻)》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 香港政府
: 無重大八卦請勿使用此分類,否則視同濫用爆卦鬧板(文章退回、水桶6個月)
: 未滿30繁體中文字 水桶3個月
: 香港政府剛剛在網路上公布聲明
: 說台灣政府無權到香港押解嫌犯
: 所以是說不承認台灣的司法主權??
: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10/23/P2019102300013.htm
: 特區政府發出以下聲明:
: 對於台灣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員來港,將出獄後的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押
解
: 到台灣,特區政府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
。
: 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姓疑犯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
。
: 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
陪
: 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台方若願意處理陳的自首,
: 應立即取消對陳的入境管制,才不會令通緝令自相矛盾。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
亡
: 滅證之嫌?
: 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本土
殺
: 人罪行絕對有司法管轄權。陳既然自首,台方應先接收他,然後主動對他訊問、蒐
證
: 、起訴。在港方的證物方面,除了陳自願帶往台灣的證物外,其他證物,港方會在
法
: 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
: 對於台方提出以司法協助來處理陳案,特區政府認為只屬借口,與自願自首無關。
過
: 往台方也與其他未有司法協助的地方處理過相類似個案。陳今次自願自首,又是台
方
: 的通緝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協助以外處理。港方提供協助,是基於陳的要求,也
必
: 須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進行。
: 對於台方強調港方可以處理陳姓疑犯的案件,我們並不同意。特區政府多次重申,
香
: 港律政司已就台灣殺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慮了警方的調查及全部所得證據,在香港
只
: 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姓疑犯清洗黑錢罪,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圖謀
殺
: 或所謂「蓄意計劃殺人罪」。任意要求檢察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
下
: 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特區政府這個立場清晰,並始
終
: 如一。
: 過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樂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協助,以便台方調查台灣殺人案
。
: 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
面
: 回應。對台方至今仍然堅持香港無意受理,這不反映事實,特區政府對此表示失望
。
: 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台方妄指陳姓疑犯自願自首有政治圖謀。由始至終,特區政府皆
盡
: 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也認為陳姓疑犯今次頓悟,決定自願到台,可令公義得以彰
顯
: 。特區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義,應務實處理,不要將事情複雜化,案件希望
可
: 以有所進展。
: 完
: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 香港時間0時25分
台灣和香港各自有自己的司法主權
台警到香港依法逮人是侵害香港司法主權
港警到台灣依法逮人是侵害台灣司法主權
所以台灣警察基本上不可能到香港抓人
合法的管道就是在司法互助協議中約定
但香港逃犯條例和刑事互助條例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他地區
香港又認為台灣是中國的地區
所以不適用司法互助
那台灣要在香港抓陳嫌來台只有一個方法
學部分國家派情報員去劫囚綁架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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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01.2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1765047.A.5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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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要抓人也必須有司法互助協議才能合法抓人
否則依殺人罪嫌抓了也不能送來台灣
※ 編輯: chihchingho (223.140.201.237 臺灣), 10/23/2019 01: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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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監獄模式也必須要有白紙黑字
否則就算是搭乘華航長榮
飛機一進入香港領空裡面的台灣警察就不能執行公權力
(過去認為航空器是浮動領土的觀點已經被揚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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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ihchingho (223.140.201.237 臺灣), 10/23/2019 01: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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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東南亞國家跟台灣合作辦毒品案的時候
※ 編輯: chihchingho (223.140.201.237 臺灣), 10/23/2019 0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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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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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啊,台灣警察在香港就等於一般人
一般人憑什麼把一個路人帶出國?
※ 編輯: chihchingho (223.140.201.237 臺灣), 10/23/2019 01: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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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以強制力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從A地移至B地之意
刑事訴訟法的用語是解送,是必須上手銬的
另外一種是任意同行,過程中不用強制力
但無論是解送或任意同行,都是在行使公權力
任何國家的執法人員原則上不能在他國執行公權力
※ 編輯: chihchingho (223.140.201.237 臺灣), 10/23/2019 01: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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