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她遭「扯髮+巴頭」扔出博愛座!大媽拿「粉紅小卡」3度重拳怒嗆:給我滾
※ 引述《frogha1 (Dangelo)》之銘言:
: ※ 引述《ianlin1216 (伊恩可可)》之銘言:
: : 問一下遇到這種情況
: : 可以還手嗎,被棉花糖女孩兒
: : 碰到感覺真是發自內心嘔嘔嘔嘔嘔嘔
: : 有沒有鍵盤律師可以說明一下
: 我不是律師
: 刑法
: 第 23 條
: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
: 重點在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 所以在這個黑衣女動手的過程,可以出於「防衛」的目的反擊(第三者也可以出手)
: 不過一旦不法侵害結束了,就不能反擊了
: 幾年前有一個莽夫跟著他懷孕的妻子回家,發現浴室有人,就進去勒死他,被判有罪
: 因為這個小偷躲在浴室,並不算「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
: 你把他勒死也不算是「防衛自己」的必要行為
其實你說錯了啦!
差別在於是不是跑到法律人的家
是的話 怎麼樣都是正當防衛
如果不是法律人
你不懂法律可能有非必要行為
所以可能防衛過當 懂嗎?
如果這種事情 發生在自己家
我肯定先發制人
在那邊自我防衛猶豫半天死的是自己
被判刑只能怪自己大學不念文組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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