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邱小妹骨爛穿肉亡!狠男虐殺女童逃死
※ 引述《tobayashi (藍色憂鬱海 :(  NI》之銘言:
: ※ 引述《tobayashi (藍色憂鬱海 :(  NI》之銘言: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qryresult.aspx?jud_court=TPS
: 這是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址
: 本魯花了些時間但實在查詢不到此案裁判書
: 有沒有業內人士或是法律系的朋友能查到此案呢?
: 想看看法官到底是什麼理由,認為可教化而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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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推文r網友,提供地院裁判書link
: https://is.gd/TOJP3F
: 裁判書很長,不過在描述小女孩受虐細節,真的看得眼淚會掉下來
: 我們家阿妹妹7個月大,上次不小心從床上滾下來
: 頭撞了一個包,哭的掏心掏肺,讓我自責許久,馬上補強床邊措施
: 受虐小女孩簡直體無完膚,被畜生以徒手、鐵棍多次毆打
: "A 女因死亡前因營養不良、脫水;右側股骨遠端幹
: 端開放性骨折、局部組織液、膿水滲出、惡臭;骨髓炎,應
: 為開放性骨折之併發症,其症狀有不敢移動患肢、劇烈疼痛
: (無法緩解之疼痛、一動就痛);壞死性筋膜炎,患部剛開
: 始嚴重疼痛,傷口有血缲、化膿或惡臭腦膜腦炎,症狀有發
: 燒、劇烈疼痛等臨床症狀,有前揭亞東醫院兒少保護小組傷
: 勢研判報告1 份在卷可佐,被告乙○○、丙○○○竟容任A
: 女因右下肢股骨骨折處斷骨突出、失養、鈍擊,致營養不良
: 、骨髓炎、肺炎、化膿性腦膜炎,而造成敗血性休克、中樞
: 神經休克之死亡結果"
: 感謝地院法官勇敢判處那些畜生死刑及無期徒刑
: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 法 官 許品逸
: 法 官 劉芳菁
: 三位地院法官,在此容許本魯對您致上敬意。
: 再來就是,很想看看高院到底是哪些法官,以何理由改判
: 讓那些畜生由死判生。
二審不用看判決書,我直接告訴你就好,
二審之所以撤銷死刑,是因為一審判決違法,
違什麼法呢?
答案是: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該法第2條規定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國際法,我國非締約國,這個公約不能直接拘束我國,
但我們卻自行貼過去定了個兩公約施行法遵守)
第參編第六條第二項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
也就是依該公約,締約國或自己貼過去國(就是我國)要判死刑有四個條件:
1.犯情節最重大之罪
2.法律(刑法各刑)犯罪時為有效的
3.法律不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4.法律不牴觸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
以上就是法律依據
以這個案子來看,判死刑要符合2.4.條件應該沒問題,
問題是第1.個條件,
什麼叫情節"最"重大之罪,大家去google"情節最重大之罪"
一堆說法,誰也不讓誰,大法官們也一堆不同和協同意見,
沒有什麼標準,也就是說,官大的說了算
所以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就是這麼回事,沒什麼大不了的
官那~~呵呵
(另外,有了這個公約施行法,要用錢買命,就又更加名正言順了呢
雖然技術上很可行,但法官道德如果很OK,也不是什麼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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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spv7 (163.29.247.35 臺灣), 09/24/2019 17: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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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難不違這個法,所以台灣才叫作實質廢死呀,
這樣方便外國人來台灣燒殺擄掠,也不會被判死刑,人家才願意進來和你做朋友
不然像香港這樣動不動就送中,香港人和外國人都會怕怕的,
人家外國人就不太想和你做朋友了
※ 編輯: ispv7 (163.29.247.35 臺灣), 09/24/2019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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枱面上沒有邦交,但實質上的交流可是很熱絡的好嘛,
互相免簽證好像也有不少國,相比起來,斷交的阿撤不魯國其實真的沒什麼屁用
※ 編輯: ispv7 (163.29.247.35 臺灣), 09/24/2019 17: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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