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菊缺席立院私菸案報告 柯文哲酸:大號的吳音寧
※ 引述《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之銘言:
: : 3.完整新聞標題: 陳菊缺席立院私菸案報告 柯文哲酸:大號的吳音寧
: : 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依法她(指陳菊)需要去嗎?很多東西是依法,到底需不需要
: : 備詢,「yes or no」,不然她就變成「大號的吳音寧」。
: 各位柯黑不要亂抹,我們柯P說這句話是有前提的啦
: 就是「若國安會秘書長依法需要備詢而不去」則「她變成大號吳音寧」
: 反之,如果國安會秘書長依法沒有備詢義務,就沒這個問題
: 是這樣子的啦,大家都知道我國現在有6大憲法機關
: 分別是五院以及總統(國民大會已經被凍結)
: 依憲法需要對立法院負責的只有行政院(憲法第57條)
: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也明確表示:
: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
: 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 也就是五院中,只有行政院有備詢義務
: 至於總統,依憲法並不對立法院負責,自然也沒有法定備詢義務
: 相信各位從小到大沒有聽說或看過總統到立法院備詢的吧
: 而總統府秘書長,也只有在審總統府預算案時,有列席立法院的慣例
: 這就是為何今天總統府說依憲政慣例,總統府秘書長不用備詢
: 不只是馬英九時代如此,阿扁時代的總統府也曾經正式發過新聞稿說明
: https://www.president.gov.tw/NEWS/1539
: 所以,柯師傅今天出了個作業,問大家總統府秘書長依法有沒有備詢義務
: YES or NO? 歡迎各位認為答案是YES的柯學家們,把法條找出來
感謝貼出法條
從貼出的法條可以看出
得不去,也就是去不去隨便,想去可以不去也沒人能阻止你
順便後面又是一個循例不去,所以不去的理由很充分
沒有義務要去,也有個理由是循例不去
510當初也是沒有義務要去備詢
只是北農的總經理之前慣例都會去備詢
所以510依法去不去隨便,想去可以不去也沒人能阻止他
只是他沒得循例不去
謝謝大大認證,不愧是比較大號的510連用的法律位階都是頂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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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1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