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查違建檢舉挨批侵犯隱私 北市推自主檢查
台北市政府現在的做法是,只要有人檢舉,建管處就會派人進去屋內查勘
不配合的就開罰,所依據的是
建築法第25條第2項: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
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市府認為依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建管處可以進入建築物內勘查,人民不配合時,
就違反其公法上之義務,所以得處怠金並連續開罰。
建築法固賦予建管處可以進入建築物內勘查之權限,
但可以據此解釋成人民有公法上的義務嗎?
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43號解釋意旨: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依大法官解釋可以知道,限制人民權利時,應以法律為之或法律明文授權之規定始可為之
即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但從上述規定,實無法看出來有哪條法律規定人民有公法上義務
市府為怠金之處分是否合法,不無疑義。
再者,現行制度下,檢舉人無須檢附相關照片,甚至連姓名也可以不用附
只要你報地址去檢舉,被檢舉人就一定要配合勘查,否則就會被處以怠金
所以不要隨便讓人知道地址,否則你家就有可能被強行進入並拍照
你也不能拒絕,也無法拒絕,我是覺得這樣很不合理啦
況且依據建管處統計每年烏龍檢舉案件有8000~1萬件
(詳見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495277)
先不論議員主張是怎樣,我自己是認為現行制度存有很大的瑕疵
如果我家莫名奇妙被檢舉,我就要開門讓人進來勘查、拍照,至少我是非常不樂意的
會有多少人覺得這樣沒關係就讓他進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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