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偷拍王Forthelife真的不再偷拍了嗎?已回收
※ 引述《benzis ()》之銘言:
: 就法論法
: 他那不叫做偷拍
: 第 315-1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部位者。
: 所謂偷拍,需要非公開的或隱私部位
: 也就是客觀上而言被拍的東西需要有
: 「合理的隱私期待」
: 比如像是裙底風光 家宅裡的活動 如廁畫面
: 圖王拍的東西
: 都是公共場所的人的外表穿著
: 白話就是你都能這樣穿漏在外面我為什麼不能拍?
: 你遮都不遮 何來隱私可言?
: 然後他也馬賽克臉的部分
: 更沒有所謂的肖像隱私
: 所以他不會被抓的啦
想問一下 那如果有人主張不想被人放在供人瀏覽的論壇
讓大家品頭論足,甚至惡意攻擊,例如
XXXX:幹!腳好粗 他怎麼有自信穿這樣
OOOO:好想幹
****:你們都不懂 這樣%起來才爽
縱使經過馬賽克處裡,但其特徵及衣飾已經足以辨識為特定人士
又該如何處裡? 可否告加重誹謗?
刑法第310 條第2 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
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
具體事件。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
使大眾周知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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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飼主是個超級無敵爛人
▌ ︱ 也不太帶我散步 也不太餵我飼料
▌ /\ ◢ 腳又臭
◣ ◢ 而且腳很臭
▊◥◣▂▁ ▁▂◢◤▄ 最重要的是腳超級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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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224.2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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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是法官的責任,提告是當事人的權利
成不成案尚待定論吧? 這是我的論點
※ 編輯: harkk2001 (220.135.224.21 臺灣), 07/15/2019 17: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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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急別急 待我說個故事
小美有天被同事叫住
同事「小美阿,我剛剛在八卦看到你被圖王拍po在ptt上耶
大家都說你腿好粗 好想幹 醜得跟豬一樣 阿斯!」
小美「怎麼可能那不是我!」
同事「賣gay阿,那個衣服,那個鞋子,那個髮型,那顆痣,跟你現在
的行頭根本一模一樣」
小美「啟動越想越不對勁模式」
以上有沒有可能告的成呢? 法盲真心求教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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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rkk2001 (220.135.224.21 臺灣), 07/15/2019 17: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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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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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