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開「釋字小學堂」 楊惠欽趕緊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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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a2001: 問題不在翻書 失憶症很嚴重 111.251.147.23 06/2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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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開「大法官釋字小學堂」 楊惠欽趕緊翻書
: https://i.imgur.com/rywMRVN.png
![](https://i.imgur.com/rywMRVN.jpg)
[恕刪]
: 稅法部分,他提問大法官釋字318號內容,讓楊惠欽必須翻書才有辦法回應。
: 楊惠欽解釋,釋字318是針對所得稅法夫妻合併申報課稅採取家戶申報制,但因為合併申
: 報會造成稅率提高,反而是有點像是婚姻懲罰,因此釋字提醒合併申報即與租稅公平原則
: 有所不符,主管機關要斟酌相關法律跟社會經濟情況改進;黃國昌則補充解釋,合併申報
: 沒有違憲,但是重點是合併申報的法律效果,做一個警告,如果合併申報以後課稅較之單
: 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
: 黃國昌接著拿出2002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並說此案例已經在釋
: 字318之後,卻依然判決當事人敗訴,質疑當時擔任獨任法官的楊惠欽,為何在318解釋已
: 經出來後沒有落實到具體個案,反而引用財政部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而這函釋甚至在
: 大法官釋字696號被宣告違憲,「一堆法官讀不懂,漠視大法官宣示的憲法意旨。這是人
: 民的痛苦啊!」
: 楊惠欽則說,當時此案重點是處理分居狀態,所以還是應該適用家戶申報制度,而當時的
: 狀態跟現在狀態的背景法律規定都做了修正,針對函釋內容她要再思考,但是如果說從家
: 戶申報、平等負擔、量能課徵稅捐部分等理論她可以再想一想。
: 另外黃國昌也指出,年金改革言詞昨辯論時,有些軍公教認為年改傷害財產權,因此提出
: 一個重要爭點是「層級化的財產權保障」,要楊惠欽解釋什麼是層級化的財產權保障」?
: 楊惠欽表示這是一個學術名詞,但針對年金個案,財產權保障部分,她個人意見應該是要
: 從財產權以及年金制度公益性共同考量;黃國昌則認為,這說法都只是基本的,法律人的
: 訓練就是得要先了解法律再涵攝到事實,盼楊惠欽能多理解。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3891140
: 聯合報 記者賴于榛╱即時報導
: 備註:
: 重工不可信,不要挑撥國昌和小英在 623 所建立的革命情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的背景案件,涉及分居的夫妻在申報所得稅
時,礙於2014年所得稅法修正前必要合併申報的規定(也就是不得分別申報),產生
漏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的原告需要補稅的情形。
在判決中法院駁回了原告之訴,認為被告機關是依法追徵需要合併申報的部分,且被
告機關尚且依據分居的夫妻分別依所得比例負擔稅捐的函釋追減了33,937元稅額,並
無違誤。要分析這件判決的合法性,首先需要了解在2014年所得稅法修正之前,夫妻
必須要合併申報,換句話說,即便因感情不睦等各種因素已經分居,也不得分別申報。
強制夫妻合併申報本來會產生的一個問題是,當夫妻兩人在結婚前分別申報所得稅時,
因為個人所得較低本可適用較低的稅率,但合併申報後反因所得相加而可能適用較高
的稅率,從而增加負擔。換言之,可說是以多收稅的方式變向地「懲罰」了結婚的人。
這樣的情況大法官在1993年作成釋字第318號解釋時就已經注意到,只不過是以「單
純違憲宣告」的方式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合併課稅時,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
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
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換句話說,大法官雖然認為夫妻合併課稅反而增加稅捐負
擔與憲法保障家庭的精神有違,但並不直接宣告法律違憲失效,反而維持法律的效力,
僅是要求立法者應該作出相應的檢討改進。這種作法一方面維持了法秩序的安定,另
一方面則給予立法裁量相當的尊重。然立法者卻始終未秉持釋字第318號解釋的意旨
來調整法律規定。
雪上加霜的是,強制夫妻合併申報遇上夫妻分居的情況,因所得稅法並未作出相應規
定,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申報上莫大困擾(如: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多年,不知悉其
財務狀況)。在上述這種法律有欠缺,稅捐申報上也有困難的情況下,財政部在不違
反所得稅法中強制合併申報規定的前提下,自行作成函釋,准許分居的夫妻在註記之
後「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又若夫妻有「經申請分別開單者,
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
補徵」。
由於夫妻分居是一從有婚姻過渡到沒有婚姻的階段,其在現實上與其說比較接近同居
共財的婚姻生活,反而更接近各自獨立生活,然而我國法制上,無論是親屬法或稅法
中,均未針對這樣的過渡狀態進行獨立的規範。因此,財政部的上開函釋不啻是為了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去彌補立法不足的嘗試,也就是:准許分別申報、開單,也
提出一套計算稅額的方法。可惜的是,在租稅法律主義的要求下,規範此等事項的權
限應屬於立法者,因此財政部的苦心一方面固然值得嘉許,但另一方面還是要很遺憾
地承認函釋超越了法律。
有了以上的理解,就可以來分析一開始所揭示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是否合法?
合理?
一、該判決作成時,也就是2003年,立法者始終不曾按照釋字第318號解釋的意旨調
整夫妻合併申報對納稅義務人所可能增加的額外負擔。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
必須依據法律而為判決,本來就無法期待,也不可要求法院超越法律為判決。因此夫
妻必須合併申報所得稅是當時法律的要求,法院也不能自行超越。
二、然而,在夫妻分居的情況下,即有可能不清楚他方的所得狀況,稽徵機關到底應
該如何兼顧合併申報的法律要求,同時又務實地完成稽徵?這時財政部的函釋固然違
背租稅法律主義,但透過法院的援引,仍不無可能將之視為填補此一漏洞的造法,也
就是說:在不得已而維護合併申報的「合法」前提下,對於稅額的分擔進行合理的調
配。
三、追減三萬多元稅額是在稽徵機關與法院適用不盡符合憲法意旨但仍然有效的法律
的結果,其間反映的是行政終將徒勞無功的努力與司法的無奈。
上述困境結束於2012年的釋字第696號解釋及2014年的修法。然而透過立委的詢問,
人們可能會覺得寫下這則判決的大法官被提名人顢頇又無能,但透過分析前開判決可
以發現,實際上在整個體系運作之中,最該被責問的不是嘗試去解決現實上納稅義務
人與稽徵機關所有困境的行政,也不是在一方面必須依法裁判,另一方面又必須在面
對漏洞時嘗試以合理方式填補的司法。
是立法,或者更具體地說,是那些不學無術卻又把持著規範規劃大權的立法委員從
1993年以來始終無視釋字第318號解釋所揭示的立法委託。
立法怠惰的罪咎由行政與司法承擔,但行政與司法自己不會說,行政的嘗試成了立委
口中的「稅官思維」,司法則成了「侏羅紀公園」。那立委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的理解是正確的嗎?今天,你也被帶風向了嗎?
* 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
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
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
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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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作成釋字第318號解釋之時,選擇的是單純違憲宣告,換句話說,是在衡量
過法安定性與納稅人權利保護(此處特別是指對於家庭的保障)後,認為適合讓法律
不失其效力,僅要求立法者負有改進之義務。這是大法官權衡之後的決斷,法院予以
尊重是合理的,也就是法院可以做的是:繼續在有效法律的框架之下做漏洞的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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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cketsun (89.14.113.190 德國), 06/30/2019 0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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