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八卦版一堆法盲分不清楚竊聽的八卦?
真的
柯粉 韓粉 果凍粉 喜韓兒
9.2% 支那賤畜舔共狗都喜歡扯什麼竊聽
偷錄音妨害秘密
有參與對話的人 錄音保護自己天經地義
舉例
博派樁腳:[這是一千塊 請投柯博文 柯博文 博派柯博文]
我一邊錄音 一邊喊著:[投柯文哲啦 柯文哲]
錄音檔拿去開記者會
這樣 柯文哲不管是要選總統 還是選市長
都不可能了
基本上就是賄選事實定讞~
法輪功的會員也安心了
※ 引述《ArrancarnNo4 (4號)》之銘言:
: 莫忘世上法盲多。
: 我是執業律師,基本上這篇原po講得並沒有錯。
: 如果是在場的人錄的,那法院實務也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 台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33號
: 「又告訴人所提出錄有其與被告於99年5月10日晚間爭執過程 之錄音光碟,係其在與被告
: 爭執過程中,隨手以其所有之手機錄下渠2人當時之對話,嗣並將該內容燒錄成光碟乙節
: , 業經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則該錄音光碟所 錄之對話,固係告訴
: 人未經被告之同意而私自錄取雙方談話之內容,然告訴人亦係參與對話之人,屬通訊之一
: 方,且告訴人錄音之目的係為保留證據作為訴訟之用,並非為不法目的而錄音,復查無其
: 他刑法第315條之1各款所列舉妨害秘密或有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出於
: 不法目的 」之情事,且經本院勘驗結果,認該錄音對話內容確係本案 告訴人與被告間爭
: 執過程之對話無訛(詳後述),揆諸前揭規定及實務見解,則上開錄音光碟,亦應有證據
: 能力。 」
: 高雄地院106年度自字第15號
: 「被告因自訴人與○○公司前任董事長吳○○、總經理王○○等人尚有諸多齟齬,且被告
: 當時係○○公司之副總經 理,並輔佐時任總經理之王○○,是被告為保障其自身權利 ,
: 以防將來爭議訴訟程序中相關待證事實之證據需求,基於蒐集證據之目的,於未經自訴人
: 之同意之情形下,私自錄製其與自訴人之上開談話內容,就此難謂被告所為上開錄音行為
: 有何不法目的。而被告均係上開錄音談話之一方,則被告上開錄音行為,亦符合通訊保障
: 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要件,就其所為,自無從以同法第24條第1 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
: 罪相繩之。且被告上開錄音行為,即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之
: 非公開談話之情形。又上開被告與自訴人於101年6月11日之談話對被告和自訴人而言,因
: 參與該談話而於談話過程中知悉該等談話內容,是上開談話 內容在被告與自訴人彼
: 此間,尚不具有私密性,參與對話者對該等對話內容,自無從對參與對話之他方主張具有
: 合理隱私期待。則被告上開錄音行為,亦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 款 規定之妨害秘密
: 罪不符。」
: 隨便撈都可以找到同樣見解的判決。
: 在場參與對話之人,私下錄音並非妨害秘密。
: 錄影的話,因為對隱私的侵害更大,所以還要進一步討論個案情節,但錄音普遍都是認為
: 沒問題的。
: 要檢討偷錄音是否有違道義可以,但扯到竊聽或違反刑法,還是早點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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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 〝 ◥π尼▼′ ‵▼ ◤╴ ~◥ 士 ▊ ) ) 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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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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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01 11:29,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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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沒有證據指出不是與會者錄音的?
沒有嘛
你有證據嗎 證據在哪裡 誰提供的證據~
噓
06/0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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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會吧
愛台灣一定用HTC&華碩以外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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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國民黨中共開的
柯文哲中共的好朋友
就算移送檢調也是被壓下來
所以只能送黨部了~ 唯一沒有淪陷的地方
推
06/01 11:37,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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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06/01 11:42,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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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沒有
這是智力測驗
沒有[也]信發大財 跟您不同的~
※ 編輯: gmooshan (203.69.36.121), 06/01/2019 1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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