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法官為何1人比全體公投還大?
違憲審查是針對多數決通過的法律,由政府執行,侵犯少數人的人權,
才有違憲審查。
也就是如果立法院通過一條法律,禁止同性登記結婚。
那大法官宣告該條法律違憲,失效,是沒有疑義。
但今天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民法第一條又有保留條款的情形之下,
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而違憲。
怎麼看,怎麼怪。
再則,憲法171條明定對於違憲宣告的法律,只有一種作為。
就是無效宣告。
沒有賦予大法官變更條款的權力,包括新增同性適用範圍。
最多最多,只能仿720的解釋案,對於法律未修正前以釋憲案作為
拘束行政與司法公務體系的共同解釋,而不能越俎代庖對法律作
除宣告無效的其他處分。
而當大法官作出明確與憲法規定不符的作為,現行制度沒有辦法
對大法官有任何制衡。
如果今天沒有大法官的解釋強制立法院,而立法院也乖乖訂出這種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不但是亞洲第一,
也是台灣第一部創制成功的法律。
更是世界民主法治國家第一部由司法權主導的立法。
法條來源更明示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使相同性別二人,
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
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確確實實坐實大法官創制法律,使台灣領先世界"民主法治"國家
寧願立法院定伴侶法這種合乎憲政體制的做法。而事實上在解釋案前
也有相關法律正在制定中,如果沒有釋憲案,或許在兩年就有保障同
性關係的法律通過。差異可能是在「婚姻」名詞定義上。
而不用花費大量資源在爭論,而去忽視環境保護與社會低薪高房價
的問題上。
最後
如果按大法官解釋,兩人結合權力不涉及後代前提下,不因對兩人
結合有任何限制,那民法983條無效婚姻也應因違憲而無效。
新的法律規定同性,而國發會又保留第三性的性別,根據748 未保障
跨性別、雙性別婚姻人權,也是違憲。
※ 引述《moee5432 (Independence.)》之銘言:
: 其實大法官違憲審查機制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
: 如果我有說錯了請各位先進指正
: 違憲審查這機制,是從德國二戰後發展出來的
: 原因就是因為,當初納粹完完全全就是有民主正當性而掌握政權的
: 他們是靠著選舉,進入國會,進而利用他們在國會的多數通過了許多法案
: 而那些法案在後世的我們也知道許多是泯滅人性、違反人權的
: 他們是擁有「民意」基礎的,他們是由人民選出來的,那些法案是有民意作為依歸的
: 當然,也有很多因那些法案而受害的人告到法院去,而法官審視了一下法規之後,也只能無奈地說
: 「這些都是依法行政,沒有違法之處。」而將其駁回
: 在那個時候的德國,沒有大法官這個機制可以幫國會踩煞車,國會立了什麼法案,就只能「尊重民意」
: 法院當然也只能依法審判,即使在感情上知道這是違反人性的
: 聽起來滿不合理的,對吧?
: 所以德國在二戰後,發現有這個可怕的問題,就發展出了違憲審查,也就是大法官這個機制
: 讓大法官得以在國會開始試圖立一些違反人權的法律的時候,幫他們踩煞車,限制住立法權不當的擴張,進而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
: 這也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抗多數困境」
: 就是現在大家吵得很兇的,為什麼可以由少少人數的大法官,來對抗大多數的民意
: 但綜觀歷史的脈絡,這樣的抗多數困境似乎是必要的,人民有時候確實是盲目、無理的
: 且司法權是被動的,如果沒有人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也不能自為解釋,這也是某方面司法權對自己的限制
: 這使得大法官的權力被限縮,如此被動的司法權某種程度上也彌補了抗多數困境的問題
: 畢竟大法官無法如同過去的立法機關一樣主動出擊,肆意地侵犯人民的權利
: 以上,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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