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孝順父母"這種觀念合乎邏輯嗎?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孝順父母,這在邏輯上正確嗎?
: 首先
: 這條是宣示意義沒有罰則
: 也就是子女即便不按照這條法律行事
: 基本上沒有任何處罰
: 其次
: 民法1084條原文是這樣
: 第 1084 條
: 子女應孝敬父母。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因為他引用的法條不正確,真正以罰則規定子母應敬孝敬之義務的
是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面定義,如果把父母(子女)拋棄致其生存有困難的情況下,這是違法的
(所以父母很有錢或是有其他兄弟姊妹供養,儘管道德上有缺,但沒有違法。)
在民法上,規定子女要負擔扶養之義務的是定義在民法1114條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另外在1117條,1118-1條也有相關說明,在法律實務,也有很多父母控告子女成
功的例子
所以我國的確是以法令硬性規範子女應該盡到最低程度的奉養義務,也就是至少
能維持父母的生活所需。
然而,比法律更具強制力的,是我們的道德觀念,作為儒家文化圈的中心,台灣
在這方面的觀念甚至中國更強,比中國更中國。
在中國也有類似台灣這樣的法條強制規定子女未來有奉養父母的義務,但是就
道德上,他們的觀念比台灣還弱一些些。
而歐美則完全沒有相關法律,父母養育子女是義務,而且規定的比台灣還嚴格,
但子女成年之後便與父母無關,所以你看美國常常有發生甚麼槍擊案,但是不會有
媒體或是個人去怪槍手的父母,只要槍手成年,但只要槍手未成年,那就是另外
一回事了。
所以歐美課以重稅,父母年老以後,由國家供養,因為你們在年輕的時候就交了很多稅
,這些稅會用在未來的自己身上,另外歐美的父母也大多會安排老年計畫,不會成為
成年子女的負擔,孝親費之類的,也沒有要求。
這讓成年子女在社會上能著重在自己的家庭以及事業,所以他們長大以後離開自己的國家
,家鄉,到別的州或別的國家工作定居都是常態。不太需要擔心父母的生活。
而台灣或中國的子女,大約在40歲左右,如果父母還健在,就必須要考慮父母的狀況
而這段時間的人正好是最需要用錢的時候或是事業正是起飛的時候,同時還必須考慮父母
,除了法律之外,更強的誘因是儒家與宗教思想道德觀念導致的社會氛圍與社會規範。
那種好?我不知道,可能也沒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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