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詹順貴:我可證實賴清德勞基法二修部分內幕已回收
很多人再說賴清德修惡勞基法,我們不妨來比較一下兩次勞基法修正的實際效果:
先了解台灣的產業結構,有98%是屬於中小企業,這裡所謂的中小企業是指:
年營業額低於一億元,員工數低於100人。
而這些中小企業又有80%屬於五人以下的微型企業,
也就是我們在路邊看到的小吃店,租書店,雞排攤,檳榔攤這些小商店。
調漲基本薪資與勞基法修正,若是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會先倒下的就是這些
一個月利潤也不過幾萬塊錢的微型企業。
有些人的學歷與能力就是只能在薪水較低的地方工作,
但是今天強制提高它們加班的薪水,其結果就是整個公司虧損,
老闆寧可假日休息不給加班。
這不是老闆慣不慣的問題,是沒賺錢薪水沒辦法發到那麼高的問題,
賠錢的生意沒人做,這個是自由市場的鐵律。
勞基法修正2016年12月23日版本(蔡英文-林全版)
勞基法就是讓「企業營運的勞動成本大幅增加。」
休息日的出現(36條第一項),薪資在平常日加班兩小時1.34倍,
加班四小時1.67倍(24條第一項),做一算四做五算八(24條第三項),
休息日加班第九到第十二小時甚至要2.67倍薪資(24條第二項)。
國定假日出勤要兩倍薪水並給予補休(39條),
甚至還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40條),都是徒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
許多餐飲業者,服務業者,物流業者,因為無法負擔提高的薪資成本而寧可假日休息
(一開店就因為過高的薪資賠錢),甚至是無法負擔營運成本而倒閉。
另外強制性的七休一(36條),11小時的輪班休息制度(34條),
也是間接提高了營運成本,畢竟若不能在未滿11個小時的休息輪班,
經常就需要多聘幾個全職人員才能順利完成工作,這麼一來也大幅提高營運成本,
結果就是許多業者製作假報表讓員工持續加班。
重罰100萬元(79條)對於這些中小企業來講更是一項重擔,
不妨想想,一家手搖飲料店一個月盈餘不過數萬元,
但修法的目的卻是想抄了這些小店的生計。請不要忘記,
當休息不做的時候,或是倒閉關店的時候,受傷的不只是老闆,
連帶地讓想賺錢的勞工朋友也一起沒了生計。
勞基法修正2018年3月1日的版本
這個版本的勞基法放寬了一些彈性,例如可調整的7休1(36條),
輪班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由11小時放寬至8小(34條)時,
加班時數上限由每月46小時放寬為單月54小時,3個月以138小時為上限(32條)。
這幾項修改都讓原本即為僵化的工時變的較有彈性,可以讓想多上班的勞工賺錢,
也可以減少企業雇人的營運成本。
休息日工時及加班費原本做一算四做五算八,改成以實際出勤計算(24條),
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加班得以補休代替加班費(32條),補休時數同加班時數,
若於期限內未休畢仍發給加成之加班費(32條)。
而特休的累積變快了量也增加了(38條),未休畢之日數可遞延至次年度休假,
若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須折發工資(38條)。
雖然勞團成天在喊「還我七天假」但因為特休年資累積的速度變快了,
只要沒有一直換工作,特休累計起來比這七天國定假日還要來的多了。
也就是說,2018年版的勞基法,確實比2016年的來的好多了。
但是,可調整的7休1並不是沒有條件的,必須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21行業),或是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雙方同意,
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因為台灣的工會長期以來並不發達,甚至被某些特定人士把持,
若該行業僅有全國性的產業同業公會,無法找到相對應之全國性勞工工會,
造成代表性不足,致無法達成勞動部所稱勞雇雙方皆須同意之規定,
最終被排除在外,還是得面對僵化的7休1的問題。
也就是說,很多人以為打倒資方慣老闆的勞基法修正,
修理到的其實是那些小店舖與在小店舖工作的員工。
這些人在台灣大概有700萬票,那麼這些人為了自己的生計放棄民進黨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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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弱勢的另一面,其實是階級劃分,就是自立於高處進行施捨。
我不想同情任何人的原因,是因為我從來不覺得,
別人沒有資格在同一個基準上,與我合作。
自由路二段55號:https://www-ss7bl.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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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勞都在小店舖雞排攤之類的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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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同樣一句話,沒能力爭取民心就消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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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的是八卦鄉民一天到晚看不起飲料小店跟8+9,自認自己高薪,
卻又認為低薪是政府要負責?干涉自由市場機制的政府才應該被消滅。
※ 編輯: Historia (118.233.29.47), 04/10/2019 1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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