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賓士男亂停車被刮 還告停車位主人毀損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maniaque)時間5年前 (2019/04/06 21:02), 5年前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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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aaaaaaaaac (hello stranger)》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自由 : 2.記者署名 : ※ 沒有記者署名的新聞會被版主刪除喔 : 吳政峰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賓士男亂停車被刮 還告停車位主人毀損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把賓士車停在陳女的停車位長達6天,沒 : 地方停的陳女憤而刮車警告,未料吃上刑、民事官司,台北地院判陳女拘役45日,因陳男 : 拒絕和解,無法給予緩刑,民事部分則判賠7萬元修車費,雙雙確定。 : 2017年4月29日,陳男把愛車停在陳女承租的私人停車位內,隨即離去,陳女返家見停車 : 位被陌生車輛竊占,又連繫不到陳男移車,一時理智斷線,刮賓士車身烤漆洩憤。 : 直到6天後陳男才來取車,赫見愛車多了數條刮痕,氣得報警處理,不顧自己亂停在先, : 堅持提出刑、民事告訴;陳女嚇壞,除同意賠償陳男全數損失,還表明願意登報道歉,換 : 取陳男原諒。 : 但陳男拒絕和解,也不願撤回告訴,就是要陳女身陷訟累,承審的北院刑事庭法官無奈, : 只好判陳女拘役45日,無法宣告緩刑;陳女上訴主張不是不願和解或賠償,是陳男關上協 : 商大門,希望法官能給緩刑機會,惟仍遭駁,刑事確定。 : 民事部分,陳男主張烤漆費用7萬3456元,作業時間需1個月,期間應有同級車代步,核算 : 代步車費用15萬544元,要求陳女賠償22萬4000元,但北院審理認為陳男未提證據佐證「 : 同級車款」的「合理租金行情」,且代步車費用尚未發生,因而僅判賠修車費用,扣掉折 : 舊後為7萬1613元。 : 陳男不罷休,上訴堅持就是要22萬4000元,合議庭認為他沒道理,日前駁回,民事也確定 :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0579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陳女哭哭 陳女自己搞錯了方向 一開始 直接告對方 強制罪 堅持要告對方. 警察就會涉入了 今天將心比心,若警察偷懶,不太想成案 當事人回問警察,若你家車位被占,權利無法行使 該不該提告?? 民事能夠收到嚇阻效力嗎?? 我不相信警察不會移送對方. 到時候就換對方哭哭 而且,其實本案即使對方告毀損,當事人同樣應該立刻反告對方強制罪 對於無理之人,不應有理對待. ===========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3.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4555773.A.DBD.html

04/06 21:04, 5年前 , 1F
鴿子不會主動講這些 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04/06 21:04, 1F

04/06 21:07, 5年前 , 2F
三百元以下罰金
04/06 21:07, 2F
有三下,麻煩看一下,不要只看300摳以下罰金.. 而且,毀損罪最低消也是 五百塊以下罰金.. 兩者刑度其實差不多,毀損罪才二下而已... 就刑強度來看,強制罪比毀損罪還高.....

04/06 21:09, 5年前 , 3F
遇到了,會這樣處理,警察偷懶太久了
04/06 21:09, 3F
※ 編輯: maniaque (1.200.63.236), 04/06/2019 21:18:43

04/06 21:36, 5年前 , 4F
筆記 全部就你這篇比較有用
04/06 21:36, 4F

04/06 21:56, 5年前 , 5F
請問實務上有判例嗎?
04/06 21:56, 5F

04/06 21:57, 5年前 , 6F
強制罪不會成立 無法確定他是不是故意的
04/06 21:57, 6F

04/06 23:15, 5年前 , 7F
保證 輸
04/06 23:15, 7F
呵呵~~~ 有沒有罪,是上帝決定 我們能做的,就是送他去見上帝. 是不是強暴,是不是脅迫? 讓檢察官去認,讓賓士男去跟檢察官說明啊. 我若是車位主人,當然認為那輛賓士他是蓄意停在我車位, 意圖以強暴方式讓我無法停車,不是嗎?? 難道以為法律上的強暴,只能用拳頭掄起來才叫強暴?? ※ 編輯: maniaque (1.200.63.236), 04/07/2019 00:17:56

04/07 01:06, 5年前 , 8F
這篇正常點 一堆不知道在消極什麼的 八成五毛吧
04/07 01:06, 8F

04/07 10:28, 5年前 , 9F
強暴不成立
04/07 10:28,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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