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陳佩琪告三立,法院的判決說明已回收
※ 引述《zxcelephant (阿光)》之銘言
: 結論就是
: 要柯文哲自己去告才有用
到時候法官又說
柯文哲是政治人物
可受公評
總之,有101種無罪方式
你看三立的兩位不用出庭
都不會被法官棄嫌
反正,政治人物的天命就是如此
至少柯在那波炮火中也擊敗了dpp
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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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bit.ly/2HeDII4
: 一、主文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二、本院審理之範圍:
: 原告特定之訴訟上請求及主張之原因事實即本件訴訟之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告陳佩
琪之名
: 譽權是否遭被告不法侵害」部分,因此關於「訴外人柯文哲之名譽權遭被告不法侵害
與否」
: ,非在審究之列。
: 三、兩造主張答辯要旨:
: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
: 1.被告陳斐娟為被告三立電視107 年5 月25日播出之「54新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
目)主
: 持人,被告曾勁元為系爭節目來賓,其等未經查證,以扭曲之方法解讀柯文哲因就任
臺北市
: 市長,於104 年3 月22日向監察院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併同申報配偶即伊、
柯文哲
: 與伊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下稱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再以誇大不實方式,指摘
其中記
: 載存款2,267 萬8,656 元部分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
: 2.渠等依:
: (1)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後,始捐出之選舉補助款491 萬元」,計為柯文
哲於1
: 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業支出之款項;
: (2)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後,始清償對其父訴外人柯承發之1,000 萬元債
務」
: ,計為柯文哲於104年3月財產申報當時已因清償而支出之款項;暨
: (3)再假定柯文哲與伊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之存款為零,之3個錯誤前提
推論「
: 依柯文哲選後所獲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0 元,客觀上不足以支付開銷總額3,327
萬元(
: 申報前捐款1,036 萬元+選前支出800 萬元+上(1)、(2)支出各491 萬元、1,000 萬
元),
: 故不但不應有存款,且將出現765 萬餘元之赤字,若依其後更正之捐款數額,赤字更
高達千
: 餘萬元」,進而質疑何以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之存款數額多達2,267 萬8,656
元,並
: 憑空臆測、影射前開增加之存款,應係申報不實或若干不明財團給予柯文哲。
: 乃於系爭節目中以判決附表一「言論內容」欄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惡意
詆毀柯
: 文哲,因而併同侵害伊名譽。
: 3.依柯文哲103 年9月公職候選人申報資料,當時柯文哲與伊可變現資產(現金、股票
、基
: 金)即達1,390萬元。
: 柯文哲於103年11月臺北市長選舉後,獲得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0 元,除用於支付
選舉
: 透支款項及選後辦公室開銷合計387 萬40元外,並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前捐出1,03
6 萬3,
: 284 元。
: 故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時,選舉補助款剩餘款項為1,138 萬6,166 元。故於104 年
3 月財
: 產申報當時,依柯文哲與伊前開可變現資產1,390萬元,加計暫存於個人帳戶之選舉補
助款1
: ,138 萬6,166 元,扣除103 年9 月至104 年3 月7 個月間生活開銷約260 萬元,104
年3
: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總額為2,267 萬8,656 元,並無任何財產申報不實或來源不明問
題。
: 4.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無視記載明白,且得輕易查證之歷次財產申報資料,推論104
年3 月
: 財產申報存款申報不實、來源不明,顯與事實不符。而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所為系爭
言論,
: 除侵害柯文哲之名譽權外,亦併侵害伊名譽權,此係因依監察院財產申報之相關規定
,夫、
: 妻、未成年子女須共同申報財產,且柯文哲申報資料中至少3 分之2 財產為伊賺取,
存款部
: 分亦有8 筆為伊所有,又柯文哲財產、收入均由伊打理,財產申報事宜亦由伊代為處
理,係
: 眾所周知,故被告陳斐娟、曾勁元前揭惡意抨擊,將亦同時致伊名譽權受有減損。被
告陳斐
: 娟、曾勁元,竟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伊名譽權;被告三立電視對其製播之系爭節目內
容未能
: 確切把關,任由未經查證之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不實言論,應負連帶賠償及強制
道歉之
: 責任。爰起訴聲明請求:(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聯名在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
站頭
: 版以「頭版1/4 版面」之篇幅,以「16號標楷字體」發出如判決附件二之道歉啟事向
原告道
: 歉,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於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3 個月。
: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 系爭節目係以「柯文哲」為討論、評論對象,系爭言論全未提及「原告陳佩琪」,亦
無質疑
: 、指摘原告之語,原告客觀上當無名譽權受侵害情事。系爭節目係以「被告曾勁元於
107 年
: 5 月4 日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於105 年至107 年間疑有財產申報不實事件」為主題
,該主
: 題業經眾多媒體報導,且與公益密切相涉,系爭節目中完整呈現被告曾勁元提交、檢
舉之內
: 容,未加增刪、修改;復於節目播出翌日邀請時任臺北市政府發言人訴外人林昆鋒充
分說明
: 不同立場,完整呈現正、反相關資訊於社會大眾,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柯文哲名
譽權情
: 形,更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 四、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 (一)關於系爭節目(包括系爭言論)之內容:
: 1.系爭節目係源於107 年5 月4 日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之財
產申報
: 疑有不實,現金存款暴增,顯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經媒體大幅披露,被告三立電
視旋於
: 同年月25日,邀同被告曾勁元至系爭節目說明檢舉事項,並為交互討論。
: 2.於系爭節目之始,製作單位先行播放「記者聯訪柯文哲之新聞採訪影片」、「臺北
市議員
: 訴外人王閔生、王鴻薇質詢柯文哲之影片」、「柯文哲之母訴外人何瑞英之採訪影片
」,顯
: 示柯文哲自稱107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競選經費困窘,準備向銀行貸款2,000 萬元
支應;
: 又柯文哲之母何瑞英堅認依柯文哲本性,從小到大均不會說謊,而不會說謊就是不會
說謊等
: 語。
: 3.前開影片播放完畢後,系爭節目旋以「對比」、「反差」方式,切入主要議題即柯
文哲10
: 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之討論。
: 首由被告曾勁元執自行製作之柯文哲104 年3 月、105 年12月財產申報等資料表格,
陳稱柯
: 文哲104 年 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問題」。
: 再由被告陳斐娟、曾勁元、臺北市議員訴外人鍾小平以提問、對答等討論方式,推論
引申:
: 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表明無存款且負債,然依選後104 年3 月財
產申報
: 資料,申報存款竟共計2,267 萬8,656 元,此金額顯有疑問,帳務無法兜攏,蓋柯文
哲103
: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後獲得之選舉補助款僅2,561 萬9,490 元,然扣除申報前捐款
1,036
: 萬元、103 年11月選前支出800 萬元、補助款再行捐贈之491 萬元、清償柯文哲父親
柯承發
: 債務1,000 萬元共3,327萬元後,柯文哲應尚有765 萬元之預算赤字(被告曾勁元後補
充倘
: 以後續財產申報資料計算,赤字將擴大為千餘萬元),縱加計其全家不吃不喝之薪資
600 萬
: 元,仍應有赤字百餘萬元,是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增加2,000 餘萬元
,顯有
: 可疑,此係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之緣由。
: 4.旋由被告陳斐娟、鍾小平以對答、反詰方式,指稱: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
長選舉
: 前,曾會見訴外人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頂新集團等
不少財
: 團老闆,然柯文哲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竟無渠等財團之捐款資料,上市公司捐款更
僅36萬
: 元,依柯文哲選前民調大幅領先,勝券在握情形,顯與國內企業對政治人物捐贈政治
獻金之
: 常態不合。
: 5.被告陳斐娟再陸續陳稱:「反正很多啦齁!這些見面的老闆都很小氣耶!都沒有捐
耶!都
: 只有喝茶耶!唉呀!生意真不好做嘛,是這樣嗎?所以,這是第一個,為什麼他的帳
戶會有
: 2,000 多萬?這2,000 多萬哪來的?可不可以請157 智商的柯P 算一個算式給我們看
看,好
: 不好?到底他這個錢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帳怎麼兜都兜不攏,柯P 要嘛給個
說法呢
: ?」,質疑柯文哲104 年3 月之存款來源,並質疑是否有財團私下捐贈政治獻金於柯
文哲等
: 不明之情形,要求柯文哲應為清楚之說明。
: (二)關於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發表系爭言論,客觀
上非侵
: 害原告陳佩琪名譽權之理由:
: 1.通觀系爭節目之討論議題、系爭言論內容之總體內涵,暨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
柯文哲
: 之背景事實,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
,乃係
: 以疑問、反詰等方式,指摘:柯文哲雖標榜乾淨、清廉、誠實,甚表明須向銀行借貸
2,000
: 萬元,方足支應107 年11月之臺北市市長選舉,然依其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存
款異常
: 增加數千萬元之情形,或可能有私下收受財團捐贈政治獻金之不明來源財產等情形,
此觀系
: 爭節目於議題討論之過程中,陸續以「柯遭爆擁不明財產…放話抵押房子打選戰?真
?」、
: 「1 年還完千萬債務…金流不明?柯P 沒說真話?」、「資金來源兜不攏…柯文哲的
"聚寶
: 盆"藏啥秘密?」、「昔打"清廉牌" …如今爭議連環爆!柯形象崩盤?」為節目之標
題亦明
: 。
: 2.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指摘、批評之對象,
未曾提
: 及指摘、批評「原告陳佩琪」之事;而詳觀系爭言論之內涵,尚無足使閱聽之人產生
減抑「
: 原告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則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
爭節目
: 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當可確認。
: 3.柯文哲與原告雖為配偶,家庭生活、經濟關係緊密聯結,惟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
係獨立
: 存在,就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是否受侵害,仍應各別為獨立之法律上判斷。
: 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討論、批評之對象,未
曾討論
: 、批評「原告陳佩琪」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而詳觀系爭言論之總體內涵,乃以
財產申
: 報資料為題,指摘柯文哲之品格、信譽,通篇未涉「原告陳佩琪」,亦無足使閱聽之
人產生
: 貶損「原告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自無足僅以104 年3 月申報資料中包括原
告存款
: 、財產,或柯文哲家庭中財產多由原告賺取,或柯文哲之財產係由原告代為管理、申
報等節
: ,即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以系爭言論指摘、批評「柯文哲」之同時,原告之名譽權
亦併受
: 有損害。
: 4.至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系爭節目發表之系爭言論,致伊對於內在價
值之感
: 受遭受侵害,併致精神上之痛苦等語,然茲屬原告主觀上「名譽感情」或「名譽感」
是否受
: 有侵害之問題,依法非得執為名譽權侵害判斷之標準,自無足以原告主觀上「名譽感
情」或
: 「名譽感」受有侵害,即謂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 (三)關於須併予說明之事項:
: 1.本件103 年9 月、104 年3 月、105 年12月、106 年12月財產申報資料,申報人均
載明僅
: 「柯文哲」1 人(臺北市市長參選人、臺北市市長),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
條第2
: 項規定,於歷次財產申報時,由「柯文哲」併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範圍之財
產資料
: ,是「原告」非上開財產申報資料之申報人,其主張: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係柯
文哲與
: 伊「夫妻共同申報」,並非精確。
: 2.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指摘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
,其3
: 前提基礎顯有重大之訛誤,且透過查證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即可輕易釐清,不
致發生
: 任何誤會等節,雖據提出或援用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各筆捐款單據、匯款紀錄
為證,
: 然上開各節乃屬「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柯文哲名譽權」,「被告應否對柯文哲負侵
權責任
: 」之問題,非本件訴訟所得審究。
: (四)結論部分:
: 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
告之名
: 譽權。原告陳佩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
: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聯名道歉均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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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1859427.A.1FF.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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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9 篇):
爆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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