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陳佩琪告三立,法院的判決說明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Q_Q)時間6年前 (2019/03/06 16:03), 編輯推噓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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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xcelephant (阿光)》之銘言 : 結論就是 : 要柯文哲自己去告才有用 到時候法官又說 柯文哲是政治人物 可受公評 總之,有101種無罪方式 你看三立的兩位不用出庭 都不會被法官棄嫌 反正,政治人物的天命就是如此 至少柯在那波炮火中也擊敗了dpp 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 --------------------------------------- : http://bit.ly/2HeDII4 : 一、主文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二、本院審理之範圍: : 原告特定之訴訟上請求及主張之原因事實即本件訴訟之審判範圍,僅限於「原告陳佩 琪之名 : 譽權是否遭被告不法侵害」部分,因此關於「訴外人柯文哲之名譽權遭被告不法侵害 與否」 : ,非在審究之列。 : 三、兩造主張答辯要旨: : (一)原告主張意旨略以: : 1.被告陳斐娟為被告三立電視107 年5 月25日播出之「54新觀點」節目(下稱系爭節 目)主 : 持人,被告曾勁元為系爭節目來賓,其等未經查證,以扭曲之方法解讀柯文哲因就任 臺北市 : 市長,於104 年3 月22日向監察院所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併同申報配偶即伊、 柯文哲 : 與伊2 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下稱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再以誇大不實方式,指摘 其中記 : 載存款2,267 萬8,656 元部分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 : 2.渠等依: : (1)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後,始捐出之選舉補助款491 萬元」,計為柯文 哲於1 : 04 年3 月財產申報當時業支出之款項; : (2)將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後,始清償對其父訴外人柯承發之1,000 萬元債 務」 : ,計為柯文哲於104年3月財產申報當時已因清償而支出之款項;暨 : (3)再假定柯文哲與伊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之存款為零,之3個錯誤前提 推論「 : 依柯文哲選後所獲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0 元,客觀上不足以支付開銷總額3,327 萬元( : 申報前捐款1,036 萬元+選前支出800 萬元+上(1)、(2)支出各491 萬元、1,000 萬 元), : 故不但不應有存款,且將出現765 萬餘元之赤字,若依其後更正之捐款數額,赤字更 高達千 : 餘萬元」,進而質疑何以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之存款數額多達2,267 萬8,656 元,並 : 憑空臆測、影射前開增加之存款,應係申報不實或若干不明財團給予柯文哲。 : 乃於系爭節目中以判決附表一「言論內容」欄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惡意 詆毀柯 : 文哲,因而併同侵害伊名譽。 : 3.依柯文哲103 年9月公職候選人申報資料,當時柯文哲與伊可變現資產(現金、股票 、基 : 金)即達1,390萬元。 : 柯文哲於103年11月臺北市長選舉後,獲得選舉補助款2,561 萬9,490 元,除用於支付 選舉 : 透支款項及選後辦公室開銷合計387 萬40元外,並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前捐出1,03 6 萬3, : 284 元。 : 故於104 年3 月財產申報時,選舉補助款剩餘款項為1,138 萬6,166 元。故於104 年 3 月財 : 產申報當時,依柯文哲與伊前開可變現資產1,390萬元,加計暫存於個人帳戶之選舉補 助款1 : ,138 萬6,166 元,扣除103 年9 月至104 年3 月7 個月間生活開銷約260 萬元,104 年3 :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總額為2,267 萬8,656 元,並無任何財產申報不實或來源不明問 題。 : 4.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無視記載明白,且得輕易查證之歷次財產申報資料,推論104 年3 月 : 財產申報存款申報不實、來源不明,顯與事實不符。而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所為系爭 言論, : 除侵害柯文哲之名譽權外,亦併侵害伊名譽權,此係因依監察院財產申報之相關規定 ,夫、 : 妻、未成年子女須共同申報財產,且柯文哲申報資料中至少3 分之2 財產為伊賺取, 存款部 : 分亦有8 筆為伊所有,又柯文哲財產、收入均由伊打理,財產申報事宜亦由伊代為處 理,係 : 眾所周知,故被告陳斐娟、曾勁元前揭惡意抨擊,將亦同時致伊名譽權受有減損。被 告陳斐 : 娟、曾勁元,竟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伊名譽權;被告三立電視對其製播之系爭節目內 容未能 : 確切把關,任由未經查證之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不實言論,應負連帶賠償及強制 道歉之 : 責任。爰起訴聲明請求:(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聯名在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 站頭 : 版以「頭版1/4 版面」之篇幅,以「16號標楷字體」發出如判決附件二之道歉啟事向 原告道 : 歉,並連續放置前開道歉啟事於被告三立電視官方網站頭版3 個月。 :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 : 系爭節目係以「柯文哲」為討論、評論對象,系爭言論全未提及「原告陳佩琪」,亦 無質疑 : 、指摘原告之語,原告客觀上當無名譽權受侵害情事。系爭節目係以「被告曾勁元於 107 年 : 5 月4 日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於105 年至107 年間疑有財產申報不實事件」為主題 ,該主 : 題業經眾多媒體報導,且與公益密切相涉,系爭節目中完整呈現被告曾勁元提交、檢 舉之內 : 容,未加增刪、修改;復於節目播出翌日邀請時任臺北市政府發言人訴外人林昆鋒充 分說明 : 不同立場,完整呈現正、反相關資訊於社會大眾,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柯文哲名 譽權情 : 形,更無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聲明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 四、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 (一)關於系爭節目(包括系爭言論)之內容: : 1.系爭節目係源於107 年5 月4 日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之財 產申報 : 疑有不實,現金存款暴增,顯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經媒體大幅披露,被告三立電 視旋於 : 同年月25日,邀同被告曾勁元至系爭節目說明檢舉事項,並為交互討論。 : 2.於系爭節目之始,製作單位先行播放「記者聯訪柯文哲之新聞採訪影片」、「臺北 市議員 : 訴外人王閔生、王鴻薇質詢柯文哲之影片」、「柯文哲之母訴外人何瑞英之採訪影片 」,顯 : 示柯文哲自稱107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競選經費困窘,準備向銀行貸款2,000 萬元 支應; : 又柯文哲之母何瑞英堅認依柯文哲本性,從小到大均不會說謊,而不會說謊就是不會 說謊等 : 語。 : 3.前開影片播放完畢後,系爭節目旋以「對比」、「反差」方式,切入主要議題即柯 文哲10 : 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之討論。 : 首由被告曾勁元執自行製作之柯文哲104 年3 月、105 年12月財產申報等資料表格, 陳稱柯 : 文哲104 年 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問題」。 : 再由被告陳斐娟、曾勁元、臺北市議員訴外人鍾小平以提問、對答等討論方式,推論 引申: : 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前,表明無存款且負債,然依選後104 年3 月財 產申報 : 資料,申報存款竟共計2,267 萬8,656 元,此金額顯有疑問,帳務無法兜攏,蓋柯文 哲103 : 年11月臺北市市長選舉後獲得之選舉補助款僅2,561 萬9,490 元,然扣除申報前捐款 1,036 : 萬元、103 年11月選前支出800 萬元、補助款再行捐贈之491 萬元、清償柯文哲父親 柯承發 : 債務1,000 萬元共3,327萬元後,柯文哲應尚有765 萬元之預算赤字(被告曾勁元後補 充倘 : 以後續財產申報資料計算,赤字將擴大為千餘萬元),縱加計其全家不吃不喝之薪資 600 萬 : 元,仍應有赤字百餘萬元,是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存款增加2,000 餘萬元 ,顯有 : 可疑,此係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柯文哲之緣由。 : 4.旋由被告陳斐娟、鍾小平以對答、反詰方式,指稱:柯文哲於103 年11月臺北市市 長選舉 : 前,曾會見訴外人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頂新集團等 不少財 : 團老闆,然柯文哲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竟無渠等財團之捐款資料,上市公司捐款更 僅36萬 : 元,依柯文哲選前民調大幅領先,勝券在握情形,顯與國內企業對政治人物捐贈政治 獻金之 : 常態不合。 : 5.被告陳斐娟再陸續陳稱:「反正很多啦齁!這些見面的老闆都很小氣耶!都沒有捐 耶!都 : 只有喝茶耶!唉呀!生意真不好做嘛,是這樣嗎?所以,這是第一個,為什麼他的帳 戶會有 : 2,000 多萬?這2,000 多萬哪來的?可不可以請157 智商的柯P 算一個算式給我們看 看,好 : 不好?到底他這個錢有沒有問題?」、「所以這個帳怎麼兜都兜不攏,柯P 要嘛給個 說法呢 : ?」,質疑柯文哲104 年3 月之存款來源,並質疑是否有財團私下捐贈政治獻金於柯 文哲等 : 不明之情形,要求柯文哲應為清楚之說明。 : (二)關於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發表系爭言論,客觀 上非侵 : 害原告陳佩琪名譽權之理由: : 1.通觀系爭節目之討論議題、系爭言論內容之總體內涵,暨被告曾勁元至監察院檢舉 柯文哲 : 之背景事實,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之主要目的、所欲表示之事項或意旨 ,乃係 : 以疑問、反詰等方式,指摘:柯文哲雖標榜乾淨、清廉、誠實,甚表明須向銀行借貸 2,000 : 萬元,方足支應107 年11月之臺北市市長選舉,然依其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有存 款異常 : 增加數千萬元之情形,或可能有私下收受財團捐贈政治獻金之不明來源財產等情形, 此觀系 : 爭節目於議題討論之過程中,陸續以「柯遭爆擁不明財產…放話抵押房子打選戰?真 ?」、 : 「1 年還完千萬債務…金流不明?柯P 沒說真話?」、「資金來源兜不攏…柯文哲的 "聚寶 : 盆"藏啥秘密?」、「昔打"清廉牌" …如今爭議連環爆!柯形象崩盤?」為節目之標 題亦明 : 。 : 2.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指摘、批評之對象, 未曾提 : 及指摘、批評「原告陳佩琪」之事;而詳觀系爭言論之內涵,尚無足使閱聽之人產生 減抑「 : 原告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則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 爭節目 : 發表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當可確認。 : 3.柯文哲與原告雖為配偶,家庭生活、經濟關係緊密聯結,惟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 係獨立 : 存在,就柯文哲、原告之名譽權是否受侵害,仍應各別為獨立之法律上判斷。 : 被告陳斐娟、曾勁元發表系爭言論,主觀上既以「柯文哲」為討論、批評之對象,未 曾討論 : 、批評「原告陳佩琪」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而詳觀系爭言論之總體內涵,乃以 財產申 : 報資料為題,指摘柯文哲之品格、信譽,通篇未涉「原告陳佩琪」,亦無足使閱聽之 人產生 : 貶損「原告陳佩琪」社會評價之合理認知,自無足僅以104 年3 月申報資料中包括原 告存款 : 、財產,或柯文哲家庭中財產多由原告賺取,或柯文哲之財產係由原告代為管理、申 報等節 : ,即謂被告陳斐娟、曾勁元以系爭言論指摘、批評「柯文哲」之同時,原告之名譽權 亦併受 : 有損害。 : 4.至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系爭節目發表之系爭言論,致伊對於內在價 值之感 : 受遭受侵害,併致精神上之痛苦等語,然茲屬原告主觀上「名譽感情」或「名譽感」 是否受 : 有侵害之問題,依法非得執為名譽權侵害判斷之標準,自無足以原告主觀上「名譽感 情」或 : 「名譽感」受有侵害,即謂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 (三)關於須併予說明之事項: : 1.本件103 年9 月、104 年3 月、105 年12月、106 年12月財產申報資料,申報人均 載明僅 : 「柯文哲」1 人(臺北市市長參選人、臺北市市長),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 條第2 : 項規定,於歷次財產申報時,由「柯文哲」併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定範圍之財 產資料 : ,是「原告」非上開財產申報資料之申報人,其主張:104 年3 月財產申報資料係柯 文哲與 : 伊「夫妻共同申報」,並非精確。 : 2.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指摘柯文哲104 年3 月財產申報不實、來源不明 ,其3 : 前提基礎顯有重大之訛誤,且透過查證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即可輕易釐清,不 致發生 : 任何誤會等節,雖據提出或援用柯文哲歷次財產申報資料、各筆捐款單據、匯款紀錄 為證, : 然上開各節乃屬「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柯文哲名譽權」,「被告應否對柯文哲負侵 權責任 : 」之問題,非本件訴訟所得審究。 : (四)結論部分: : 被告陳斐娟、曾勁元於被告三立電視製播之系爭節目所為系爭言論,客觀上非侵害原 告之名 : 譽權。原告陳佩琪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 :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聯名道歉均為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90.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1859427.A.1FF.html

03/06 16:04, 6年前 , 1F
法院認證貪污
03/06 16:04, 1F

03/06 16:04, 6年前 , 2F
可受公評太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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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05, 6年前 , 3F
現在法院就DPP開的啊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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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05, 6年前 , 4F
淫人妻妾笑呵呵,妻妾被淫意如何
03/06 16:05, 4F

03/06 16:06, 6年前 , 5F
請的律師沒發現這問題,怪東怪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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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06, 6年前 , 6F
先告再說好嗎 現在流行穿越時空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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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 16:07, 6年前 , 7F
你可以去那律師FB看看他怎樣跟網友戰的 很厲害
03/06 16:07, 7F

03/06 16:07, 6年前 , 8F
曾勁元有出庭啊 而且民事訴訟本來就可以一路代理出庭
03/06 16:07, 8F

03/06 16:08, 6年前 , 9F
除非法官要求 當事人就沒有親自到庭義務
03/06 16:08, 9F

03/06 16:09, 6年前 , 10F
反正你不出庭又不找律師代理 到時候就一造辯論判決
03/06 16:09, 10F

03/06 16:10, 6年前 , 11F
請個整天po fb的網紅 有這結果不意外
03/06 16:10, 11F

03/06 16:10, 6年前 , 12F
證人才有到庭義務 法盲查一下民事訴訟法 謝謝
03/06 16:10,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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