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酒駕零容忍 立委提修法:初犯即拘立竿見影已回收
※ 引述《xiemark (aisinjur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酒駕零容忍 立委提修法:初犯即拘立竿見影
: 3.完整新聞內文:
: 針對酒駕議題,法務部27日公布酒駕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立委費鴻泰今(28)下午提
議
: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酒駕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日,他認為此舉「立竿見影、
劍
: 及履及,比進入司法程序更明快」。
: 費鴻泰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為了真正防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應採取預防條例,建立
明
: 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應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
人
: 於死或重傷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對外聯絡,並將手機沒收3
天
: 。
: 費鴻泰在2月7日也曾發文提議,酒駕初犯者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
對
: 外聯絡。累犯者依其累犯次數,處3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
7
: 條,有加暴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
下
: 罰鍰,修法的妥適性仍有待討論。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70821
: 5.備註:
: 能通過嗎?
你好,是我,我沖矢昴啦
這個東西吧,我只能說
非常之有創意
首先,立即收押的基礎從費的口語看來是定位成處罰,不經司法程序,第一波先違反了無
罪推定
再來,羈押的定位是保全被告和證據的強制處分,費直接把他當刑罰?
再來,這個羈押既然不經司法程序,訴訟法要求的聲請羈押程序他肯定一個都不符合,不
管是逃跑或串證要件或法官保留。
最後,收押完全禁見,如果連辯護人都不給,那也是有問題,侵害被告的受辯護權,讚讚
如果鴻泰你是想用押的,那一句話能違反那麼多原則也算是不容易,我甚至沒說特別預防
。
不過社維法87說的是拘留,跟收押好像不太一樣,費委員要不要回去修正一下用詞啊?
Only my opinion, not Rail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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