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酒駕零容忍 立委提修法:初犯即拘立竿見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梓喵126號)時間5年前 (2019/03/02 09:19), 編輯推噓3(305)
留言8則, 7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xiemark (aisinjur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酒駕零容忍 立委提修法:初犯即拘立竿見影 : 3.完整新聞內文: : 針對酒駕議題,法務部27日公布酒駕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立委費鴻泰今(28)下午提 :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酒駕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日,他認為此舉「立竿見影、 : 及履及,比進入司法程序更明快」。 : 費鴻泰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為了真正防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應採取預防條例,建立 : 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應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 : 於死或重傷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對外聯絡,並將手機沒收3 : 。 : 費鴻泰在2月7日也曾發文提議,酒駕初犯者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 : 外聯絡。累犯者依其累犯次數,處3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 7 : 條,有加暴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 : 罰鍰,修法的妥適性仍有待討論。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70821 : 5.備註: : 能通過嗎? 你好,是我,我沖矢昴啦 這個東西吧,我只能說 非常之有創意 首先,立即收押的基礎從費的口語看來是定位成處罰,不經司法程序,第一波先違反了無 罪推定 再來,羈押的定位是保全被告和證據的強制處分,費直接把他當刑罰? 再來,這個羈押既然不經司法程序,訴訟法要求的聲請羈押程序他肯定一個都不符合,不 管是逃跑或串證要件或法官保留。 最後,收押完全禁見,如果連辯護人都不給,那也是有問題,侵害被告的受辯護權,讚讚 如果鴻泰你是想用押的,那一句話能違反那麼多原則也算是不容易,我甚至沒說特別預防 。 不過社維法87說的是拘留,跟收押好像不太一樣,費委員要不要回去修正一下用詞啊? Only my opinion, not Railgu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160.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1489591.A.546.html

03/02 09:20, 5年前 , 1F
建議你把最後的問句修掉
03/02 09:20, 1F

03/02 09:25, 5年前 , 2F
記得看過新聞:日本疑似性騷不認罪就可以直接拘好幾天了
03/02 09:25, 2F

03/02 09:27, 5年前 , 3F
記得是外國人被抓列車上癡漢的案子
03/02 09:27, 3F

03/02 09:27, 5年前 , 4F
行政上可以拘束人身的也只有那個我忘記的名詞
03/02 09:27, 4F

03/02 09:38, 5年前 , 5F
關到死幹
03/02 09:38, 5F

03/02 09:42, 5年前 , 6F
中國酒駕立刻行政拘留7天 沒例外
03/02 09:42, 6F

03/02 09:43, 5年前 , 7F
而且費鴻泰大概不知道有可能牴觸憲法第8條吧。
03/02 09:43, 7F

03/02 09:47, 5年前 , 8F
台灣憲法 酒鬼有喝了再上的自由~ 啾咪
03/02 09:47, 8F
文章代碼(AID): #1SUTetL6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SUTetL6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