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資紅眼協商冗長 華航法務經理體力不支流鼻血已回收
※ 引述《shotholisi (七月份好戲上場!!崩崩)》之銘言:
: → tongzhou: 平平是勞方 怎麼總經理這麼不耐操 比機師弱 還領比較多 02/13 12:12
: https://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3208
: 在勞基法規範了,總經理、經理、襄理、協理 都算資方人馬
: 在實務上,有個形式上的判斷標準,如果你在公司法上被登記為經理人,
: 或是被公司章程規定為委任經理人,並和公司簽下委任契約,
: 不論你的職稱是總經理、協理或襄理,都是委任經理人。
: 在法律上來說,屬於「委任經理人」的中高階主管,
: 由於是受公司委任的專業經理人,是代表資方利益負責管理指揮監督者,
: 所以不屬於勞基法所保護的勞工。
這個問題沒有那麼簡單,實務見解並不穩定。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勞上33判決(鴻海的案件,看起來還沒確定)「」內為判決原文:
https://s.yam.com/9brGQ
鴻海公司主張:
「鴻海公司則以:謝冠宏係自94年1月3日起始任職伊公司,且其自101年2月起擔任伊公司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期間,主要負責LED及電子書等產品,其下約有台籍員工約360人,陸籍員工約近2萬人,均受謝冠宏之指揮監督,且謝冠宏對於該事業群人員之進用、獎懲、考績均有同意權,並得將其人事調動、採購簽約用印之權限授權他人代理,另其對於該事業群對外之營運方針及採購,亦具有相當裁量及審核權限,並非機械性提供勞務,平日上班更無需簽到打卡,堪認兩造間並非勞動契約,而係委任關係,自無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適用之餘地。」
結果二審的法院怎麼判呢?
「謝冠宏上、下班雖無需打卡,惟以本件兩造爭訟之起因可知,其請假仍須向鴻海公司人資單位提出差假申請並經總裁批示核可後始得准假;堪認其於相當程度仍須服從鴻海公司權威指示並配合組織運作,顯具有相當人格上之從屬性。又謝冠宏按月領取27萬3000元薪資,以其擔任新綠數事業群主管乙職,不能認為高薪;而其任職期間曾領取鴻海公司股票達28萬7850股乙節,固據鴻海公司提出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影本為憑,然此係鴻海公司依員工分紅制度核發乙節,既為鴻海公司所不爭執,並有員工紅利發放辦法影本足稽,顯係本於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
營之理念所為給付,不能因此認為謝冠宏於經濟上並未從屬於鴻海公司。謝冠宏既在組織、人格及經濟之相當程度上,均具從屬於鴻海公司之性質,則其主張:伊與鴻海公司間應為僱傭而非委任關係等語,應值憑信。鴻海公司抗辯:兩造間乃委任關係,並無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適用云云,自不足採取。」
所以當提到勞基法,請不要刻板印象只想到工廠的工人,也請想想上面這種勞務提供者也有可能被納入勞基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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