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憲兵上廁所沒報備 慘被判刑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無聊麻煩的人生行徑)時間5年前 (2019/02/10 13:22), 5年前編輯推噓1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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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判決書吧, 若看不懂看新聞, 則看下面判決書內容寫什麼。 【裁判字號】 107,軍原易,1 【裁判日期】 1080129 【裁判案由】 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軍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我是貼文看原因,不是貼名字拿來公審) **中間跳過,來看詳細理由; 以下姓名只留姓,名字改為○○,若有誰沒改到,推文跟我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 訊據被告坦承在239 營擔任上士警務士,於106 年9 月15日 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執勤時間為同日上午8 時許至同日晚間8 時許, 其曾於執勤期間上午8 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前之某時, 曾前往戰情室找中士黃○○,並於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返回女官寢室, 於同日上午10時32分許離開女官寢室,返回待命室, 之後復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日下午1 時2 分許返回女官寢室午休, 嗣因同日晚間有聚會,經連長指示,請下一班的待命班班長即中士乙○○提早接替職務, 其暫離機動待命室時,並未向上級長官呈報等情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7703 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 第17頁反面、第33頁反面、第34頁、本院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本院107 年度軍原易字第1 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164 頁至第165 頁), 然矢口否認有何擅離勤務所在地之犯行,辯稱: 其當天上午是接獲黃○○詢問軍醫體檢事宜, 故其前往戰情室處理軍醫體檢的事,之後返回女官寢室上廁所, 再回待命班值班。因待命室未設有女官寢室,所以其中午就返回女官寢室休息, 其離開待命室時,有跟待命班的同事交代去向, 若營區有突發狀況,因其隨身攜帶無線電,且營區內亦設有警鈴, 其仍可透過無線電處理或聽營區警鈴,前往該處處理, 其僅是執著於營部長官的命令始返回業務單位處理業務, 其並沒有故意或擅離待命班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7頁、本院卷二第163 頁至第165 頁), 其辯護人則辯稱: 機動待命班之待命位置雖在待命室,但整個營區都屬於被告的勤務範圍, 被告因急於處理業務而未報備長官即暫離待命室,然此對於被告之指揮調度並無影響。 再者,被告僅係中階軍士官,除了原本的出操、站哨,揹值星外,仍有諸多業務要處理, 被告之情形僅是軍隊之日常,現實中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和事情都向長官報備, 而本案被告並未離開營區, 被告所為應僅構成行政疏失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一)、 被告於案發時係在239 營擔任上士警務士,案發當日係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 執勤時間為同日上午8 時至晚間8 時,其曾於執勤期間上午離開待命室一節, 業據證人趙○○於警詢中證稱: 案發當日其是待命班的副班長,被告是待命班的班長, 其與前一日待命班人員交接完畢後,其有先做基本的打掃及勤務分配, 結束後約30分鐘,被告說她要去業務辦公室處理資料, 如果中間有事,可以打電話請她回來處理, 其於8 時50分許,要去帶哨時,被告有先回來待命班頂替其位置, 待其返回待命班後,被告才又離開 等語(見偵查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綦詳, 復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早上,被告說要回辦公室處理業務,並與其辦理交接,將勤務交接的鑰匙交給其, 其只知道被告是去處理她執掌之業務,被告有說自己在營區內, 若有狀況,要立即通知她回來,其已經忘記被告當時是幾點回來的 等語(見偵查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明確, 為被告所不否認 (見偵查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第33頁反面、第34頁、本院卷一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本院卷二第164 頁至第165 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二)、 又被告曾於執勤期間上午8 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前之某時離開待命室, 前往營區戰情室找中士黃○○討論軍醫體檢之事, 並曾於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32 分許,待在女官寢室, 復於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日下午1時2 分許返回女官寢室一情, 亦據證人即239 營中士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當天大約上午9時或10時許,其前往戰情室找黃○○,其抵達戰情室沒多久, 被告也到戰情室與黃○○討論公務上的事情,其不記得被告待在戰情室多久, 被告當時很急,要趕快處理事情,其在戰情室待了約半個小時, 被告在其離開之前就已經先離開了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反面)明確, 並有被告與中士黃○○之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1 張 (見本院卷一第24頁)可資佐證; 復觀諸239 營女官寢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 (見偵查卷第21頁至第22頁), 被告係於執勤期間上午10時8分許進入女官寢室, 至同日上午10時32分許,步出女官寢室,之後又於同日12時35分許返回女官寢室, 於同日下午1時2分許步出女官寢室等情,亦為被告所不否認 (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 是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 (三)、 再者,被告於執勤期間尚未結束前,提早自機動待命班下哨, 並由106 年9 月15日晚間機動待命班班長即中士乙○○提早接替班長職務一節, 業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被告當天有其他的事情,主官交代要提早先交接, 所以其大約下午4時許前往待命室交接, 被告離開待命室時,應該已經超過下午4點半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頁至第52頁), 復有239 營區女官寢室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 (見偵查卷 第23頁)可資佐證, 且被告所自承(見偵查卷第17頁反面) ,是該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 (四)、 基此,被告確有於執勤期間上午8 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8 分許前之某時, 前往戰情室找中士黃○○討論軍醫體檢事宜,並2 次返回女官寢室 (時間分別為上午10時8 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32分許、 同日中午12時35分至同日下午1 時2 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 (五)、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1.按「營區應設置一分鐘待命班,應全副武裝於機動室或營區適當位置, 隨時保持機動待命,於受命後一分鐘內完成支援處理突發狀況」、 「一分鐘待命班應檢討配置於營區適當位置,不可拘泥於營區大門; 另應配賦機動車輛及無線電,俾利適時支援各哨處置突發狀況」, 此為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章第1007條警衛勤務值勤規定之第4 點、 第1009條衛哨輔助強化措施之第3 點 分別定有明文(見偵查卷第50頁、第53頁); 另一分鐘待命班設置於大門左側,負責福西營區大門「外防突擊內防突變」, 以及協助門禁管制,防制敵滲透襲擾、破壞、侵入及群眾事件或營區內突發變故 及 暴行人員,亦負責福西營區車檢勤務、協助大門哨加強辯證、管制入部洽公車輛, 而待命班班長之任務為遇有任何狀況發生時,主要負責各兵之指揮及管制, 負責指揮機動班,對「外防突擊內防突變」之狀況處理及各哨點相互支援協調 等情,亦有239 營衛哨守則1 份(見偵查卷第24頁)在卷可參。 經查,依證人即239 營營輔導長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一分鐘待命班就是營區的待命班,如遇有緊急狀況,像是大門遭到破壞或有人翻牆, 就要前往處理,待命班與大門守衛性質不同,大門守衛不能離開守衛位置, 但待命班會監看監視器,以理緊急狀況,239 營是在大門右側設置待命室, 機動待命班班長的待命位置主要是在待命室, 但整個營區都是執勤範圍,若有緊急狀況,待命班長會直接到現場處理, 因此待命班長只要得到像是連長、副連長、連輔導長、連士官長等幹部之同意, 攜帶可供聯繫的無線電, 知悉營區狀況,告知副班長去向,並與副班長完成交接後,即可以離開待命室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 以及證人即239 營營長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機動待命班是營區內應變兵力,主要處理營區內的突發狀況,像是火警消防、 營區遭不明人士突入、營區機電設施停電等突發狀況, 執勤範圍應該是整個營區,期間除遇有特殊狀況、定時巡查、用餐或上廁所外, 其他時間應該要待在待命班裡,若需暫時離開機動待命班,應經由報備, 並得到上級長官、值星官或戰情官的同意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7 頁至第152 頁), 可知機動待命班屬營區之應變兵力,執勤人員應配戴無線電, 除遇有突發狀況、定點巡邏、一般用膳、如廁外, 其餘時間原則上應在機動待命室待命,以維營區秩序及安全, 且機動待命班班長除前述理由外,若需暫離機動待命室, 亦應得上級長官同意,並與副班長完成交接後,方得離開。 2.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當時是前往戰情室與中士黃○○討論軍醫體檢之事, 返回女官寢室之目的也僅是如廁、午休,並無擅離勤務云云, 然查: I. 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機動待命室裡設有休息空間,以及男、女廁,機動待命班人員可輪流離開去用餐, 午休時,機動待命班人員就睡在待命室所設置的休息室內, 白天時,女生可以在會客室趴著休息,但不可以返回寢室休息, 晚上時,因應營區性別規定,避免同一空間男女混雜,所以女生可返回寢室休息。 原則上,機動待命班班長、副班長、班兵均應該在機動待命室內待命, 並看監視器處理營區緊急狀況,若機動待命班班長要離開待命班位置, 就應得到連級幹部以上的同意,但此不包括緊急狀況的發生, 營區周遭若有緊急狀況,機動待命班班長可直接去現場處理。 機動待命班班長具有領導權,要命令下面的班兵緊急處理,以經驗上來說, 確實有遇過或聽聞上級長官要求機動待命班班長離開機動待命室去處理某項業務, 但縱使是業務上級要求,也不能算是獲得允許, 仍應該獲得長字輩的領導同意才算獲得允許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4頁至第87頁), 且證人丁○○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機動待命班主要是針對營區的突發狀況,擔任營區的應變兵力, 雖無明文強制規定不可以離開多久,但依規定, 執勤時間除遇有特殊狀況、預定巡察時間、如廁或用餐外, 基本上都要在機動待命班裡執勤,機動待命室內設有男、女廁, 被告若要暫離機動待命班,即應向戰情官或值星官以上的人報告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7 頁至第148 頁、第151 頁及其反面), 以及證人乙○○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機動待命室內設有男、女廁,一般來說,去用膳是不需要告訴主官,但其他情況, 像是需要別人來換班,就需要告知主官,如果是要處理自己承辦的業務而返回業務單位, 也是要告知長官,但通常機動待命班人員是不可以回去從事業務單位的工作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及其反面), 是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可知,機動待命室內確實設有男、女廁, 且執勤期間不得返回業務單位從事業務工作,若要暫時離開,亦需得主官同意, 是被告暫離機動待命室時,雖有告知同為機動待命班副班長趙○○其去向, 然其未告知主官,即前往業務單位處理平日業務,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 所為顯然已違反機動待命班人員機動待命之目的, 亦違反機動待命人員暫離待命室之規定。 II.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是因業務上級要求,返回業務單位處理公務, 被告隨身攜帶無線電供聯繫,且營區亦設有警鈴,被告可憑警鈴位置, 隨時前往處理營區突發狀況,被告並無擅離勤務云云。 惟查,機動待命班應控制於機動待命室或適當位置,隨時保持機動待命狀況, 應於受命後1 分鐘內完成整備,出動執行職務, 且一分鐘待命班為營區指揮官立即可用之應變部隊, 各兵均應全副武裝配步槍與十發實彈,專責處置營區緊急突發狀況, 此為憲兵部隊一分鐘待命兵力任務執行規定對照表中任務執行規定第三點、 國軍警衛勤務教範第一章第1009條衛哨輔助強化措施第1 點 分別定有明文(見偵查卷第25頁、第52頁至第53頁), 而依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待命班人員會觀看監視器以處理緊急狀況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5頁), 可知機動待命班人員主要仍係透過除預定巡察外,亦須觀看監視器畫面, 以協助維護營區整體安全,被告縱隨身配有無線電可供聯繫, 惟具領導權之被告仍應端視營區內之突發狀況,下達指令,指揮班兵前往處理, 並與各哨點人員相互支援,其能否僅憑無線電之聯繫而迅速有效處理危機狀況, 尚非無疑。 再者,機動待命班人員需於受命後之1 分鐘內完成整備, 而依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機動待命室與戰情室距離走路大約3 至5分鐘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4頁), 以及證人趙○○於警詢中證稱: 若要開啟機動待命班之槍櫃,必須要機動待命班班長、副班長都在的情況下方能開啟 等語(見偵查卷第7 頁), 足見機動待命室與戰情室尚有一段距離, 苟營區在被告返回戰情室處理公務之際發生突發狀況, 而需使用機動待命室槍彈時,被告能否迅速返回機動待命室並完成整備, 指揮班兵前往處理,實非無疑; 再者,一分鐘待命班之設置目的本為維護營區安全,自業務單位抽取部分人力, 將該等人力投入,在原有衛兵、哨兵防護下,所為之安全防護輔助機制, 則該等人力於執勤期間自應以此任務為首,被告既於案發日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 即屬擔任警戒職務之人,縱其並未離開營區,然其未報請取得權責長官許可 ,而擅自返回業務單位從事業務行為,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 實質上已危害機動待命班所欲擔負立即處理營區緊急突發狀況之任務, 且使機動待命班原設置目的空洞化,被告所為,實已該當擅離勤務所在地之犯行。 (六)、 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以臻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 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之 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 而僅成立一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又起訴書雖僅認被告係於執勤時間之 上午8 時33分許至同日上午10時32分止,擅離勤務所在地,然被告於 同日中午12時25分許至同日下午1 時2 分許,亦有返回女官寢室之舉,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該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機動待命班班長,未經報請權責長官核准, 於執勤期間前往處理業務事宜,並返回女官寢室如廁、午休, 危及軍令貫徹及營區警戒任務之執行,然審究被告並未離開營區, 且暫離待命班時間非長,斯時尚有機動待命班副班長執行待命任務, 並未發生危及營區安全之實際損害,且坦承客觀事實,僅爭執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 暨衡酌其素行良好,未曾犯罪,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一第4 頁),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育有1 名子女,現服役於己○○○○等一切情狀 (見本院卷二第168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又查被告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見本院卷一第4頁), 其因一時失慮未經報請權責長官核准,自行告知機動待命班副班長後即離開勤務, 致罹刑典,惟被告現為服役軍隊多年之上士,鑑於軍隊培養專業久任人才不易, 被告為偶發之初犯,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 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以本院認前揭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 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1 項、 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5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判決如主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 (衛兵哨兵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前段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戰時犯第 1 項前段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犯第 1 項前段之罪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整理重點: 1. 待命班有女廁 但是 她回寢室上廁所 2. 白天時有規定要休息可在會客室,但是 不准回寢室(除非是晚上) 但是 她有回去,還回去2次(包含回去上廁所1次) 3. 跟同事交代若有事用無線電或警鈴告知,即便知道目前營區狀況 但 並沒有 得到連級幹部以上的同意 4. 稱 執著於營部長官的命令始返回業務單位處理業務 但是 後面證詞有講: 1) 縱使是業務上級要求,也不能算是獲得允許, 仍應該獲得長字輩的領導同意才算獲得允許 2) 要處理自己承辦的業務而返回業務單位,也是要告知長官, 但通常機動待命班人員是不可以回去從事業務單位的工作 結論: 前3點沒照規定走,踩到紅線沒話說, 但第4點無法理解。 說是有營部長官的命令處理業務, 後面兩個證詞間接暗示並沒有允許, 而判決書也沒被告提到是誰下的指令, 這點就無法得知實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46.1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9776132.A.2C6.html

02/10 13:23, 5年前 , 1F
可以講結論嗎
02/10 13:23, 1F

02/10 13:24, 5年前 , 2F
摸魚摸到大白鯊
02/10 13:24, 2F

02/10 13:25, 5年前 , 3F
乾好長 結論呢
02/10 13:25, 3F

02/10 13:26, 5年前 , 4F
睡覺勒 低能兒
02/10 13:26, 4F

02/10 13:26, 5年前 , 5F
太長、沒結論
02/10 13:26, 5F

02/10 13:27, 5年前 , 6F
你直接打結論好嗎 我懶的看
02/10 13:27, 6F

02/10 13:27, 5年前 , 7F
連做事都不會 悲哀
02/10 13:27, 7F

02/10 13:28, 5年前 , 8F
好 活該 沒交接提早離開待命班 下一班還提早頂 中午又
02/10 13:28, 8F

02/10 13:28, 5年前 , 9F
摸回寢室 被銃康不意外
02/10 13:28, 9F

02/10 13:29, 5年前 , 10F
結論 說待命班沒廁所(其實有) 跑回房間上廁所+睡覺+跑文
02/10 13:29, 10F

02/10 13:29, 5年前 , 11F
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02/10 13:29, 11F

02/10 13:30, 5年前 , 12F
看這段就好
02/10 13:30, 12F

02/10 13:33, 5年前 , 13F
女兵趕快出來罷工~~值勤十二小時居然沒人代班!!
02/10 13:33, 13F

02/10 13:33, 5年前 , 14F
媽的智障法條講得文謅謅的以為很高尚膩
02/10 13:33, 14F

02/10 13:33, 5年前 , 15F
講重點
02/10 13:33, 15F

02/10 13:34, 5年前 , 16F
只看完第一行
02/10 13:34, 16F

02/10 13:35, 5年前 , 17F
字太多,0分
02/10 13:35, 17F

02/10 13:43, 5年前 , 18F
戊○○是誰?軍法專家嗎?
02/10 13:43, 18F

02/10 13:44, 5年前 , 19F
複製貼上誰不會 結論勒
02/10 13:44, 19F

02/10 13:45, 5年前 , 20F
壓縮到30字
02/10 13:45, 20F

02/10 13:47, 5年前 , 21F
結論就是倫家四女森
02/10 13:47, 21F
※ 編輯: lingsk (122.118.46.185), 02/10/2019 14:19:38

02/10 13:58, 5年前 , 22F
覺得 有男 女廁所 會客室可趴睡 那大概是 跑回去摸魚
02/10 13:58, 22F

02/10 13:58, 5年前 , 23F
睡覺吧?
02/10 13:58, 23F

02/10 14:00, 5年前 , 24F
結論:被告自己白目
02/10 14:00, 24F

02/10 14:25, 5年前 , 25F
所以就說在軍中這事可大可小,不打勤懶專打不長眼
02/10 14:25, 25F

02/10 15:14, 5年前 , 26F
實彈喔!!是實彈喔
02/10 15:14, 26F

02/10 16:05, 5年前 , 27F
是原住民
02/10 16:05,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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