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事務官經國高考 沈富雄:口譯哥是約聘人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抹茶蜜糖吐司冠軍)時間5年前 (2019/01/15 00:42), 5年前編輯推噓1(14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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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這樣就對啦! : 從一開始外交部就發過新聞稿澄清了 : 趙就是個比照薦任一等秘書敍薪的聘用人員而已 : (聘用一等諮議) : 根本不是9.2帶風向所說的簡任第12職等事務官 根據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http://law.mofa.gov.tw/law_out/LawContent.aspx?id=FL005119#lawmenu 第 7 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 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http://law.mofa.gov.tw/law_out/LawContent.aspx?id=FL005119#lawmenu 第 5 條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簡任 (派) 。 二、副代表,簡任 (派) 。 三、顧問,簡任 (派) 或聘用。 四、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五、副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六、秘書,薦任 (派)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 八、雇員。 懶人包:駐美代表處組長是法定職務,只能派任、不能聘用。 聘用人員不能充任法定主管職位,不適用組織法所定職任、薦任各項名稱 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 那麼請問一位九等諮議,為什麼可以擔任組織法所規定的組長主管職位? 上面講得是法律,下面講體制 駐美代表處的政治組副組長是簡11職等,派一個9等約聘諮議當他上級,合理嗎? 前任政治組組長姜森調回台後是擔任歐洲司長,這就是過去駐美政治組長的資歷 -- GuRuGuRu被警方查獲,公開個資了. 而護航謝長廷、污衊大阪辦事處, 害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的 idcc 到現在還沒有下文..... https://disp.cc/b/163-aOG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215.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7484154.A.A7C.html

01/15 00:43, 5年前 , 1F
又來了 鍵盤大律師
01/15 00:43, 1F

01/15 00:44, 5年前 , 2F
如果有規定,一定要照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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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4, 5年前 , 3F
我對他的錢跟福利沒意見,甚至覺得DPP給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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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4, 5年前 , 4F
是有寫不行嗎? 看不懂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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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4, 5年前 , 5F
我認識一個女生 考外特一直都差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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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4, 5年前 , 6F
DPP表示:天下是我們的 要不然你是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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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4, 5年前 , 7F
她非常努力但很執著堅持 只能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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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5, 5年前 , 8F
看來法律是明文不行約聘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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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01/15 00:45, 5年前 , 9F
全都是老早就解釋過的東西, 又繞一圈回來了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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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5, 5年前 , 10F
dpp要嘛就直接派當駐美代表 要嘛修法 現在這樣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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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5, 5年前 , 11F
只能說 重點是高層不是口譯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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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完全執政,不合法就修法,就算不合法,主管機關也是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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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5, 5年前 , 13F
部分教育、國營外國人可有公職保障,但不能是主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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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6, 5年前 , 14F
部自己,自己說沒事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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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6, 5年前 , 15F
明文組長就是主管人員,又明文主管不能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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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7, 5年前 , 16F
所以就算是外國人也有特別法可任公職,但底線是非主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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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7, 5年前 , 17F
我們要如何培養給年輕人一個有希望的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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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7, 5年前 , 18F
和在一起就是不能聘約聘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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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8, 5年前 , 19F
政務官的缺是明確定義的,不能自己亂製造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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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8, 5年前 , 20F
文章代碼(AID): #1SFBOJp8 到底要跳針多少次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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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8, 5年前 , 21F
yo大,重點是他幹嘛不給趙其他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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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8, 5年前 , 22F
約聘就是不能聘主管,約聘就是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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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9, 5年前 , 23F
一搭一唱搞一串, 半點都不敢提那職稱根本只是加銜XDDD
01/15 00:49, 23F
加銜怎麼可以加一個他不能實際擔任的職位? 那9等趙怡翔到底管不管得到11等的政治組副組長? 管得到違法 管不到這種加銜,也太不尊重原來的副組長了。 要加銜組長,那也是副組長,怎麼會加在比副組長小的人身上

01/15 00:49, 5年前 , 24F
還有最近一個釋憲就是某(轉加拿大籍)醫師公職年資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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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9, 5年前 , 25F
為什麼要給其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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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49, 5年前 , 26F
法律明文就是不能當組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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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0, 5年前 , 27F
就因為是跳針呀~~ 當然不鳥你澄清文只會無限loop
01/15 00:50, 27F

01/15 00:50, 5年前 , 28F
反正到後來公職人事體系都會"計較"這些資歷的,現在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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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0, 5年前 , 29F
繼續無視加銜辦法, 反正就跳針跳針跳針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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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1, 5年前 , 30F
可以給其他主任啊,發言人名稱啊,反正只是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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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1, 5年前 , 31F
若是加銜的話,所以會同時有第二個政治組組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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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2, 5年前 , 32F
組織規程是法律?? 笑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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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法律。

01/15 00:52, 5年前 , 33F
澄清文不看又繼續跳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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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3, 5年前 , 34F
過分點就像說补瑾惠的"閨密"不是正式人員沒有干預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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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4, 5年前 , 35F
如果口譯哥只是掛名,那現在組長這位子還在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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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0:55, 5年前 , 36F
反正 某些人也不打算認錯 反正工作就帶風向 真心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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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7 則推文
還有 9 段內文
01/15 01:20, 5年前 , 84F
事項的法律會定名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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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20, 5年前 , 85F
所以聘用條例是特別法,即使有衝突,新普通法也不得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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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啊大哥 ※ 編輯: newhhj (223.140.215.86), 01/15/2019 01:22:27

01/15 01:23, 5年前 , 86F
違反加銜也講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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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23, 5年前 , 87F
違反升官你在出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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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24, 5年前 , 88F
新普通法不得牴觸舊特別法,意思不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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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勢我只看到b開頭,以為您是belmontc了,抱歉抱歉 ※ 編輯: newhhj (223.140.215.86), 01/15/2019 01:25:30

01/15 01:26, 5年前 , 89F
鍵盤法律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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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26, 5年前 , 90F
別再帶風向了,現在只剩部長支持趙,dpp民代批評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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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32, 5年前 , 91F
帶風向的人說人帶風向還滿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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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33, 5年前 , 92F
還有正元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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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38, 5年前 , 93F
跳針的說人家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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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39, 5年前 , 94F
所謂法律是有廣義跟狹義的解釋方式、法定職位的法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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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39, 5年前 , 95F
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言,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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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外交部頒布的法規命令,上面列的不算是法定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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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39, 5年前 , 97F
不然依原po邏輯駐外代表不就也不能指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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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42, 5年前 , 98F
鍵盤法律王喔?扣打到了沒。該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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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50, 5年前 , 99F
可外交部自己訂的組織規程第5條列的那一堆人員,開放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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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50, 5年前 , 100F
用方式的不是只有顧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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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1:54, 5年前 , 101F
其他不都是聘用條例第7條所講的簡任職或薦任職?
01/15 01:54, 101F

01/15 02:19, 5年前 , 102F
又來了..請問組長是什麼法定主管職?
01/15 02:19, 102F

01/15 02:20, 5年前 , 103F
你自己直接腦補法定職務=法定主管職.去找看看那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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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2:21, 5年前 , 104F
組長=主管職再來說.還有你故意不提第十條居心可議阿.
01/15 02:21, 104F

01/15 02:22, 5年前 , 105F
駐外代表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由外交部視環境需要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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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2:30, 5年前 , 106F
你都會說趙是聘用人員了,怎還會腦補他充任十二職等組長啊
01/15 02:30, 106F

01/15 02:30, 5年前 , 107F
?暈倒
01/15 02:30, 107F

01/15 02:31, 5年前 , 108F
你是從哪得到消息說趙佔了十二職等的組長缺啊?
01/15 02:31, 108F

01/15 02:36, 5年前 , 109F
我從頭到尾都是在討論組長是不是聘用條例第7條第1項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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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2:36, 5年前 , 110F
的職務,不是在討論是不是第2項的法定主管,也不是趙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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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02:36, 5年前 , 111F
有佔主管缺啦
01/15 02:36, 111F

01/15 03:06, 5年前 , 112F
01/15 03:06, 112F

01/15 03:12, 5年前 , 113F
b大,我不是回你啦,我回這篇原po
01/15 03:12, 113F

01/15 06:07, 5年前 , 114F
一些舉一堆法條等根本多餘 這年代就是不可能黑官漂成白官
01/15 06:07, 114F

01/15 06:09, 5年前 , 115F
什麼時代了 腦袋更新一下吧
01/15 06:09, 115F

01/15 07:52, 5年前 , 116F
完全執政一切合法(?)咦!這邊沒修到趕快再來修
01/15 07:52, 116F

01/15 09:39, 5年前 , 117F
這篇才對,一個約聘的站主管缺是一個非常奇怪的事情
01/15 09:39, 117F

01/15 09:40, 5年前 , 118F
什麼都總統指派那大家還考什麼試,就都去拍小英馬屁就好
01/15 09:40, 118F

01/15 18:59, 5年前 , 119F
簡直是執政踐踏文官制度
01/15 18:59, 119F

01/15 20:33, 5年前 , 120F
口譯哥的任用就是違法!誰還理直氣壯說合法,看不懂
01/15 20:33, 120F

01/15 20:33, 5年前 , 121F
中文嗎?
01/15 20:33, 121F
文章代碼(AID): #1SFBlwfy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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