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GuRuGuRu聲明稿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向前轉動的巨輪)時間7年前 (2018/12/29 19:43), 編輯推噓32(37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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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聞製造者以為google查不出真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埔秩 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107.11.26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被移送 人 游旻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 年11月3 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0700194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旻哲不罰。 理 由 一、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本法者,適用本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與刑法第3 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除用語略有不 同外,文義上幾近相同,而就「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社會秩序維護法固未有如 刑法第4 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之規定,惟考量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固非完全相同,然可認均包含 維護公共秩序及確保社會安寧,則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解釋上自得參考刑法第4 條 之規定,是行為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其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均得 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本件移送意旨係認被移送人在日本國大阪關西機場透過網際 網路連結至台大批踢踢實業坊BBS 網站(網址:ptt.cc;下稱批踢踢網站),並於看板上 散佈謠言,而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故被移送人之行為地並 非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應可認定,惟被移送人透過網際網路於批踢踢網站刊登其言論,於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民眾亦均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批踢踢網站閱覽該篇文章,自應認行為 之結果地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本件自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移送要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10時41分許在日本國大阪關西機 場,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批踢踢網站,以帳號「GuRuGuRu」(下稱該帳號)在Japan_Trav el看板上,散佈內容「其於燕子颱風肆虐關西機場時,搭乘中國提供之專車前往大阪,嗣 並聯絡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下稱臺北代表處),詢問是否可提供住宿及交通之協助 ,卻得到臺北代表處不耐煩之回應」之謠言(下稱該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 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 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所謂「散佈」者 ,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 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 ,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 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 四、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 5 款之犯行,無非係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大隊查處報告及所 附該謠言截圖、Rent_apart租屋版截圖、LINE帳號搜尋、入出境紀錄、刑事告發狀及該謠 言全文等為其論據。被移送人則否認有何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 行為,並辯稱:其於107 年8月30日至同年9 月12日有在日本大阪旅遊,其有申請批踢踢 網站之帳號,但是該帳號非其申請,且其並未尋求臺北代表處之協助,該謠言亦非其張貼 散佈;批踢踢網站租屋版之貼文非其所張貼,但內文中所留電話係其持用,可能是他人在 租屋版看到其個人資訊而以該帳號至批踢踢網站轉發出去等語。經查: (一)該帳號之使用者曾於107 年7 月26日於租屋版刊登有租屋需求之文章,內文略為「 承租人性別:男... 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游同學,0000000000(同line ID ),我是台北 大學大四的學生... 」,有租屋版截圖及PTTWeb網頁存檔各1 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 頁至第19頁、第35頁),且該貼文亦未記載係幫他人代為貼文,故勿回該帳號站內信等語 ,且經警以LINE通訊軟體搜尋上揭電話號碼,顯示姓名為游旻哲等情,亦有該查詢截圖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下方),且經本院以GOOGLE搜尋引擎查詢該帳號於批踢踢網 站之其他貼文,該帳號於105 年12月19日時亦曾於台中版刊登內容為「... 母親大人最近 續約想換i7+ ,在埔里中華門市i7+ 要到農歷年後才會到貨... 」之言論,亦有網路搜尋 之資料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足見該帳號之使用者與南投縣埔里鎮具有地緣 關係,佐以被移送人之戶籍地址確繫於南投縣埔里鎮,且北大休運籃球營亦曾於FACEBOOK 上介紹籃球營之教練「游旻哲」,並記載經歷為埔里國中籃球隊JHBL第9 名、台北大學籃 球隊隊長,此亦有FACEBOOK貼文資料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參以被移送人於 警詢時亦自承其於107年8 月30日至同年9 月12日有在日本大阪旅遊等語(見本院卷第7 頁),由前揭資料互為對照觀之,使用該帳號於批踢踢網站散佈該謠言者,應係被移送人 無誤。 (二)又被移送人於批踢踢網站上散佈謠言之事實,固經本院認定如前,惟本件於被移送 人散佈謠言後,是否已有使聽聞者心生畏懼及恐慌部分,被移送人於批踢踢網站所散佈之 該謠言,即其於關西機場係搭中國所提供之專車前往大阪,且其嗣後聯絡臺北代表處表達 希望獲得住宿及交通協助,然為臺北代表處所拒絕等情,於批踢踢網站張貼該謠言後,固 引發使用批踢踢網站民眾之熱烈討論,並由新聞媒體於電視、網路廣為報導,惟對當時人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民眾而言,既未身處日本大阪,該謠言自不足使民眾心生畏懼或恐慌 ,且先不論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射程是否及於在日旅行者,縱然係身處日本大阪之臺灣 民眾,以當時之客觀情狀縱未獲得臺北代表處之協助,至多係等待時間拉長或需自行找尋 飯店住宿之不便而已,亦非生命已遭急迫之威脅,尚難認聽聞者即會因此而心生畏懼或產 生恐慌,且移送機關亦未提出有任何聽聞者,因該謠言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自 難認被移送人之所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而與「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要件不符 ,從而,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因舉證不足,尚 屬不能證明,依上開說明,自應為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221.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6083819.A.F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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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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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篇打了八卦那堆人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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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誤耶 講的這麼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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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用紅的啦 看起來浮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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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法官依據肉搜的結果... 認定是他p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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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直再炒另有其人的根本別有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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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實際上 可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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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是因為要件不符。但到底該信誰才是貼文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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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資訊很久了 今天就是出來澄清有誤 你La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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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據通聯 還有之前有人爆料 外交部說來電的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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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工會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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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發現 法官拿到的資訊也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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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照這樣的標準 法官可能也要關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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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又相信法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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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自以為神的低能兒 跟砍超負荷的比利差不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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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者就一定有打電話到大阪辦事處嗎?什麼智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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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9:49, 7年前 , 19F
目的就是把鄉民拖下水 一個一個上來波道歉文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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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jacklyl 這篇是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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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是以該租屋訊息為主,理論上若是代PO不可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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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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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所以當事人說其不知情的論述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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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 我只想問鄉民有什麼資格和理由私刑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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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佐以其他訊息顯示出的地緣關係,以及出境紀錄,認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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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去日本一次玩十幾天 真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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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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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說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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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有疑問的地方是 事件後又多待了整整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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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記錄不都出來了? 帳號資訊人家也秀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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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是 本來計畫六天行程 因為颱風延長成十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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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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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還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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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啥疑問 當初班機不好搶又貴 日旅版一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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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時間 一樣想買便宜機票吧 多留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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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證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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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延誤是兩到三天 又不是回中國 回台機位沒那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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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時間但是缺錢 臨時多待一天可是筆不小的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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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8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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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行程六天 因颱風再延長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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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逃難的通常是兩到三天就回台灣了 臨時安排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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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7, 7年前 , 150F
路過,如果你是刷信用卡有信用卡保險又加上自己有再另外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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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7, 7年前 , 151F
旅平,那兩家都付是很有可能的啦。但其實G如果當時真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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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7, 7年前 , 152F
在關空,也有上不明車輛,其實法院會讓他成罪的機會就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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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7, 7年前 , 153F
往東機位會比較多 但別想什麼廉價旅館 連北千住都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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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8, 7年前 , 154F
其實若不是發動者政治背景很雄厚,我都懷疑警察跟檢察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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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願意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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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8, 7年前 , 156F
我不要再講保險了 要去玩的人自己去查 去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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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29, 7年前 , 157F
如果有颱風靠近 一定要去買不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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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0, 7年前 , 158F
你的不便險觀念真的很奇怪 保多家的最重要因素是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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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0, 7年前 , 159F
因為每一家的保險 優勢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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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1, 7年前 , 160F
不是每一家都有給餐費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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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1, 7年前 , 161F
法官說是謠言 潘女證據不給出來給游 在這邊po是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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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只有實支實付的 不收副本就是會互卡 效益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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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呆三天改多呆六天 怪在哪裡? 為了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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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重點啦 他們也有出示香草航空取消班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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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訂位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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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5, 7年前 , 166F
台灣恐龍法官很少逆?! 不意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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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8, 7年前 , 167F
今天沒扣打而已 好笑 那判決扯一堆游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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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偏偏就是沒證據證明游跟帳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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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9, 7年前 , 169F
然後你們就直接解釋游=帳號 好像字多就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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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39, 7年前 , 170F
日本膠囊旅館 網咖 青年旅館住一週沒啥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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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40, 7年前 , 171F
不會想一下?借帳號是常有的事 這判決只看租屋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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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41, 7年前 , 172F
然後你們舔得很開心?這判決只看一篇文章就斷定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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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43, 7年前 , 173F
故意栽贓的啦 他只是少寫一句代PO而已 就整個硬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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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51, 7年前 , 174F
咦...這篇推文討論全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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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51, 7年前 , 175F
日本很多年輕人是貧窮旅行啊 真的很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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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54, 7年前 , 176F
就兩人共用帳號啊!這麼簡單還一堆人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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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1:04, 7年前 , 177F
高調啦
12/29 21:04, 177F

12/29 21:24, 7年前 , 178F
Guru有夠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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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1:25, 7年前 , 179F
認真翻判決書得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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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1:26, 7年前 , 180F
主要目的就是游同學想洗白啦,二十幾歲人生就黑掉,幫QQ
12/29 21:26, 180F

12/29 21:28, 7年前 , 181F
一個人擔下所有的責任,真是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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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1:57, 7年前 , 182F
原來是兩個埔里人
12/29 21:57, 182F

12/29 22:20, 7年前 , 183F
法庭上不說來這說現在這樣是?事件發生後有"幫忙"澄清嗎?
12/29 22:20, 183F

12/29 22:21, 7年前 , 184F
到現在說才說對不起讓人感到噁心!
12/29 22:21, 184F

12/30 01:28, 7年前 , 185F
就共用帳號 出事才說帳號不是他的 還可以護航歐
12/30 01:28, 185F

12/30 01:30, 7年前 , 186F
第一段紅字是"移送要旨"不是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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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11:05, 7年前 , 187F
還說沒造謠的 是低能484
12/30 11:05, 1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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