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撿到鄰居鑰匙…7旬翁闖屋欲性侵少女 結果讓人怒了已回收
※ 引述《newhander (新警察)》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東森
: 2.完整新聞標題:
: 撿到鄰居鑰匙…7旬翁闖屋欲性侵少女 結果讓人怒了
: 3.完整新聞內文:
: 只因為不小心弄丟鑰匙,竟然差點害家人遭到性侵!新北市一名女子在公寓樓梯間遺失住家
: 鑰匙,被住在對門的一名70歲老翁拾獲,沒想到這名老翁卻趁著深夜拿鑰匙開門闖進屋內,
: 看到有名少女正在熟睡,竟然企圖性侵,被發現後還毆打少女,幸好當時被害少女的姊姊正
: 好返家,和叔叔一同制止才沒讓他性侵得逞。
: ▼(圖/東森新聞)
: 東森新聞記者李家名:「每個人或許都曾經發生過掉鑰匙的這種經驗,但是要小心掉鑰匙這
: 種小事,很有可能會讓自己惹禍上身。」
: 今年5月份一名女子就是因為在公寓樓梯間掉了鑰匙,沒想到卻遭人拾獲,一個月後,這名
: 撿到鑰匙的老翁,竟然就利用這把鑰匙,趁著半夜潛入住家,甚至想要性侵少女。
: ▼(圖/東森新聞)
: 事後查明這個嫌犯竟然就是對門的鄰居,事發當時凌晨2點鐘,被害少女正在房間內睡覺,
: 嫌犯利用鑰匙靜悄悄進到屋內,接著就對少女上下其手,甚至還強脫她的褲子,過程中少女
: 驚醒試圖反抗,但是嫌犯怕被認出來,竟然用棉被蓋住她的頭,不斷出拳毆打,幸好當時被
: 害少女的姊姊剛好回家,看到這個狀況立即上前制止,想要拉開嫌犯,但是卻遭到嫌犯出拳
: 反擊,由於發出的巨大聲響,吵醒隔壁的少女叔叔,也立刻上前協助,擋住家裡出口,並且
: 和姊姊聯手壓制立即報警,過程中也導致3個人都被打傷。
: ▼(圖/東森新聞)
: 東森新聞記者李家名:「案件進入到一審,因為法院認定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這名嫌犯有想
: 要性侵女子的意圖,因此只判處他10個月有期徒刑。」
在八卦版要比仇女更大的靶,大概就是仇司法官了吧?
: ▼(圖/東森新聞)
: ▼(圖/東森新聞)
: 涉案的老翁侵占撿到的鑰匙,甚至利用它私闖民宅,性侵未遂,法院卻只輕判他10個月徒刑
: ,反觀被害少女遭到看著她長大的對門鄰居,強制猥褻,恐怕也在小小的心靈,留下永遠的
: 陰影。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goo.gl/BPMa4C
: 5.備註:
: 八卦仇女廢物:台男闖到家裡脫少女褲子還毆打被害人,
: 法院也認為性侵意圖不明確,台女誣告啦,
: 叭叭叭。
起手式,先附上案號及連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 https://tinyurl.com/ycb3estx
這次法官明明已經把所有的事實跟刑罰都做成表格了,
記者還可以報成「只判10個月」?
看一下判決書怎麼寫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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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欄 │
├──┼───────────┼───────────────┤
│ 1 │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
│ │ │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股,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乙○○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乙○○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
│ │ │壹年。 │
├──┼───────────┼───────────────┤
│ 4 │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 │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白話版:
這次被告的刑罰是
1.撿鄰居鑰匙不還→罰金8,000元
2.闖進鄰居家(宣告刑:5個月) + 4.打傷被害少女及其叔叔(宣告刑:6個月)
+ 考量被告的背景(國中肄業、無業、獨居)→定執行刑:10個月
3.趁被害少女熟睡撫摸→1年 (記者無視?)
小結:
本案法院判決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另外處罰金8,000元。
「只判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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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大家關心的「性侵害未遂」問題,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三)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再基於違反A女意願而為性交之犯意,一面將A女所著褲子扯
掉,同時脫下自己外褲、內褲,正欲為性行為時,適B女返回房內,察覺上情,立
即將被告拉離而未遂,故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 221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強制性
交未遂罪。...『公訴意旨所載強制性交未遂犯行,僅有證人B女之證述,尚乏其他
積極事證可資補強佐證』,...。
白話:
1. 檢察官只憑B女(被害少女的姊姊)的證詞就起訴強制性交未遂,沒有其他證據。
2. B女只說看到A女(被害少女)下身赤裸,犯人褲子拉鏈沒關。
到這裡為止,
法院可認定的事實也頂多是「脫下褲子」,還在猥褻的範圍,
無法證明到「準備性器官接合」的程度。
結論:鍵盤法官真的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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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5.123.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5961777.A.8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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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的用語是「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可能是在這邊考量到一個無業獨居老人,教育程度又不高,
本來就屬於社會結構中比較弱勢的族群。
而且要支持犯罪,甚至可以在刑度上調整到不用坐牢。
法官在乘機猥褻上面直接判一年,也不另定執行刑,
態度很明顯是「沒得商量,進去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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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對被害人的傷害還在「相對前期」的階段,不曉得二位覺得要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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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犯人是個70歲的老人,不要一直用正常年輕人的思考。
如果只是打OO的話,還是在猥褻範圍,法律上的模糊地帶叫做罪疑唯輕。
不要覺得這是在幫壞人,這個原則也救了很多「越想越不對勁」的可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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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想跟能不能是兩回事,
這次的證據只到「脫褲子」,
法院也認定這樣的事實程度是「乘機猥褻」。
如果要證明到「性侵害未遂」,還要有其他的證據。
※ 編輯: tentaikanso (59.125.123.110), 12/28/2018 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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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教育程度高的人有時更容易獲得減刑。
以大學生來說,
不少法官都是抱持著「培養高知識份子不容易」的心態,
很多都會給予緩刑(免關,期滿就沒事)。
如果在判決書中看到: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犯後坦認犯行,事後亦深表悔悟BALABALA」
就曉得法院要輕輕放下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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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其他證據下,這個就叫臆測,跟越想越不對勁有八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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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證人B女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晚伊拉開被告後,『當時告
訴人A女下半身係赤祼的,內、外褲置於旁邊』,『被告褲子拉鍊亦未拉上』,被告當
時正欲性侵 A女等語(參見107年度偵字第14632號卷第35至36頁)」
給你參考。
※ 編輯: tentaikanso (59.125.123.110), 12/28/2018 1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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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這個詞,可能要麻煩在座有沒有國文老師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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