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立委的公民投票法修正提案已回收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雖然應該明天才會報
: 不過看法案有先出現在立法院的網站就來先睹為快
: https://goo.gl/JiTzCD
: 公民投票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 施義芳
: 第六條之一
: 每年八月第四個星期六為法定公投日,當年度須辦理之公投案統一於本日舉行。
: 公投日為國定假日。
: https://goo.gl/RyfDTf
: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 蘇巧慧、陳賴素美
: 第一條 新增
: 公民投票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廢話一句,有沒有違憲還是只有大法官說了算。
違憲的公投過了也沒用。
: 第八條 新增
: 提案人不得為同日舉行投票之公職人員候選人。
見鬼了,提案的時候根本不確定哪天會舉行公投好嗎?
無腦提案
: 第九條、第十二條 新增
: 填具基本資料,並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增加聯署難度,我沒意見啦
不知道當初一直想降門檻的左膠怎麼想
: 第十條 新增
: 三、提案人未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政機關刪除條件)
: 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提案人數十分之一者,該提案應逕予駁回。
: 第十三條 新增
: 三、提案人未貼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政機關刪除條件)
: 但戶政機關刪除人數超過一萬五千人或連署人數百分之五以上者,主管機關應為公民投票
: 案不成立之公告。
不知道會不會流行灌對方假聯署???
: 第二十三條 修訂
: 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六個月後,始得舉行公民投票。
: 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 同場加映
: https://goo.gl/QughnB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提案 蘇巧慧
: 這明天一定會有新聞
: 節錄
: 第十七條 (不在籍投票)
: 第二十四條 (刪除參選年齡限制)
: 除了總統、副總統,23歲就都可以選
: 第二十九條 (沒參加公辦辯論和政見發表當選無效)
: 第四十六條 [立委(全)、直轄市長(議員)、縣市長(議員)強制參加政見發表]
: 這兩條要一起看
: 第四十條 (刪除競選、罷免活動期限)
: 第五十七條
: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所有投票所及投票人投票完畢後,始得進行開票,開票時應當眾
: 唱名。
把本來沒寫清楚的寫清楚,沒問題
: 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選舉賭盤)
: 意圖營利,以公職人員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 下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罰金。
罰賭盤,其實本來就有罰啦
: 選後大修公民投票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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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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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也是可以被宣告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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