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誰摔死了李新 (發錢)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ejrq5785 (ejrq5785)時間5年前 (2018/12/04 00:21)推噓634(648推 14噓 82→)留言744則, 667人參與討論串1/4 (看更多)
每5推100P,總共發2萬P ,看完在推,不要盲目推
因為很多人覺得討論太少,但是又沒有人願意發錢,那我來發
相關討論實在太少了,此事事涉一個20幾年資歷的民選議員,有可能是被政黨、國家機器
迫害的事件,不能說與公眾利益無關。
由於這件事情真的有點複雜,所以有點長。
最早在今年9/28PTT公布之後,由於案情實在太有趣,其中又牽涉民法善意第三人保護、
當鋪業法、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刑事偽造文書、詐欺等問題,所以跟幾個朋友開了小組討
論,認真研究案情還有裡面的法律知識。
以下是小組討論都是小組討論挖到的資料,全部來自於不同的媒體、當事人接受媒體的採
訪,以及法院公開判決書,經組員討論決定公開。
主要主角
沈家民(後改名沈昊諺):始作俑者,已因詐欺多人二審判5年多,今年已經入獄服刑中。
嚴嘉慧:珠寶商(調停者:羅淑蕾)
郭新政:李新前女友(調停者:李新)
訴訟的部分
一、原因珠寶案件
原因事件發生在2014年3~5月,這部分的官司,刑事已經確定,民事今年4月一審出來,目
前郭方上訴中。
目前刑事判決結果:(都有罪已確定XD)
沈昊諺犯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郭新政、潘仲達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郭新政處有期
徒刑4月、潘仲達處有期徒刑3月
嚴嘉慧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田金蓮、嚴嘉慧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拘役肆拾日
目前民事判決結果(一審2018/4宣判,目前上訴中)
被告沈昊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29元
被告郭新政、潘仲達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97萬元
二、影片事件(現在進行中)
這部份如果影片內容不實可能會有刑法309.310誹謗罪相關的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237條,民法§197條的時效規定,雙方刑事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民
事侵權行為2年,這個現在還不知道結果,因為是進行式。
三、郭新政控告羅淑蕾等人偽造證據(現在進行中)
關於本案珠寶案的判決書
https://goo.gl/oth8Xv
這是我們小組討論裡面畫的重點,注意有一些地方是備註,不是原始判決內容,如果用電
腦版請打開大綱部分,相關重點已經都有畫好了,不過其實畫得有點亂七八糟,請見諒XD
,看完大概可以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相關爭點滿多的,關於「誰是貨主啦」、「是否有典當啦」、「台支本票真偽」等等
判決書都有清楚交代,本文就不再贅述了,本文就只討論幾個我比較想點出的問題,然後
「當鋪的確是有搞頭的生意」
首先先介紹甚麼是「流抵契約」
白話一點大概就是,有人跟你借錢,並提出擔保品(物上保證),只要他屆期沒有還錢,你
就可以取得擔保品所有權的契約,假設有人只跟你借10萬,卻拿50萬的擔保品放在你那邊
,最後屆期未清償,你可以取得價值50萬擔保品的所有權。換句話說就是「小吃大」,通
常這種情況,債權人(把錢借出去的人),都會希望你不要還錢,因為這樣我賺更大。
不過這種行為在私人之間是不允許的,法律不允許這種「小吃大」的情況
民法873-1II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這是「抵押權」的部分,而「質權」有準用規定
民法§893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873條之1之
規定
「當鋪」的例外規定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
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889條至第895條、第899條、第899條之1之規定
白話文:私人之間不允許「小吃大」,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是「當鋪」就可以小吃大
這也是當舖業為什麼可以賣流當品、權利車等等的原因
原則:873-1,質權準用規定893→例外規定§899-2排除893等於排除873-1
為什麼私人不行,因為怕有錢人利用這種「小錢滾大錢」、「小吃大」還受保護對債務人
不公平,那為什麼當鋪可以,依據謝在全老師的物權教科書,因為當鋪是政府特許行業,
當舖的存在有助於一般社會小額資金的周轉,因此認為這是給當鋪的合法利潤。
再來就本案這種牽扯到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私人之間的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民法804,886還有948以下等
§886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
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948I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
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949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
占有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當鋪業法§26的特別規定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
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
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可以看得出來當鋪業法關於善意第三人保護的要件比民法948,949,950都還要寬鬆,而且
又允許「小吃大」的「流抵契約」
這有可能是為什麼有一些人遇到來路不名的東西,想要「處理」會去找「當鋪」的原因
因為「當鋪」在民法上就是特別受保障。
喔對了,當鋪業可以收的利息也比私人之間的高喔,
當鋪業法§11II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
私人之間的借貸利率,依民法§20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大家應該看得出來開當舖的好處多多惹吧
再回頭過來看本案
2014/3/25 沈家民跟郭新政的合約內容(依判決書)
本人於103年3月25日質押珠寶價值6647萬元整等值,並承諾於兩個月內分批贖回並支付月
息8%,以此為憑。
屆期未贖回珠寶歸郭新政小姐所有並支付保管費10,635,200元。」及簽發面額66,470,000
元、票號為CH0000000、到期日為103年5月24日之本票乙紙予被告郭新政
這個契約是一個金錢借貸契約,並附有物上保證的契約
以價值2E多的珠寶,來擔保6千多萬的債務
依照這個契約
假設沈家民有按時「繳利息」,則郭新政可以每1個月取得531萬的利息
假設沈家民不清償債務,則郭新政可以取得2E珠寶所有權
「並且」還要另外支付郭新政1063萬。
有了前面的簡介之後大家大概知道在幹嘛了吧?
值得一提的是,一開始把「沈家民」介紹給「郭新政」的「林松茂」
也從中賺了一筆。
林松茂當中間人,把「郭新政」介紹給「沈家民」去解決資金問題
↑
這件事情,林松茂還要求沈家民簽了631萬的本票當「介紹費」
原始判決:https://goo.gl/FodKr4
原告主張:
原告遂經由被告介紹,向訴外人郭新政商借6647萬元以向大千當鋪贖回珠寶,被告遂向原
告要求631 萬7600元仲介費,原告因年輕不懂,故簽發如附表所示之3 張本票
而林松茂跟郭新政的關係,可從兩則判決得到答案
第一就是珠寶本案一的一審判決 https://goo.gl/6tFCCL
「被告郭新政之辯護人辯護稱:郭新政與林松茂曾為男女朋友關係」
另外一個判決就是跟本案無關的「名床案」https://goo.gl/xnXQtc
「至證人林松茂雖到庭證稱:伊於101 年間曾陪同原告至被告公司選購床組,被告法定代
理人說量身訂製獨一無二的」
林松茂
擁「女神」炫富說好賺 誘投資黃金吸金50億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17491
金條釣現金!奇異恩典狠撈10億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922000440-260106
2年吸60億 天金集團7人收押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923000469-260106
題外話:天金集團的主謀,已經500萬元交保然後好像跑路了,保人的五百萬已經被沒入
https://goo.gl/2E4D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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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資料大概都有客觀的資料可以查證、以下除了客觀資料以外還有我個人的一些疑問
李新的死因?
我覺得大家不彷想像一下,今天假如你是一個擁有從政二十幾年的資歷的民選、首都市議
員,而且還一度要問要挑戰國民黨黨主席的位置,那你今天真的遇到甚麼「黑暗勢力」要
壓迫你,你會怎麼做呢?
李新是一個很愛國民黨的人大家都知道,所以有可能為了「黨內和諧」而不願把事情公開
,這樣解釋也很合理,但是如果依照「影片」所說,事情發展到後面有人要「對他們不利
,而且要郭出國」,事情已經到達這種危及自身安危,自己心愛的人的地步,這個時候還
是愛黨情節高於一切嗎?這樣是否合理?
而最終的解決方法是「自殺」,而不是利用自己的政治資源跟「黑暗勢力」妥協,李新生
前就有一種大俠、大砲的風範,我實在覺得像他這樣的人,不可能懦弱到用自殺解決問題
,而且他也無法保護自己所愛的人。現在不就留郭一個人在跟惡勢力奮戰?
如果這樣因此自殺,那總會留下遺書,希望家人或者有人替他們把這件事情接漏,否則自
己不是死的不明不白?
這個是當初墜樓當天,檢察官去現場勘驗的說明片段
https://goo.gl/rr3SKB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如果李新的死有疑點,至今檢察官也已經「偵查」超過1年多。
在看看他死掉當時他身邊的人是怎麼說的吧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 陳永德
https://youtu.be/lA5hZxd99CY?t=69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 鍾小平
https://youtu.be/Hkt5rMmRGhU?t=169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 王鴻薇
https://youtu.be/Hkt5rMmRGhU?t=72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 戴錫欽
https://youtu.be/lAmSGMYkzwQ?t=74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 汪志冰
https://youtu.be/dETn-yqgv_0?t=15
顯見這些人都不覺得李新是被害死,而是出於意外,或者憂鬱症自殺。
另外一個重大的疑點就是「郭新政」到底跟「李新」有沒有分手呢?
這段是wiki的紀載
「2018年李新女友郭新政出面表示,指李新的死因與感情無關,她澄清:「我們從來沒有
分手,新哥怎麼摔死的?」
但是在李新2017年墜樓當時,身邊的人報導是這樣說的
(東森)北市議員李新墜樓死 前妻嚇癱軟、姊痛哭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gXQdjI_6oU
假設李新當時還跟郭在一起,那為什麼他自殺的地點是前妻家?
(中視)斬30年婚姻 李新交往郭新政 傳7月"被分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oKrqQ5H5dk
(東森)李新兩段情 30年夫妻情與強勢女友郭新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_PwDitMqxQ
(三立)李新、郭新政分手 鍾小平:個性不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UOOSxivZ-k
(中天)中天新聞 李新告別式 馬吳致哀、女友郭新政未現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S1Z0VRltzY
以下是wiki的紀載 https://goo.gl/MXE3ux
另一位議會同事戴錫欽受訪時表示,李新情變也發生兩個月了,如果要自害,不必等到現
在,可能是服用安眠藥之後夢遊,導致墜樓意外。
李新辦公室表示,李新並非因感情、財務等原因身亡,而是因為問政操勞,導致嚴重失眠
,才走向絕路,外界傳言皆屬憑空臆測
顯見目前這一點是有疑問的,因為不可能「有人跟一個人分手了,但是又沒有分手。」
最後一點就是李新之子李柏毅
李柏毅絕對不是不孝子!!
因為李新死後,曾經有一則新聞
已故市議員李新被辱「短命」 兒將提告
https://goo.gl/t9CA1S
李新疑遭暗諷「短命」 李柏毅揚言告體總
https://youtu.be/edPVdNhuS2U?t=28
李新的爸爸被北市體總嘲諷「短命」,李柏毅開記者會,氣到要提告。
現在再把整件事一起看,假設只是「嘲諷」,李柏毅就可以大動作開記者揚言要提告,那
被「害死」怎麼可能到現在還悶不吭聲啊?有網友說可能是「王子復仇記」好像也是有這
種可能?
但是有必要做到9/28,郭的影片出爐,他隔天9/29就出來撇清關係嗎?這合理嗎?
李新女友郭新政與羅淑蕾互告 李柏毅:與我完全無關
https://goo.gl/vzYQTF
因為李柏毅從去年父親墜樓到今年競選,也是擁有很多上媒體的機會,現在又當選議員(
該區第二該票)他絕對有事情把這件事情接漏,不太可能一直悶不可能,當然這段話的前
提是「李新真的是被害死的」
李新去世1個月10/4媒體去採訪李柏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yrhW-HqGKg&feature=youtu.be&t=98
李新去世3個月李柏毅跟戴錫欽一起上黃光芹的節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LlIN9CMGx4&t=201s
李柏毅今年3月上網路媒體「八方聊天室」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GcDEPqByac
李柏毅今年5月媒體採訪民調第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RFyHr6bmtQ
李柏毅跟馬英九丁守中連勝文同台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94478
雙北一家親!侯友宜跨區輔選李柏毅 支持者狂喊市長好
https://goo.gl/kEZu1L
假設「李新真的是被害死的」,我想替郭新政跟李柏毅喊話:「柏毅,爸爸是被害死的,
你旁邊那位新任新北市長,他以前是警政署長,他認識很多警察叔叔喔,趕快把資料交給
他們,替老爸伸冤。」
https://imgur.com/b4c91tw
以上資料都是網路上公開資訊,ejrq5785已盡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查證義務了,目的只是希
望對此事有興趣的網友對此事獲得平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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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決不是絕對我相信,但是本案看起來沒有甚麼太大的問題,判決書裡面寫得很詳細
而且這案子檢察官起訴郭是刑法§339詐欺取財罪,最重可以判到5年。
但是最後郭只有被判偽造文書,4個月,還可易科罰金
而且我文中有提到嚴他自己也被判了兩個罪§309公然侮辱跟305條恐嚇罪
還有假扣押的裁定中郭也有贏啊(再抗告成功)
整個訴訟下來雙方都是受有罪判決,沒有一方全部無罪、有罪啊
假設真的要介入司法了話,我想結果應該是郭詐欺取財會成立,然後嚴也應該要都無罪
然後真的也要超額扣押才對,問題是這些都沒有啊.....
※ 編輯: ejrq5785 (218.173.165.181), 12/14/2018 15: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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