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願賠?落跑山友連夜搬家、電表全停已回收
※ 引述《arstine (阿毛爸)》之銘言:
: 葉姓登山客要賠的依據是啥啊?他既沒有爬黑山也沒犯法,消防局打算用啥理由求償...請問各位廣大的鄉民幫小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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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請先看這篇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769/3373382
落跑山友違反登山自治條例 南投縣首張開罰13萬
2018-09-19 08:29聯合報 記者張家樂╱即時報導
彰化縣葉姓山友1日攀登南三段受傷求援,7名消防員上山搜尋,14日尋獲後,
葉姓山友隔天落跑。昨天葉妻又向消防局求救,空勤總隊今天上午把葉男吊掛救
出,葉男腰部受傷,送醫已無礙。南投縣消防局開出第一張罰單,依違反南投縣
登山活動自治活動開罰13萬元。
葉姓山友違反「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進入特殊
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路線和範圍。沒有按照登山計畫攀爬。又獨
攀,葉男本身就是領隊,必要要有救護執照。葉男未依規定保險,三則併罰,共
罰十三萬元。並求償帶升機的飛航救援花費。
葉男獨攀求救後,直升機先二趟載運消防員上山,陸空合作搜尋。再飛出吊掛
高山症的消防員下山,昨天載回七名受盡風寒的消防員撤回。今天上午空中救援
。為了葉男獨攀登南三段,動用五趟直升機救援。這些救援費用都要向葉姓山友
求償。
照片說明:
1.葉姓山友違反登山自治條例,南投縣開罰第一張。圖/消防局提供
2.葉姓山友違反登山自治條例,南投縣開罰第一張。記者張家樂/攝影
B.新聞第2段有說明他的犯行;
但是斷句很糟糕、標點符號明顯亂用,以致難以一眼看出是哪三項。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從第二張照片直接看出一項,並推出另兩項可能為何。
1/那張照片提到該文違反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2款;
那款的內容是:
第四條
進入本縣公告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 進入特殊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登山活動路
線或範圍。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不在此
限。
由此可知,縣府認定他去的是「特殊管制山域」,
因此原則上必須依據登山計畫走、不可改變路線或範圍。
2/新聞另外提到:
又獨攀,葉男本身就是領隊,必要要有救護執照。葉男未依規定保險…
由此推測,這是說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2項;
那兩項的內容是:
第六條
Ⅰ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者,應由領隊帶領之,並依登山路線難
易度,由領隊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最低保險金額由本府另
行公告。
Ⅱ前項領隊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
技術員證照。
也就是說,他既然是獨攀特殊管制山域,
那他自己就是領隊,不但要幫自己辦保險,
他自己也要有基本救命術(BLS)或初級救護技術員(EMT-1)的資格。
縣府認定他沒有保險、也沒有合格的急救能力證明文件,當然可以開罰。
C.縣府向他求償的依據就是第14條第3項。第1、3項規定:
第十四條
Ⅰ於特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
以書面命其負擔。
…
Ⅲ負擔搜救所須費用以投保之登山綜合保險核定之搜救費用為上限。但違反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可歸責於
當事者,由當事者全額負擔前項規定之費用。
所以從新聞內容來看,縣府認為他的行為適用第14條第3項但書規定,
而可以要求他全額負擔搜救所需費用。
D.最後,請容我問一句:你是太久沒看新聞了嗎?怎會lag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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