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已回收
個人比較贊成二審判決吧!只要被辱罵的網路虛擬帳號ID無法連結、識別到現實中的特定
人,那就應該無罪。除非網友們或者id主人現實中親朋好友們,知道這個id在現實生活中
是誰在使用,才會對現實中的特定人名譽權造成侵害,才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跟正當性。
當然現實連結性必須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囉!以下是支持二審判決的理由
ㄧ、侮辱虛擬帳號不會損害到你現實生活中的名譽,你在現實生活中的社會形象地位不會
有什麼影響,所以沒必要大動干戈用刑罰處理,只要透過社群網站使用規範、版規處理即
可,例如罰水桶、禁用id、警告
二、避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現在台灣司法現狀是人力很不足、案件量過多,要是一切辱罵網路虛擬帳號的行為都可以
成罪,並且這些案件湧入地檢署、法院 ,那必然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案件量負擔,瓜分掉
有限的司法資源。結果就是司法變得更沒有效率、判決品質因為工作負擔過重而降低....
..
為何不把資源、時間用在更重大的案件處理上?畢竟量多品質、效率自然跟著降低。
三、避免以刑逼民的氾濫現象
四、刑罰最後手段性:
刑罰留下的前科紀錄,往往會對一個人日後求職工作、出國留學、求偶、社會人際交往造
成不利影響!等於把一個人標籤化、烙印化,實在沒必要輕易動用刑罰去處理人民的紛爭
!甚至這些標籤化造成的求職不易、人際疏離,反而有可能成為下一次犯罪的成因跟導火
線......所以法學上有所謂的刑罰最後手段性,這也是憲法人權保障比例原則的價值吧!
如
果能透過其他方式處理、解決問題,那就不必大費周章用刑罰。因此,二審判決對於公然
侮辱罪的解釋,比較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吧!
五、對於ㄧ、二審法律見解不同的問題,只能說,只要法律有解釋空間,縱使在歐美日韓
,這些網友眼中的先進國家,也常常發生對同一件事,抱持不同法律見解的現象!國外法
律實務ㄧ、二審看法不同也是家常便飯,不是台灣特有的現象啦......而且司法改革也有
朝
向盡量將重大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的方向去努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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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 1F
118.233.32.250 07/29 12:27
沒錢啊QQ
推 kaibaemon: 好像沒幾個先進國家把公然侮辱放
在刑法 111.246.137.73 07/29 12:28
所以有蠻多人在討論公然侮辱除罪化,但爭議還很大
推
07/29 12:29,
5年前
, 2F
07/29 12:29, 2F
※ 編輯: bluesea620 (27.147.20.127), 07/29/2018 12:32:11
※ 編輯: bluesea620 (27.147.20.127), 07/29/2018 12: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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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2:47,
5年前
, 3F
07/29 12:4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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