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葉毓蘭:第一次向『襲警者』致敬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kuma)時間7年前 (2018/07/20 15:31), 編輯推噓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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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錢?)》之銘言: : 標題: Re: [FB] 葉毓蘭:第一次向『襲警者』致敬 : 時間: Fri Jul 20 14:56:41 2018 : : : : 拆遷款領了 程序跑完了 : : : 這個案子 藍營到底在吵甚麼 : : 依法行政就好了 : : : → keirto: 但這案子還在行政訴訟中.... 42.73.201.247 07/20 14:57 : → spzper: 還沒跑完,你就口頭說可以拆了,好棒棒 118.170.51.164 07/20 14:59 : : 3.2億都發放了 也都被領走了 : 打行政訴訟的說法是? 這案子還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訟中 不同意戶提告內政部,因徵收的是屏東縣政府 所以高雄高院剛於107年5月8日裁定 將屏東縣政府由參加人改列獨立訴訟的原告 因此,這案子的法律程序還沒走完, 還要護航潘孟安嗎? 參見以下高雄高院裁定全文 裁判字號】 107,訴,25 【裁判日期】 1070508 【裁判案由】 土地徵收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楊宗原  徐明山  徐榮山  徐盧緣仔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程珍惠  黃信閔 參 加 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屏東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5月9日台內地字第106 0416697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屏東縣政府為辦理「屏 東市公勇路拓寬工程」而就含原告所○○○○○縣○○市○ 街段00○00○00○00○號等土地所為之申請徵收案,而循序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屏東縣 政府為需用土地人,本件關於撤銷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 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08.103.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2071868.A.18C.html

07/20 15:32, 7年前 , 1F
DPP94法律 下去領500ㄌ KMT黨工
07/20 15:32, 1F

07/20 15:32, 7年前 , 2F
就是違法
07/20 15:32, 2F

07/20 15:33, 7年前 , 3F
訴訟是人民的權利和這次拆除合法性關係?
07/20 15:33, 3F

07/20 15:41, 7年前 , 4F
a
07/20 15:41, 4F

07/20 15:54, 7年前 , 5F
所以訴訟中同意戶也不能拆?
07/20 15:54, 5F

07/20 16:20, 7年前 , 6F
真的是 垃圾不分藍綠...
07/20 16:20,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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