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王威中指出侯友宜記者會6大謊言已回收
FB卦點說明:
下午侯探長的記者會我是沒聽出什麼新東西
侯辦的戰力實在不太行
八點聲明又被王威中吐嘈囉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405865499594780/posts/955630234618301/
FB內容:
侯友宜今天開記者會,想澄清自己有沒有逃漏稅。
但是他的八大聲明,卻完全沒提到關鍵的繳稅問題,反而越講破綻越多,不僅把他過去、
現在的說法逐一比對之後,發現謊言好多,更致命的是,侯友宜今天的說法等於承認任美
鈴沒繳土地租賃所得稅,也就是自己承認逃漏稅。
我整理了侯友宜幾大謊言,讓大家參考。
不想看文字的朋友,也可以直接看簡單版的影片。
https://youtu.be/Mw7ArkwW5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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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友宜記者會的謊言:
#謊言1,有叫邱敬斌去關說嗎?侯友宜說從來沒叫任何人關說。
但是我們已經從官員備忘錄證實,邱敬斌是受去營建署跟台北市政府討論公安申報等級想
要從H1降為H2的事情。
有權提出變更公安申報的人,只有那棟房子的所有權人又昱公司,邱敬斌根本沒資格。如
果不是所有權人拜託他去奔走,他卻自己瞎忙,這根本不可能。
#謊言2,侯友宜與律師說,又昱公司跟文大簽的約,每年可以協調漲幅或其他內容。
合約全文已經被公布,第三條第四點的原文是:「本租約之租金自第二年起,應逐年調漲
,每年調漲一次,其調漲幅度為前一年年租金之5%。」
哪有可以協調的空間?至今七年也都沒少漲過,每年5%漲好漲滿。
侯友宜又說謊。
#謊言3,侯友宜首次親口承認過去說土地完全沒有買賣是說謊。
侯友宜過去屢次說,500坪土地全部都是太太從娘家繼承,絕無購買。但是日前我已調閱
出地籍變動資料證明有買賣。侯友宜今天首次坦承有部分土地是花200萬購買,包括國有
地。
#謊言4,堅持謊稱教育部沒有補助大群館。
教育部明明在6/20就正式澄清說有補助文大宿舍,大群館也在其中,金額則是300萬。
【參見:0620聯合報- 教部:侯友宜太太租給文大的宿舍 曾獲教部補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209064
侯友宜,和侯陣營的所有幹部、律師,一直拿著較舊資料出來說嘴,故意無視於教育部較
新、正式的新聞稿,或說成是「教育部改口、不知承受什麼壓力」,堅持王威中的指控是
錯的,包括王鴻薇議員也多次用較舊的錯誤資訊叫我道歉。
侯友宜與他的___隊友們,拜託可以不要再睜眼說瞎話了嗎。
#謊言5,又昱出租大群館給文大,地下室到底有沒有算錢?
在六月七號我質疑侯友宜用天價租賃大群館給文大。因為又昱公司自己出租給別人,就算
滿租,一年最多只能收1000萬左右。當時侯友宜辦公室對此回應說:整棟租給文大的租金
不只算房間,還有公共區域、地下室,所以才會以1500萬起算。
但今天媒體記者問到地下室違規使用,侯友宜該不該負責任時,侯友宜卻在回答中提及「
地下室是免費提供文大使用」。
前後矛盾,到底哪一次是謊言?
#謊言6,因為有分管契約,所以地主任美鈴不用繳稅?這是漫天大謊。國稅局都要哭了。
侯家律師陳佳瑤,今天拿一份民國71年的法院判例,曲解分管契約與持分人繳納個人所得
稅金的關係。
實際上,民法中的分管契約只屬於管理、行政,對租金收益的歸屬、以及收益人該繳的稅
金,是不可能因此有所改變的,否則就造成用民法來規避稅法的脫法行為。
王威中拿出民國100年的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台財訴字第10000178790號),還有最
高法院判例,裡面提到:
「首揭所得稅法規定及本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業已明示租賃所得應以財
產所有權人為核課對象,故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
課徵綜合所得稅。」
「協議無償由共有人1人使用該建物,如該使用人係將建物供營業使用,該未使用建物之
人,#仍應就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負繳納租金所得稅之義務(#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
53號判決可資參照)。(二)又共有人之間就共有物之管理使用有分管約定,屬共有物所
有權人彼此間私權之契約,此固為一民法概念,#惟涉及租稅核課,#即形成公法事件,#
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這份財政部訴願決定書,以及裡面提及的最高法院94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都說明司法與
稅務機關見解是「即便有分管契約,將管理權與收租金『的行為』都交由其中一位管理人
,但是各自該有的收益,以及根據此收益該繳的個人稅金,仍然應該要照算。」
所以無論如何任美鈴要繳稅,就算她把土地以價作股成為又昱股東(但財產申報上又沒申
報自己持有又昱股份,涉財產申報不實),又昱每年利潤都要分給她,她也要將分潤收入
繳稅。
侯辦今天也說,又昱公司102年起就沒有分配利潤給股東,這是一個非常奧妙的點,#我將
再向國稅局提出新事證追加檢舉。
侯友宜,再說謊啊,一個謊言就透露十個破綻,越說謊,就觸發越多線索讓人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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