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美國同性戀蛋糕案宣判!甲甲敗訴!已回收
※ 引述《wertabcmk (學店魯宅)》之銘言:
: 事情發生在2017年,「Tastries Bakery」烘焙房店主米勒(Cathy Miller)在8月拒絕
: 了一對希望訂製婚禮蛋糕的同志伴侶,米勒表明,因為他信奉基督教,無法容忍同性婚姻
: ,於是建議這對伴侶另尋店家。
: 然後這間烘焙店就被甲甲提告啦!
: 今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票數宣判: 蛋糕師傅勝訴,蛋糕師傅有權依據宗教信仰拒
: 絕製作同性婚姻蛋糕
: 甲甲在人權至上的美國敗訴啦!!!!!
: 來源:https://goo.gl/BnXHRj
: https://i.imgur.com/bvrDq5I.jpg
![](https://i.imgur.com/bvrDq5I.jpg)
這種等級的部份資訊揭露,就跟各憤青、狂甲、川粉希迷、母豬教徒,
或是其對立面人物等等一樣的操作手法,終歸是自吹自擂。
不過這年頭都是 FAKE NEWS 當道,沒人敢用「說謊」,只敢用「資訊不實」了。
首先,連你自己貼的連結都沒寫「蛋糕師傅有權依宗教信仰拒絕製作同性婚姻蛋糕」。
它寫的是:
the Commission’s actions in this case violated the Free Exercise Clause
這是什麼意思呢?大家必須要瞭解前因後果才知道這樣短短一句話是講什麼。
美國部份州有設法令對特殊弱勢族群做保護,禁止因該族群的身分做歧視(包括買賣)。
本案所在地科羅拉多州正是有類似的法令,且同性戀屬於設定的弱勢族群之一,
這也是為什麼這個案子可以成案的主因。
如果雙方對此有爭議,你可以上告(也就是本案甲甲原告做的事)。
而這次最高法院的7:2宣判,是在說負責調解本案的委員會(Commision)「處置不公」,
沒有符合美國憲法的精神「各宗教一律平等,沒有哪個被賦權或被禁止從事」,
也就是原文的 "Free Exercise Clause"。
換句話說,該委員會在本案涉嫌歧視被告(蛋糕師傅)的信仰(反同的基督教)。
而公部門歧視公民的信仰是絕對不OK的,畢竟美國人正是過去太假掰又在英國被歧視,
才會搭船到北美、尋求非英國國教派的信仰自由的,所以對這一點格外重視。
細節就不提了,真的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看英文意見書。
但簡單來說,該委員會有幾個主要問題在多數大法官意見書被點出來:
1. 有部份參與者把原告的宗教信仰原則,在公開聽證會拿來跟猶太大屠殺相提並論。
2. 委員會的標準不一,有幾個類似的案子沒被罰,本案原告卻被罰。
不過呢,有趣的地方就在於,蛋糕師傅之所以會被告的法律並沒有被宣告違憲,
只被大法官教訓說委員會在本案(in this case)的審理不公,範圍限縮在本案。
所以本案的問題會回到該委員會,如果類似案子能做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審理,
說不定下次再送上最高法院時,就會被同意判決、或乾脆不受理了。
這也是為什麼本案會被說成 Narrow Ruling,或乾脆講大法官棄戰的原因。
基本上,它迴避掉本案後來衍生出來的爭議:言論自由的範圍。
原告方的主戰點,不意外是拿同性權利跟種族歧視對比,這不難理解就不解釋了。
而被告方後來提出的主戰點,是把「蛋糕製作」視為藝術,而藝術屬於言論自由一環,
任何人(尤其公部門)都不能強迫原告去表達有違他意願的內容。
乍看之下,雙方都有一定程度道理,但其中地雷很多,兩派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
在主要意見書、協同意見書和不同意見書裡面,都可分別見到其中的分歧,
底下我就隨意舉幾個點供大家思考。
「客製」是本案一再被提出的論點。不過呢,許多人的理解就只到「客製」兩個字。
如果本案是「甲甲要求師傅在蛋糕上寫下"彩虹萬歲",並做兩個西裝男接吻的小人」,
我想爭議就不會那麼大了,因為其中傳達出很清楚的訊息(message) 衝突。
又或者,要猶太蛋糕師傅劃上反卍標誌,這種案子的原告應該也不會有太多人支持。
但本案並不是這樣。本案是師傅知道甲甲的身分後,就拒絕專門為他們做婚禮蛋糕。
當然,師傅有建議替代方案,例如買現成的、轉介店家,或是裝飾部份給其他家做。
不過雙方根本沒有進到討論怎麼「客製設計」的階段,討論客製其實有點走題了,
因為本案不存在「雙方對哪些訊息傳達無法達成共識」的問題。
所以被告方後來是主打「師傅做蛋糕+在同性婚禮使用,本身就帶有訊息傳達意義」,
因此受到藝術面的言論自由保障,他有不做的自由──這個論點就好玩了,有地雷。
舉例來說,如果有個宗教是反對跨種族/階級婚姻(其實不少有,尤其印度系統的),
而某餐廳老闆宣稱做給黑白配情侶吃有違他的信仰,又主張他做的菜有藝術價值,
受到言論自由保障,這樣拿宗教來拒絕黑白配顧客 OK 嗎?這問題可就難回答得多了。
如果接受這個論點,可以想見宗教會成為更多爭議性案件的擋箭牌。
這個「訊息傳達」的多寡、合理與一致性,是一個大家很愛各自表述的爭點。
大法官也有表示意見,但基本上不是本次判決的主軸,而是回歸給各州自己玩。
另一個常被提到的則是「師傅有不賣的自由」,但這是不盡然正確的,
不然以同樣的邏輯,白人是不是可以不賣東西給黑人呢?
尤其在科羅拉多州反歧視法的規定下,是不可以對保護身分者拒絕交易的,
而該法並沒有在本次判決中被宣告違憲。
比較精準的說法,是「如果師傅有賣給其他人A產品,那他也必須賣給甲甲A產品」,
否則就會觸犯目前未違憲的科州反歧視法,而這一點並沒有被最高法院駁回。
師傅如果要限制販賣對象,他可以把店家改成會員制,只賣給會員,這樣合法。
但若是公開對不特定民眾販售的店家(也就是本案狀況),在反歧視法下是不合法的。
對此被告方曾主張「每次做蛋糕+裝飾都是新藝術,我賣他是A產品,我賣你是B產品」,
但這個論述比較薄弱,因為如前所述,本案甚至無法討論到「什麼是B產品」的程度。
假使甲甲要求他做一模一樣的A產品,以這論述被告方很難拒絕,所以才會調整路線,
變成主打要考慮「送去同性婚禮」這件事,就算成品可能長得一模一樣也不行。
也因此,據說後來被告的蛋糕店就乾脆不賣婚禮蛋糕了,彎直情侶都不賣。
因為實際上要繞過州法不容易,與其屢屢被告,不如放棄這個路線。
還有一個論點是「市場決定」,市面上有其他可以服務甲甲的蛋糕店就好。
原告選擇不服務甲甲,市場原則自然會讓他被擠出市場。
此外,原告的利益受損有限,不值得為此侵害被告的言論自由。
某種程度上這是沒錯,但以這樣的邏輯來看,黑人爭民權就沒有意義了。
黑人吃黑人店,白人吃白人店,這很符合市場原則啊,法界跳下來實在侵犯人民權利。
另外,假使在90%白人、10%黑人的環境下,市場原則能夠正常發揮嗎?
深入來看就會明白這個論點有缺陷,無法通行無阻。
正是因為這些衍生的問題都沒解決,哪些訊息OK、哪些不OK、怎麼做才算傳達訊息,
依然沒有比較明確的定義。大法官們是一腳把球踢回科州委員會,
說本案他們的審理無效,其後根據該審理衍生的事情都不算數。
但要怎麼個審法,卻不在本次判決的建議裡面,連該審理無效的理由都是場外因素,
所以才會被說是「縮了」(punt),沒有做出任何一槌定音的事情,
未來很可能還會有更多類似案例被提出。
以不太精準的方式換到台灣時事,這就像是拔管案,當挺管方嚷著缺乏拔管的法源,
反管方則嚷著當選人私德不佳、資訊沒充分揭露,結果未來送上法院之後,
判決卻說某份文件少了個簽名,程序未備故選舉不算數,但法院對能不能拔管沒意見。
大家吵得很凶很大,被駁回之處卻跟大家在吵的地方幾乎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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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再次為資訊碎片化時代,致上無意義的補充說明,謝謝各位 END 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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