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吳茂昆任校長時兼任慶富集團基金會董事 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6年前 (2018/05/24 15:50), 6年前編輯推噓-3(14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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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風傳媒 2.完整新聞標題: 吳茂昆任校長時兼任慶富集團基金會董事 徐國勇:屬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意 3.完整新聞內文: 教育部長吳茂昆4月上台後,火速退回台大校長遴選的人事任命案,沒想到吳本人2012年 到2014 年,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擔任慶富集團「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也被立 委質疑未向教育部申報,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24)日為吳辯護,強調大學教職員兼職 規定,「僅針對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基金會董事屬於「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 意。」 台大校長遴選當選人管中閔,去年6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未經台大校方同意兼任 該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其引發的「違法兼職」爭議,迄今仍然持續延燒,4月初代表法 務部,出席教育部台大校長遴選爭議「跨部會小組」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昨天在立法院 備詢時,針對吳茂昆兼任「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表示,「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 可以違法。」 今天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再度有媒體追問蔡碧仲說法,是否表示法務部認定吳茂昆「違 法兼職」,徐國勇表示,基金會屬公益性質性質,不能營利,「這在民法規定得很清楚, 教職員不能兼職,我們指的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董事的基金會不是營利事業,不必校方 同意,沒有違法的問題。」 徐表示,吳茂昆針對基金會董事兼職問題,已把相關爭議講清楚,向社會大眾說明,同時 也清楚表示,「若有違法會下台」。 針對蔡碧仲「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可以違法」說法,徐國勇強調,不管吳部長有無 違法,在法律上,一個人不可以用他人也違法,主張自己違法正當,不能以人違法主張自 己行為合法,蔡碧仲政務次長講的就是這個概念,就像一群人闖紅燈,別人沒抓到,所以 不能罰,「不能以違法事實,為自己脫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storm.mg/article/441203 5.備註: 徐發言人不是法律系的嗎? (教育部長清楚表示:若有違法會下台) (行政院發言人補刀:有兼職,沒有報,因為不用報。) (法務部政務次長再補一刀:吳茂昆違法,.....) 教育部長:有這樣的隊友還需要敵人嗎? 校長是行政職,已經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兼任之許可1)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條之3(兼任之許可2)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 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釋字第 308 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 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 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 之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2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7148240.A.48E.html

05/24 15:51, 6年前 , 1F
後台很硬的,你們惹不起的,自刪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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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1, 6年前 , 2F
都給你們說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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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1, 6年前 , 3F
非營利性質的獨董 想必是台灣價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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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1, 6年前 , 4F
詐騙集團的發言人ey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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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5F
喔,是喔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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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6F
自己人 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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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7F
台灣價值你敢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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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8F
營利都是為了台灣價值 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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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9F
國昌不是一直在慶富嗎? 怎麼沒有聲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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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10F
吱吱會無視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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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2, 6年前 , 11F
覺得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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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3, 6年前 , 12F
厲害了 你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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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3, 6年前 , 13F
幹他媽垃圾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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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3, 6年前 , 14F
人家有沒有報酬
05/24 15:53, 14F

05/24 15:54, 6年前 , 15F
沒報酬的話可以看第 14-3 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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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已補上。

05/24 15:54, 6年前 , 16F
靡靡之音: 跟我鬥.....去稱稱斤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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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4, 6年前 , 17F
有夠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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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5, 6年前 , 18F
嘔嘔嘔嘔嘔嘔嘔
05/24 15:55, 18F

05/24 15:56, 6年前 , 19F
DPP:「我們立即啟動修法,之後就會合法了」
05/24 15:56, 19F

05/24 15:56, 6年前 , 20F
蠢吱:自己人 沒事兒
05/24 15:56, 20F

05/24 15:57, 6年前 , 21F
他算機關首長本來就不用校方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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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7, 6年前 , 22F
不合法的部分,我們會修到合法,合法的部分,我們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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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7, 6年前 , 23F
到你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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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7, 6年前 , 24F
已經打給勇仔通話補同意 沒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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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8, 6年前 , 25F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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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8, 6年前 , 26F
dpp誰不找偏偏找這位~~真的是87分不能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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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5:59, 6年前 , 27F
現在違法不代表以後不合法。 等等,我似乎引述反了
05/24 15:59, 27F

05/24 16:00, 6年前 , 28F
我皇之友沒差吧,現在台灣都我英皇的啊
05/24 16:00, 28F

05/24 16:03, 6年前 , 29F
法律不是問題 有沒有台灣價值跟資進黨證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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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07, 6年前 , 30F
台灣價值儲滿滿,沒事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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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08, 6年前 , 31F
dory大你錯了 這種事就是要找這種無恥的來幹
05/24 16:08, 31F

05/24 16:13, 6年前 , 32F
DPP黨証無敵~~~~~~~~~~充滿台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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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17, 6年前 , 33F
把行政院發言人當律師作在那硬凹滿口胡說八道有夠下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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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17, 6年前 , 34F
景,一群不要臉的才能作垃圾黨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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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22, 6年前 , 35F
下一個:校長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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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308「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05/24 16:23, 6年前 , 36F
黃國昌還不出來
05/24 16:23, 36F

05/24 16:28, 6年前 , 37F
徐國勇很厲害的,依法是不用東華大學校方同意,而是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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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28, 6年前 , 38F
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他就是用主詞互換方式,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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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16:29, 6年前 , 39F
05/24 16:29, 39F
我想他應該是沒想到校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05/24 16:29, 6年前 , 40F
法務部都說吳茂昆違法不代表管中閔可以違法啊
05/24 16:29, 40F
法務部認證違法....

05/24 16:30, 6年前 , 41F
黨說是就是 說不是就不是 大法官吃屎吧
05/24 16:30, 41F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05/24/2018 16:30:55

05/24 16:31, 6年前 , 42F
有黨證就萬事ok
05/24 16:31, 42F

05/24 16:48, 6年前 , 43F
台灣加值過什麼都能過
05/24 16:48, 43F

05/24 16:52, 6年前 , 44F
姑婆勇你說了算喔 你就是王法是吧
05/24 16:52, 44F

05/24 16:55, 6年前 , 45F
下台後一起全面清查
05/24 16:55, 45F

05/24 18:04, 6年前 , 46F
喔 慶富 難怪台灣價值破表
05/24 18:04, 46F
文章代碼(AID): #1R1cxGIE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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