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到職一個半月才告知懷孕 老闆問「還要留她嗎?」掀議論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三個LPL)時間6年前 (2018/05/22 17:59), 6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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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lvia0915 (小雅)》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 : 到職一個半月才告知懷孕 老闆問「還要留她嗎?」掀議論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8/05/22 10:34:00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 一名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發文詢問,要是一名員工來工作一個半月後,才告知自己已經懷 : 孕快三個月,之後可能要請產假,「如果你是那個老闆……你還會留下她繼續工作嗎?」 : 貼文一出立刻引起網友討論。 : 網友表示,如果你請來的員工面試時一切正常,來工作一個月半之後才告知你自己已經懷 : 孕快三個月,接下來可能會請產假,詢問對方「為什麼一開始不說清楚自己懷孕?」對方 : 則回覆「因為自己懷孕之後,求職面試到處碰壁才不敢說。」 : 網友詢問「如果你是那個老闆……你還會留下她繼續工作嗎?」貼文一出立刻引起討論, : 紛紛留言「不老實講,要是她剛進來請她搬重物結果害她流產,老闆不就衰小?」、「真 : 的不錯我會留」、「要看工作性質吧?要是我就不會續聘了」、「現在能隱瞞懷孕騙入職 : ,陰謀論一點那是不是之後能隱瞞意外來敲我竹槓?」、「通常孕婦帶財,公司業績會提 : 升」、「說謊不用」、「政府要拼生育率應該整頓一些老闆」。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82755 : 5.備註: : 台灣職場對孕婦是超不友善 需要?ˋ好的法令整頓慣老闆 懷孕算隱私問題吧? 一堆人嘴勞基法沒有試用期 算對 也算不對 勞基法沒有明文規定 試用期的條文 但在勞基法裡有留下有利於雇主解釋 試用期的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簡單講 勞資雙方在前三個月 可不經預告 解雇或離職 這也就是俗稱的試 用期三個月 資方可以合法在三個月內隨時終止勞方的勞動契約 (有但書) 解雇的相關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五條就是資方最常用的理由 通常勞資雙方也都是從這條去互相攻防 再來 談到試用期的薪資 如果資方有明確表明工作3個月或一段時間後 調整薪資 這點其實也稱不上說是問題 他可以用不同名義來解釋這種 調整薪資的作法 不一定要用試用期這個名詞來代替 所以理論上 雖然法令並沒有規定試用期這名詞 但實際上很多作法只是 改個名詞就一樣在許多公司的做法流程中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5.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983187.A.B19.html

05/22 18:01, 6年前 , 1F
第五點爭議性很大,設這點資方反而占上風
05/22 18:01, 1F
所以這邊就是對資方有利 資方要舉證太簡單了 相對於勞方自舉就相對困難 ※ 編輯: lpllpllpl (36.236.25.29), 05/22/2018 18:02:37

05/22 18:02, 6年前 , 2F
不設這點 不工作的人你也不能解雇 我是不知道會怎樣啦XD
05/22 18:02, 2F

05/22 18:03, 6年前 , 3F
不能解雇就變全部私人企業都公務員化???
05/22 18:03, 3F

05/22 18:16, 6年前 , 4F
試用一直是政府開給老闆的潛規則阿 法律上沒有實務上有
05/22 18:1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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