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又撞了 機車待轉區淪待撞區已回收
歷史共業,歷史共業
回到 1981 年的這個交通部函來看,
本函是有關
「四車道以上及同向二車道道路禁行機車或僅內側車道禁行機車,應如何左轉一案」
ref: http://motclaw.motc.gov.tw/s.aspx?soid=4084
交通部70.3.13.交路字第0四四八七號函提到齁:
機踏車左轉彎時,自應依照同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之規定,於行經交岔
路口中心處或距交岔路口六0公尺前換入最內側車道左轉,應無疑義。
白話翻譯就是齁:
機車要左轉的時候靠左,這不是廢話嗎你們這些白痴地方官員
但是齁,我們的台中市警察局呢,很聰明的在
四車道以上及同向二車道道路一律禁行機車
這樣處理的結果就是:
機踏車沒有辦法照著規定左轉 (因為禁行機車)
哇,這很困擾耶,1981 年是沒有二段轉的年代,如果讓機車因為禁行機車而沒有辦法
左轉的話,就代表機車不能左轉耶,該怎麼辦?
於是齁,交通部路政司在 1980/11/06 跟 1980/11/18 邀集警政署還有有關機關研
商限制機車產銷數量及加強管理維護安全問題,得到這樣的結論啦:
結論第三項交通工程方面第一點,宜設置機車專用號誌或機車左轉待轉區,以資疏導
,而維交通之暢通及行車安全。
齁幹,得到一個設置機車專用號誌跟機車左轉待轉區的結論啦幹幹幹幹幹
自此之後齁,1984 年台北市開始廣設二段轉待轉區,然後逐漸推行到全國各地啦幹
台灣人從 1984 年後,開始被洗腦成機車左轉很危險,逐漸演化,喪失了左轉靠左的能力
導致現在齁,三寶要迴轉都靠右邊啦、要右轉都靠左邊、左轉靠右啦
然後覺得沒有二段轉就危險,沒有專用機車道就危險
民代硬要補上去才爽、才有做事的感覺
然後逐漸的,島上的居民演化出依照車牌顏色判斷是否可以安全左轉跟上高架的能力
249cc. v.s. 251cc. 的差距
真是世界奇觀呢,幹
害我要騎機車正常左轉,還要用大型重機紅色屁股的才行,幹
操你碼交通部幹
https://i.imgur.com/zGySLXX.jpg
![](https://i.imgur.com/zGySLXX.jpg)
※ 引述《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之銘言:
: 又撞了 機車待轉區淪待撞區
: 中時 http://bit.ly/2rOH7UL
: 吳姓男子日前騎機車行經淡水區中山北路1段247巷路口,依規定在機車待轉區待轉時,突
: 遭後方直行機車攔腰撞上,吳男摔倒後身體左側大面積擦傷,質疑待轉區設計不良淪為待
: 撞區,民代會勘後也盼取消該路口待轉區,交通局表示,不建議取消,但研議將待轉區退
: 縮至人行道內,確保機車族安全。
: 事故頻傳 議員力促改善
: 有鑑淡水區中山北路1段247巷路口的待轉區車禍意外連連,新北市議員鄭宇恩日前邀交通
: 局、養工處、區公所工務課及當地里長會勘,她表示,該處待轉區位置占了將近一半的外
: 側車道,交通局應檢討並積極與養工處協調,在兼顧汽機車以及行人用路安全情況下改善
: ,不要讓待轉區機車挨撞的事故一再重演。
: 警方表示,機車進入淡水區中山北路1段247巷路口,無論是兩段式左轉或直接左轉,發生
: 的交通事件數並無明顯差異,事發原因以人為疏失為主。但警方強調,只要路口有機車兩
: 段式左轉標誌,仍將強制取締機車違規直接左轉。
: 淡水區水碓里長孫麗明則認為,既然在安全考量上,兩段式左轉和直接左轉差別不大,她
: 建議不如拿掉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讓機車族直接左轉。
: 最新研議 退縮至人行道
: 淡江大學朱姓同學表示,兩段式左轉的設計根本不合理,騎機車常常因預期左轉而駛向內
: 側車道並減速慢行,但行經路口卻發現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此時必須跨越很多車道才能
: 行駛到待轉區,反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他也認為應取消兩段式左轉。
: 交通局表示,取消兩段式左轉,恐造成機車直接左轉發生事故,因此不建議取消待轉區,
: 將與養工處研議將待轉區退縮至人行道內,確保機車族安全。
: 5.備註:
: 交通局正常無腦發揮中
: 桃園都實際實驗給你看,會降低車禍發生40%
: 警察統計也說了兩著差異不大
: 結果還是執意要兩段左轉?????
: 然後把待轉區劃到人行道,行人的權益去那了?
: https://i.imgur.com/nUCSYMF.jpg
![](https://i.imgur.com/nUCSYMF.jpg)
: 交通局你說說這要退到哪邊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3.207.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531588.A.D8B.html
※ 編輯: grapherd (140.113.207.250), 05/17/2018 12:34:06
噓
05/17 12:37,
6年前
, 1F
05/17 12:37, 1F
→
05/17 12:38,
6年前
, 2F
05/17 12:38, 2F
→
05/17 12:38,
6年前
, 3F
05/17 12:38, 3F
→
05/17 12:39,
6年前
, 4F
05/17 12:39, 4F
→
05/17 12:40,
6年前
, 5F
05/17 12:40, 5F
→
05/17 12:40,
6年前
, 6F
05/17 12:40, 6F
→
05/17 12:41,
6年前
, 7F
05/17 12:41, 7F
推
05/17 12:42,
6年前
, 8F
05/17 12:42, 8F
推
05/17 12:46,
6年前
, 9F
05/17 12:46, 9F
推
05/17 12:54,
6年前
, 10F
05/17 12:54, 10F
推
05/17 12:55,
6年前
, 11F
05/17 12:55, 11F
→
05/17 12:55,
6年前
, 12F
05/17 12:55, 12F
→
05/17 13:15,
6年前
, 13F
05/17 13:15, 13F
推
05/17 13:18,
6年前
, 14F
05/17 13:18, 14F
→
05/17 13:18,
6年前
, 15F
05/17 13:18, 15F
推
05/17 13:33,
6年前
, 16F
05/17 13:33, 16F
→
05/17 13:33,
6年前
, 17F
05/17 13:33, 17F
推
05/17 14:16,
6年前
, 18F
05/17 14:16, 18F
→
05/17 14:17,
6年前
, 19F
05/17 14:17, 1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