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管中閔兼職遊走灰色地帶? 律師:台大校長應受高標準檢驗已回收
以下時間表來自多位PTT鄉民
2017/4/28 台哥大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兼職獨董
2017/5/2 管中閔送出『台哥大獨董職務簽辦表』
2017/5/3 台大財金系系務會議通過兼職申請
2017/5/17 楊泮池校長簽辦同意
2017/6/14 台哥大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為獨董
2017/10/2 台大正式回函台哥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及另二職
徐國勇與黃帝穎還在跳針台大十月回函的事情
拜託也看一下台大是回給台哥大的
台哥大在未收到台大回函前就聘用了管中閔,
所以要講偷跑, 也該是台哥大偷跑聘用了管中閔阿
(因為管在5/17已得到台大同意可兼職了)
但顧大主委已經說台哥大聘用管中閔合法了...
※ 引述《pds1 (莫對惡人慈悲)》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民視
: 2.完整新聞標題:
: 管中閔兼職遊走灰色地帶? 律師:台大校長應受高標準檢驗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8/05/01 17:57:09
: 教育部上週以管中閔違法兼職並且和蔡明興沒有利益迴避為由,駁回校長聘任案。這決定
: 引發外界抨擊「政治介入」!但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與律師強調,從法理來看,管中閔
: 提申請與兼職的時程上的確在灰色地帶,而要當台大校長本來就要受到高標準檢驗,遊走
: 法律邊緣當然會被質疑。
: 「我做的每件事情,都照著台大的程序做,如果說現有的制度中間有什麼漏洞,那是制度
: 的漏洞不是我的錯。」--台大教授 管中閔(2018.4.29)
: 上週管中閔才出面喊冤說自己什麼事情都按照學校規定,並沒有違法兼職,引發關注,究
: 竟大學教授要兼職得經過什麼程序?
: 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表示,「大致上我了解的過程說,他必須向學校申請,經過一
: 關一關之後,然後學校同意之後必須要跟這個單位,要簽一個合約,就是一個合作契約。
: 」
: 攤開管中閔申請的時程表,2017年4月28日台哥大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擔任獨董,接著6月
: 14日台哥大對外公開管中閔當選獨董、審計委員、薪酬委員3個職務,緊接著7月14日,台
: 哥大再函請台大同意管中閔擔任審計和薪酬委員,這段期間管中閔雖然都有提出申請,但
: 台大都只是內部簽辦,直到9月29日台大和台哥大簽完產學合作後,10月2日才正式發函同
: 意。但管中閔早在6月14日~10月這段期間就開始兼職,這將近4個月時間,被認為遊走灰
: 色地帶。
: 律師黃帝穎指出,「要經過校方同意始得兼任職務,我記得他六月間就已經去兼任,台大
: 一直拖到十月二號才同意,換句話說,這中間三、四個月期間,管獨董就是違法兼職」
: 不過挺管派卻說,兼職案早獲得同意,時間落差是在跑行政流程,還說台大10月同意函中
: 的核准期間是2017年6月14日~2020年6月13日,完全符合規定。甚至有人說如果這違法那
: 全台80%教授都違法了,藉此替管中閔開脫。
: 律師黃帝穎說明,「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用事後去追認的方式,來為管中閔做辯護
: ,為管中閔幫他做開脫,說他那段期間不是違法兼職,而去擴大解釋說他們可以事後做追
: 認,這完全悖離了現行的法律。」
: 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也說,「別人做小偷沒被抓到,所以我也應該沒做,那這個法
: 律就完了嗎?就根本不可能實行了嗎,當然你要去做一個台大的校長,我剛剛講了他的地
: 位不平凡,然後他是領導地位的,所以當然要用放大鏡檢視你是不是夠格。」
: 如今台大校長遴選牽扯到太多政治介入,管中閔爭議早就被模糊了焦點,隨著事證一一攤
: 開,到底有沒有違法兼職?大家心中自有答案。
: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8501L08M1
: 5.備註:
: 賀德芬為台大法律名譽教授,專長領域憲法
: 目前台大法律系教授有四位表達對管案的看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57.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304446.A.1B7.html
※ 編輯: nnkj (1.171.157.59), 05/03/2018 07:41:36
推
05/03 07:41,
6年前
, 1F
05/03 07:41, 1F
推
05/03 07:42,
6年前
, 2F
05/03 07:42, 2F
推
05/03 07:43,
6年前
, 3F
05/03 07:43, 3F
推
05/03 07:45,
6年前
, 4F
05/03 07:45, 4F
推
05/03 07:47,
6年前
, 5F
05/03 07:47, 5F
→
05/03 07:49,
6年前
, 6F
05/03 07:49, 6F
→
05/03 08:03,
6年前
, 7F
05/03 08:03, 7F
→
05/03 08:04,
6年前
, 8F
05/03 08:04, 8F
→
05/03 08:05,
6年前
, 9F
05/03 08:05, 9F
推
05/03 08:20,
6年前
, 10F
05/03 08:20, 10F
→
05/03 08:21,
6年前
, 11F
05/03 08:21, 11F
→
05/03 08:23,
6年前
, 12F
05/03 08:23, 12F
→
05/03 08:23,
6年前
, 13F
05/03 08:23, 13F
推
05/03 08:28,
6年前
, 14F
05/03 08:28, 14F
→
05/03 08:28,
6年前
, 15F
05/03 08:28, 15F
→
05/03 08:39,
6年前
, 16F
05/03 08:39, 16F
→
05/03 08:49,
6年前
, 17F
05/03 08:49, 17F
→
05/03 08:55,
6年前
, 18F
05/03 08:55, 18F
推
05/03 09:01,
6年前
, 19F
05/03 09:01, 19F
推
05/03 09:13,
6年前
, 20F
05/03 09:13,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