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吳茂昆:諮詢小組指管兼職違法 不能再選已回收
※ 引述《soweina1 (XXX)》之銘言:
: 1.媒體來源:吳茂昆:諮詢小組指管兼職違法 不能再選
: 2.完整新聞標題:cna
: 3.完整新聞內文:
: 教育部昨天駁回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的遴選結果後,部長吳茂昆今晚重申,管中閔兼職違
: 法,台大遴選會沒詳細檢視候選人資格,違背自訂規範,且諮詢小組已提管中閔不能參選
: 的法律意見,「相信遴選委員會已經看到,也會尊重」。
: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昨晚召開記者會,以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為由,駁
: 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等同教育部駁回管中閔的聘任。記者會上除提供文字說明外,也提
: 供一份諮詢小組的法律研析意見作為「附件二」供媒體參考。
: 「附件二」的結論指出,台大校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質,管中閔違法兼職在前,又未揭露
: 與遴選委員間的利害關係在後,「應非能勝任立於執牛耳地位之台大校長」,具體主張台
: 大應重新辦理遴選程序,且管中閔違法事證明確,依法不得再參加遴選。
: 不過,林騰蛟在記者會上及後續受訪時強調,教育部並未完全採納諮詢小組這份法律研析
: 意見,並說校長候選人的資格應由遴選委員會認定,如果認為符合資格,就能和其他候選
: 人一同參與後續的遴選程序。
: 吳茂昆事後接受媒體聯訪進一步解釋,從法律觀點來看,管中閔在遴選過程中未揭露兼職
: ,違反台大自訂的規則,「用白話講,是偷跑了,當然不合法。」但教育部基於尊重「大
: 學自治」,希望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去審議候選人的資格,如果發現違法、不適法的地
: 方,就應排除該位人選的資格。
: 吳茂昆今天晚間再度透過教育部幕僚單位轉達文字說明指出,跨部會諮詢小組意見明確指
: 出管中閔在台灣大哥大兼職違法,遴選會沒有詳細檢視候選人資格,違背自己訂定的規範
: ,背離學術誠信的準則。
: 吳茂昆重申,管中閔是否能再參選,還是要回到台大遴選會,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但諮
: 詢小組已提出管中閔不能選的法律意見,「相信遴選委員會已經看到,也會尊重」。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280247-1.aspx
: 5.備註:
: 簡單的說,教育部老早就發現管中閔有問題
: 但為了要給台大面子,希望由台大來自己踢掉管中閔,所以一直沒有很強力的處理
: 但台大一直裝做看不懂教育部的明示暗示,所以教育部才大費周章請一票第三方來作證
: 並不是教育部說管中閔違法,是第三方諮詢小組證明了管中閔違法事實明顯
: 不是教育部自己說違法就違法,希望台大尊重第三方公正人士們的意見,排除管中閔
根據教育部的法律意見書第6頁以下
s
教育部認定管違法兼職的理由是教育部的行政規則規定學校要和教授兼任的公司簽署產學合作契約,教授方得兼職,而管中閔是成為獨董後台大才與富邦簽署契約,因此違法
但這規定有以下的矛盾之處:
1.獨董是股東會選任,產學合作契約是經營階層的事情,如何期待舊經營階層事先為獨董候選人簽署產學合作契約?
2.獨董的制度設計是透過與公司比較沒瓜葛的外部人士進入董事會監督公司,理應與公司的關係越不密切越好,今天教育部要求教授兼職獨董應先與學校簽產學合作,公司提供的資源到了學校是由誰享用?弊端顯而易見。
3.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選出新任董事後須在15日召集第一次董事會,現在實務大多是股東會開完立刻召開董事會,按照教育部的規定,獨董因為這時還沒簽產學合作,不能出席董事會,但如果在獨董不能出席的此時,董事會做了狗屁倒灶的交易,例如把公司土地賤價賣給董事長,獨董沒出席會被視為未盡監督之責吃上賠償責任,這有道理嗎?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市場派找了個教授要來選獨董,現在的公司派還要為市場派作嫁在股東會前簽產學合作契約,如果沒簽,獨董要嘛辭教授要嘛就是不出席董事會,就請大家看看這執行下去是教授蜂擁辭職還是乖乖等簽產學合作契約?
教育部這個規定當初擬的人可能不懂公司法和證交法,這也難怪,法制考試不考證交,教育行政根本不考商法。
這規定的立法目的就只是要用兼職獨董來順便推產學合作政策,把兩件事情硬套在一起,規定本身就有可能是不當聯結了,台大已經很尊重教育部,還跟富邦補了一個產學合作契約,現在你用這合法性有疑問的規定說人家違法兼職,還來卡校長,真的很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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