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戰爭都不會攻擊醫院反年改頭已回收
先說明一下,原本我在文章引用條號有錯誤,原本文章寫的第15條第1項應該改為第15條
第1項前段,另外,第15條第2項應該改為第15條第1項後段才對,在這裡做個改正。還有
因為上色問題,導致大家閱讀不便,也跟大家說聲抱歉。
進入正題
第一,有人質疑我說就算構成集會遊行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柯P應該沒有權力可以廢止79
9的許可,因為他不是主管機關。
我們來看集會遊行法第2條
本法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第一項)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第二項)
由第2條可知,這次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台北市警察局,但因為台北市政府是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的上級機關,又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得為指揮監督,所以柯P是有權力可廢止799的許
可。
第二,實務上,主管機關用第15條第1項後段廢止許可,相對人因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事件
很少(可能也是因為主管機關用本條來廢止的情形很少),我用法源和七法也只找到兩個
判決,也就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6
號行政判決,而且後者還只是前者的前審而已。對如何判斷第11條情形和經驗法則有興趣
的人可以去看,不要沒看過這些判決就在下面假設問題,我看了頭很痛,也不知道要怎麼
回答你。
第三,到底有沒有構成第15條第1項後段?柯P認為應該是沒有,所以他並沒有廢止799集
會遊行的許可,當然有些人認為有,所以兩方各執其詞。如果今天柯P廢止799的許可,然
後799提起確認訴訟,這樣法院就能判斷有無構成,但如今799圓滿的(?)完成他們的活
動,柯P並無廢止許可,當然也不會有人去提起行政訴訟,所以到底有無構成,諸位自己
判斷吧。
最後,我寫這篇文章並沒有針對任何人,我只是認為不管柯黑還是柯粉本就應該遵守法律
,而且法律並不能因為適用對象不同而異其標準。
※ 引述《ppi0258 (UccU)》之銘言:
: 原文太長,恕刪~
: 王王冷這次真的錯了,集會遊行法第15條有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有廢止集會遊行許可的
權
: 限。
: 我們先來看集會遊行法第15條:
: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
: 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
項
: 。(第一項)
: 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第二項)
: 但現在的問題是,這次的遊行到底要適用此條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來廢止許可,還是根
本
: 無此條的適用。
: 先說適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區別,若採第一項,主管機關是得廢止,也就主管機關有裁
量
: 權,但若採第二項,主管機關是應廢止。
: 第一項肯定是沒得用,因為這次799壯士集會遊行根本沒有天然災變和重大事故,所以
難
: 道只能適用第二項,柯P應廢止799壯士集會遊行的許可?
: 依第15條第2項,我列出了799壯士可能違反第11條其中2個規定
: 1.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2.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如果799有以上兩個情形,那柯P真的該要廢止他們的許可。
: 那如何檢視有沒有這兩種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158號判決,所謂「有明顯
事
: 實」應解為該條款所指之情形,須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始為相當,以經驗
法
: 則來判斷。
: 那799他們到底有沒有第11條的兩種情形,那就要看他們的行為到底有沒有達明顯而立
即
: 危險之狀態。
: 結論:
: 1.如果799的行為依經驗法則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那柯P應該廢止799集會遊行許
可
: 。
: 2.如果799依經驗法則未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就沒有第15條的適用,柯P就不能廢
止
: 799集會遊行許可。
: 附註:每個人的經驗法則不太一樣,所以判斷出來的結果可能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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