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戰爭都不會攻擊醫院反年改頭殼壞已回收
※ 引述《sunyeah ( 湯元嗎)》之銘言:
: 今天這個問題在於 真的取消了路權 開了先例
: (板友糾正柯不是開先例 但是我的意思是不要『主動』去縮限言論自由權)
: 那之後例如獨派的活動 或者是422那種柯黑大遊行
: 反方真的要搞你 派人混進去滋亂 被逮到機會順勢取消路權
: 那事情就有趣囉
: 不過現在常常看到是 不合己意的不配擁有路權
: 顏色正確還是台灣價值正確的 沒有路權也都應該要就地合法
: 所以我認為北市府盡量維護他們路權 但是越矩一個抓一個的作法
: 是比較好的....縮限這些權利 我想不會是什麼好事情
: 但只能說對於執政黨而言 肯定是拍手叫好
其實路權被取消 800壯士也不是第一個
請參考 https://disp.cc/b/163-7ybd 跟下面的風向
再回來講到集遊法 之前時代力量一直說集遊是惡法 林昶佐還公開嗆柯P去呷賽
時代力量的主張是什麼
參考時代力量FB
https://goo.gl/S5PMK5
以下節錄:
「保障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是集會遊行保障法最重要的意義」
針對即將進入協商程序的集遊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特別就第五條(禁制區)、第十六條
(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佩戴足以識別之標幟)及第十七條(命令解散權)表明
嚴正立場,希望堅守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精神。
一、刪除禁制區規定(協商版本第五條)
禁制區原係以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措施為立法目的,惟人民選擇集會遊行之地點、場
所本即為表現自由之形式,經常與其主張或訴求難以切分。為貫徹本法維護公共空間表意
自由之修正意旨,免去對於集會遊行自由之不當箝制,我們堅持禁制區規定必須完全刪除
。
二、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需佩戴易於辨識身分之名牌及臂章(協商版本第十六
條)
除課予現場指揮官主動表明身分之義務外,我們更要求明定現場所有執勤人員應佩戴易於
辨識身分之胸前名牌、臂章名牌,符合一定尺寸大小,且不得遮蔽。其目的在使人民於公
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時,得以明確提起事後救濟,追究個別執勤人員相關之法律責任。
三、刪除命令解散權(現行法第二十五條;協商版本保留)
我們主張刪除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權,避免過度侵害參與者行使集會遊行之基本權利,若
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回歸現存之法律規範(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
政執行法等),相關執法人員得各依該具體行為態樣,對違法情事採取法律所授權之措施
。這也是警方現行已採用的作法。本法既已重新定位為「基本人權保障法」,不應繼續存
在命令解散權或相似之強制排除規定,避免創造主管機關恣意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
我呼籲時代力量不要因為顏色有所差別 取消路權是你們的理念嗎?
林昶佐你都能公開叫柯文哲呷賽了 希望你們能堅持理念 叫DPP出來呷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62.2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4754029.A.9E8.html
→
04/26 22:48,
6年前
, 1F
04/26 22:48, 1F
→
04/26 22:48,
6年前
, 2F
04/26 22:48, 2F
→
04/26 22:50,
6年前
, 3F
04/26 22:50, 3F
推
04/26 22:50,
6年前
, 4F
04/26 22:50, 4F
→
04/26 22:50,
6年前
, 5F
04/26 22:50, 5F
推
04/26 22:50,
6年前
, 6F
04/26 22:50, 6F
推
04/26 22:52,
6年前
, 7F
04/26 22:52, 7F
→
04/26 22:53,
6年前
, 8F
04/26 22:53, 8F
→
04/26 22:53,
6年前
, 9F
04/26 22:53, 9F
這就是兩難的地方 取消當然是主管機關裁量權 可是要人核可就有打壓的
可能性 野草莓學運時就是主張百分百的遊行自由 現實上又要怎麼實現又是個問題
你總不能KMT執政時要求不能取消路權 DPP執政看不順眼就說取消他們路權
要怎麼依法行事 不妨害集會遊行的自由 大家可以好好想一想
推
04/26 22:54,
6年前
, 10F
04/26 22:54, 10F
※ 編輯: patoo (36.224.62.224), 04/26/2018 22:57:35
推
04/26 22:59,
6年前
, 11F
04/26 22:59, 11F
→
04/26 22:59,
6年前
, 12F
04/26 22:59, 12F
推
04/26 23:17,
6年前
, 13F
04/26 23:17, 13F
推
04/26 23:29,
6年前
, 14F
04/26 23:29, 14F
→
04/26 23:38,
6年前
, 15F
04/26 23:38, 15F
→
04/26 23:40,
6年前
, 16F
04/26 23:40, 16F
→
04/26 23:42,
6年前
, 17F
04/26 23:42, 17F
→
04/26 23:44,
6年前
, 18F
04/26 23:44, 18F
推
04/27 00:05,
6年前
, 19F
04/27 00:05, 19F
→
04/27 00:30,
6年前
, 20F
04/27 00:30, 20F
推
04/27 02:30,
6年前
, 21F
04/27 02:30, 21F
推
04/27 02:30,
6年前
, 22F
04/27 02:30, 22F
推
04/27 02:30,
6年前
, 23F
04/27 02:30, 23F
推
04/27 06:50,
6年前
, 24F
04/27 06:50, 24F
推
04/27 09:29,
6年前
, 25F
04/27 09:29, 25F
→
04/27 09:29,
6年前
, 26F
04/27 09:29,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1 之 2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