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開車左轉撞傷女警 女駕駛辯:可能她自己撞我已回收
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開車左轉撞傷女警 女駕駛辯:可能她自己撞我
3.完整新聞內文:
汪姓女子開車左轉時,路口發生車禍,女警林承潔正在處理,她卻直接撞上;分局對
汪女開罰三萬元、吊銷駕照,汪女不服提告表示她並非故意、現場車流量太多、員警
是半蹲姿勢處理車禍,難以發現,甚至可能是自己後退撞上她的車,裁罰有違比例
原則。新北地院認定她所有主張均不可採,判她敗訴。
判決指出,汪姓女子去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大觀街左轉往
中正路時,因路口發生車禍,轄區新莊警分局交通分隊女警林承潔正在處理,她卻
直接撞上;林女倒地受到雙肘、下背挫傷及第五腰椎左側橫突骨折等傷害,令分局
長張國雄都心疼趕往關心慰問。
新莊分局認為汪女「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開罰罰鍰3萬元、吊銷駕照;汪女不服,向新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申訴,交裁處向新莊分局查詢後,認為裁罰無誤,開立裁決書,汪女不服提
起行政訴訟。
汪女主張當天她的視線遭前方人車遮蔽,才沒有發覺有員警正在執勤,她不是故意撞
上員警,依據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
處罰」,她不是故意的,所以不應該處罰她。
汪女認為,當時正逢下班尖峰時間,車流往來頻繁,多輛機車不斷從她左右方疾駛
而過,她已盡力注意車流動態;當她正要左轉時,還有一輛救護車鳴警笛從左後方
超車,她禮讓救護車先行,並跟隨救護車右後方緩慢左轉,但視線卻被救護車遮蔽,
因此沒有發現有車禍。
汪女表示,等救護車轉入中正路,她才看到有二輛機車發生車禍,二名騎士站在機
車旁,但已來不及注意到員警;等左轉進入路口,聽到右後車身有撞擊聲,下車查看
才知撞上員警。但她檢視行車紀錄器,原來員警是以俯身近乎半蹲姿勢處理機車事
故,她的視線又被騎士阻擋,才沒有看到員警。
汪女還稱,她看到站立騎士後,立即注意距離避免撞到人車,結果沒有撞到距離較近
的騎士,卻撞到俯身在後方的員警;她猜想員警是不是背對左轉車流,自己沒有注
意往後退,碰觸到她的車輛。
汪女指出,裁罰的法條所針對應該是危害社會重大犯罪行為,或蔑視公權力故意抗
拒稽查,以致危及執法人員生命、身體安全,以及違規導致人員死亡等嚴重行為;現
在不問撞上員警的可責性、受傷嚴重性,以及對於公眾或個人安全侵害程度,一律
裁罰3萬元、吊銷駕照,已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請求撤銷。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指出,觀看汪女的行車紀錄器,她在準備轉彎時,確實有救護車
從左方行駛經過,也因如此,汪女的注意方向應該在她左前方,亦即員警處理交通事
故所在,她卻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員警,裁罰並無違誤。
另外,道管條例立法意旨是保障執行交通勤務警員安全,令汽車駕駛人負特別注意
義務,不論是故意或過失,只須駕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的警察即已構成,無論
重傷或輕微傷害均應包括在內。
新北地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中即可見員警穿反光背心,汪女未依規定行駛於左
轉虛線左側,左轉後撞上員警;認定汪女在撞上員警前,並沒有車輛阻擋到她的
視線,即使有車輛阻擋視線屬實,她也應該採取安全駕駛行為,不得以視線被阻擋
為理由,就能規避撞傷執行交通勤務警員的責任。
法官認定,汪女左轉前本應注意左前狀況,且能注意、亦無不能注意的情況,仍疏
未注意撞傷員警,即使非屬故意,仍難免過失責任。
法官指出,警察執行交通勤務,讓道路持續順暢通行,具有交通上重大公益性,然交
通警察執勤位於車道範圍,就己身安全事宜即無暇顧及;立法者課予駕駛人使用道
路特別注意義務,並就撞傷執行交通勤務警察的駕駛人,一律吊銷其駕駛執照,難認
有違反比例原則。汪女主張均不可採,應予駁回。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086670
5.備註:
馬路上最恐怖的就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58.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3693484.A.062.html
→
04/14 16:11,
7年前
, 1F
04/14 16:11, 1F
推
04/14 16:12,
7年前
, 2F
04/14 16:12, 2F
推
04/14 16:13,
7年前
, 3F
04/14 16:13, 3F
噓
04/14 16:13,
7年前
, 4F
04/14 16:13, 4F
推
04/14 16:13,
7年前
, 5F
04/14 16:13, 5F
推
04/14 16:14,
7年前
, 6F
04/14 16:14, 6F
推
04/14 16:16,
7年前
, 7F
04/14 16:16, 7F
推
04/14 16:16,
7年前
, 8F
04/14 16:16, 8F
推
04/14 16:19,
7年前
, 9F
04/14 16:19, 9F
推
04/14 16:20,
7年前
, 10F
04/14 16:20, 10F
推
04/14 16:21,
7年前
, 11F
04/14 16:21, 11F
推
04/14 16:27,
7年前
, 12F
04/14 16:27, 12F
噓
04/14 16:33,
7年前
, 13F
04/14 16:33, 13F
推
04/14 16:52,
7年前
, 14F
04/14 16:52, 14F
噓
04/14 17:02,
7年前
, 15F
04/14 17:02, 15F
推
04/14 19:03,
7年前
, 16F
04/14 19:03, 16F
推
04/14 19:15,
7年前
, 17F
04/14 19:15, 17F
推
04/14 19:38,
7年前
, 18F
04/14 19:38, 18F
推
04/15 00:06,
7年前
, 19F
04/15 00:06, 19F
→
04/15 00:07,
7年前
, 20F
04/15 00:07, 2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