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王牌律師錢白花?孫安佐想開脫 律師嘆「只剩這步險棋」已回收
律師的錢不會白花
不然美國的有錢人就不會花大錢請律師了
這些律師請下去
連殺人都可以無罪了
看看最有名的例子 O.J 辛普森殺人案吧
你去問問全美國有多少人相信辛普森無罪???
※ 引述《lio226 (肺癆打臉王)》之銘言:
: ※ 引述《yeardoss (我叫dos,不是豆子=.=)》之銘言:
: : 你一開始就錯了
: : 賓州州法2706條「恐怖威脅罪」
: : 不管你有沒有槍彈 查到有槍彈只是判重一點 沒槍彈判輕一點而已
: : 所以有沒有要開槍 開槍的意圖是什麼 「根本不重要」
: : 你要扯他是乖小孩 心智精神有問題 被霸凌 文化不同 種族歧視等都可以
: : 但頂多就是判輕一點 不影響這罪的成立
: : 因為
: : 恐怖威脅罪只看
: : 一、孫有無實際作出威脅的行為
: : 這部分口頭也算 孫在被捕後第一時間的「供詞」已經承認他說過恐攻的話
: : 他為什麼要說這話? 他說這話的動機是? 跟孫有沒有罪已經無關了
: : 警方現在還沒結案的原因 為什麼還在查 為什麼要請上級國土安全部介入
: : 是在追後面有沒有共犯或者組織 已經不是在查孫「有沒有罪」了
: : 這供詞已白紙黑字寫下來 老警長也不是新手 絕對事前有告知人權規定
: : 就是「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 balabala」那串話
: : 所以這種自由意志清醒下作的自白證詞基本上是很難翻供的
: : 而且美國和台灣不一樣 沒有自證說謊無罪這種東西
: : 在台灣 嫌犯為了自身利益在自白證詞中說謊是無罪的
: : 但在美國 你後面要翻供 說不好意思 你之前的話是在說謊=作偽證
: : 在美國 你在刑事案件上作偽證會觸犯「嚴重偽證罪」
: : 「嚴重偽證罪」是三級重罪 「恐怖威脅罪」是一級輕罪
: : 所以應該沒有任何白痴或律師會想翻供
: : (所以如果孫之前說他沒槍這事也被當成供詞記錄在案
: : 後續又查出那手槍的確是他的 那再加一條偽證罪也是跑不掉了)
: : 有經驗的律師可以用「同學聽錯了」(因為一定沒有錄音)
: : 「沒有第三人能證明孫說過這些話」 來脫罪
: : 但是孫自己把這條路埋了
: : 這就是經驗不足不懂事 律師未到場就開口的下場
: : 二、被害當事人有無心生畏懼
: : 目前看來也是成立 不然同學不會上報校方
: : 所以你仔細看孫請的律師 他們的發言 根本不是朝「孫是無罪」的方向
: : 而是在為孫日後判刑下手 希望能判輕點
: : 台灣神棍很多 不過這事還真讓某人蒙對了一點
: : 要救孫必須「靠同學」
: : 因為第一條路已經斷了
: : 要脫罪 律師現在應該要想辦法證明「同學沒有心生畏懼」
: : 找同學來作證 說他其實沒有很在意 也把孫的話當成玩笑話
: : 只是想一想 應該讓老師知道比較好才上報 他也沒想到老師會這麼認真叫警察來
: : 這樣還有那麼一絲絲機會 可以緩刑釋放 遣返台灣
: : 現在大家在吵的有無意圖 槍彈數量 合不合法 其實都不會影響本罪是否成立
: : 只會影響最後判刑的輕重而已
: 這篇才是專業!!
: 看來版上有不少專業律師
: 公眾對此類案件的反感會影響裁決
: 我估計辯方的下一步會跟D.A.進行多次交涉
: 用人脈 讓彼此達成一致
: 關個5年並爭取提前出獄
: 比起關20年已經少很多
: 單看安佐除認罪以外 還能提出其他優渥的條件給檢察官
: 看能不能出賣其他同學和魯蛇混混
: 以便斷尾求生
: 必須說 有錢真的好辦事~
: 在美國20年變5年!!
: 反觀台灣
: 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08.2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2986545.A.48F.html
→
04/06 11:49,
7年前
, 1F
04/06 11:49, 1F
→
04/06 11:50,
7年前
, 2F
04/06 11:50, 2F
→
04/06 11:50,
7年前
, 3F
04/06 11:50, 3F
→
04/06 11:50,
7年前
, 4F
04/06 11:50, 4F
→
04/06 11:51,
7年前
, 5F
04/06 11:51, 5F
→
04/06 11:51,
7年前
, 6F
04/06 11:51, 6F
→
04/06 11:52,
7年前
, 7F
04/06 11:52, 7F
→
04/06 11:53,
7年前
, 8F
04/06 11:53, 8F
噓
04/06 11:58,
7年前
, 9F
04/06 11:58, 9F
→
04/06 12:11,
7年前
, 10F
04/06 12:11, 10F
→
04/06 12:12,
7年前
, 11F
04/06 12:12, 11F
→
04/06 12:12,
7年前
, 12F
04/06 12:12, 12F
→
04/06 12:13,
7年前
, 13F
04/06 12:13, 13F
→
04/06 14:01,
7年前
, 14F
04/06 14:01, 14F
→
04/06 18:53,
7年前
, 15F
04/06 18:53, 1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